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冶金标准样品主要用于校准测量仪器、评价和验证测试方法,确保冶金产品质量参数在全国范围内测量的一致性。为了加强对冶金标准样品(亦称冶金标准物质或冶金实物标准,下同)的行业管理,保证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协调供需总量平衡,依据《国家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单位供应的用于化学成分分析的冶金标准样品的生产、销售和发放。对进口标准样品的管理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第三条 冶金标准样品应是由获得冶金工业部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单位生产,国家标准样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行业标准样品由冶金工业部发布。第四条 冶金标准样品的类别分为10米
1、GB/T13304--91标准中规定的非合金钢(不含工具钢);
2、GB/T13304--91标准中规定的低合金钢;
3、GB/T13304--91标准中规定的合金钢(不含工具钢);
4、工具钢(碳素工具钢、合金工具钢、高速工具钢等);
5、高温合金、耐热合金、精密合金;
6、各类铁合金;
7、矿石类(铁矿、锰矿、烧结矿、金矿、氟石、石灰石、白云石等);
8、耐火材料、炉渣、煤、焦炭、焦化、碳素制品等:
9、其它(高纯金属及各种有色金属等)。
10、纯铁、高纯铁、生铁、铸铁、合金铸铁等;第五条 冶金标准样品分为:
1、国家标准样品;
2、行业标准样品;
3、企业标准样品(亦称企业内控标准样品,下同);
其中企业标准样品只能在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冶金工业部是冶金标准样品的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司是具体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和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标准样品的工作方针、政策,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2、制定冶金标准样品工作规划、计划,下达冶金标准样品的研制、生产计划:
3、组织对冶金标准样品研制、生产单位审查认可,并发放生产认可证书;
4、负责冶金标准样品销售点的推荐工作,受理冶金标准样品销售单位的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审查认可,并发放推荐定点销售认可证书;
5、审查、上报国家冶金标准样品,审批、发布行业冶金标准样品;
6、组织对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7、负责管理冶金标准样品的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
8、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对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冶金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冶金分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指导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和销售单位组织起来的联合会或协会的工作。第七条 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是全国冶金标准样品的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和冶金工业部有关标准样品的工作方针、政策;
2、根据冶金工业部的要求,提出冶金标准样品工作规划、计划和研制、生产计划的建议草案;
3、协助质量监督司负责已下达的冶金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的落实,对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向质量监督司报告;
4、参与对冶金标准样品研制、生产、销售单位的审查认可工作;
5、提了冶金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和体系健全完善的建议;
6、对冶金标准样品在研制、生产过程中技术问题提出建议;
7、受质量监督司的委托负责对研制的冶金标准样品进行鉴定,对复制的冶金标准样品备案提出意见;
8、应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负责保密;
9、质量监督司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和销售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联合会或协会、信息网等群众性组织,根据国家和冶金工业部有关标准样品的工作方针、政策,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并接受质量监督司的指导,完成质量监督司委托的工作。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冶金厅(局、公司)及取得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生产、销售认可证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生产、销售认可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第三章 确定定点研制、生产、销售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关于产品标准的问题(推荐性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
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XX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凡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市属和开发区企业到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备案。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文本;(2)编制说明;(3)备案表;(4)审定纪要;(5)审定人员名单;(6)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电子副本。
上述材料1-5项一式两份。
3.提交材料的要求
(1)标准文本
企业标准文本格式应符合GB/T1.1-2000和GB/T1.2-2002规定要求。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
首页、中间页和末页。其中封面右上角Q/**中的**为各县市区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代号。
企业标准编号按下述规定执行。
Q/ ** *** *** - ****
① ② ③ ④ ⑤
各编号对应代号说明如下:
① 企业标准代号;
② 企业隶属行政区域代号(二位);
③ 企业代号(三位);
④ 顺序号(三位);
⑤ 年代号(四位)。
各编号注释如下:
1)企业标准代号Q/代表企业制定、批准、发布的企业标准。
2)企业隶属行政区域代号是用县(市)、区名称或工业局、总公司名称的二位汉语拼音字头表示。
3)企业代号由企业定,一般用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英文缩写的三个字母表示。如金吉利制衣有限公司代号是JJL。
4)顺序号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1。
5)年代号为标准发布的年代,用四位数表示。如2005。
(2)编制说明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任务来源,制订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其中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
2)采用和借鉴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情况,包括国内外标准水平分析。
3)标准主要内容的解释,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同时还要写出修订的理由。
4)贯彻该标准的措施、要求、建议。
5)技术经济效果分析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3)备案表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须填写《XX县市企业标准备案表》,《XX县市企业标准备案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
(4)审定纪要
企业标准审定纪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标准审定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等。
2)讨论中重大问题的一致修改意见,一般问题的原则修改意见。
3)对标准起草单位的要求,如修改进度、修改方法以及修改后是否需要再进行审定。
4)审定结论性意见,即完全通过,还是基本通过,还是没通过。
(5)审定人员名单
企业标准审定会由企业组织,审定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专业知识。审定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的技术人员,也可外聘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审定人员应在审定人员名单上签字。
4.受理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XX市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的企业标准即予以备案,并在《XX市企业标准备案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不符合《XX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的,退还企业并一次性书面告之理由。[Page]
(四)企业标准的修改和复审
1.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有修改或补充的,应由企业填写《企业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三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修改或补充手续。备案部门应在原备案的标准文本上注明修改日期。已采用国际标准的,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标准水平。
2.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三年。当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时,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企业标准复审时,应由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复审结果通知单》一式三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手续。经复审,被确认有效的企业标准,备案机关应在原备案的标准文本上盖章注明确认日期。确认后的企业标准,原标准编号继续有效。经复审,被认为需要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企业标准,由备案机关加盖标准注销印章。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应到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所有的资料都按要求完成以后,质量技术监督局会给你一个备案的回执,拿到回执以后4-7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证书!
企业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业标准所有公司生产的产品标准 必须高于该标准 如果客户提供的标准高于该标准 可以则采取客户提供标准 如果客户要求标准低于国家规定行业标准 则必须与客户沟通 使客户将标准提升是该标准以上
一下六种状况必须遵守推荐性标准
(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2)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3)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 (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5)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 (6)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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