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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15 17:27:34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第四条 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全国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可采食比例等基本情况,制定并公布草原载畜量标准。第九条 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不同草原类型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同时报农业部备案。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

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样式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农业部备案。第十三条 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实行舍饲圈养,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四)加快牲畜出栏,优化畜群结构;

(五)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草原承包面积;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根据上一年度草原产草量的测定结果及对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量的估算,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

草畜平衡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

(三)核查牲畜数量。

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是什么意思

3亩。

平衡标准从羊羔到处理是3亩,头4个月吃少,后6个月成羊多。《草畜平衡管理办法》是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由农业部于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是目前国家已经公布的禁牧补助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1.5元的标准是根据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的134亿元资金,分摊到8省区264个牧区县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平均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将按照国家“四到省”的要求,结合青海省实际确定。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以5年为一个周期。补贴对象:持有《草原经营权证》、《草原经营保护协议》的草原上养殖户。补贴范围:满洲里市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东湖区、敖尔金区涉及农牧民补助奖励(原草原补奖)的草原上养殖户。补贴标准:禁牧补助:12元/亩,草畜平衡补助:4元/亩。申请程序:由农牧业发展公司依据《草原经营权证》、《草原经营保护协议》确定草原上养殖户和草原面积并上报至草原部门,草原部门监督草原上养殖户禁牧和草畜平衡政策执行情况并通报至农牧部门,农牧部门按照以上两部门信息核算草原上养殖户奖励资金数额,由财政部门复核后以“一卡通”形式直补到卡的次序开展工作。申请材料:身份证及复印件、《草原经营权证》、《草原经营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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