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设计、建设、开采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发展生产。
乡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乡村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工作,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矿山企业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工会和地方总工会,对本企业、本地区的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矿山安全监督机构,选任监督员。监督员由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给证书。安全监督工作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设立的矿山安全监督员,由州、市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给证书。安全监督工作费用,在矿山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和税后利润中列支。第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取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方能生产。严禁无证开采。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矿山工程,必须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安全设施。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并须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文件,应当有论证矿山开采安全条件的内容;矿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编制安全专篇。
矿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修改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涉及生产安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矿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开采条件变化,应当相应增加安全设施。第八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还应当取得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施工安全资格证书。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第九条 矿山企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长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对企业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其他副矿长对其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五)安全员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责;
(六)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条 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长,由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的,方可任职。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必须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课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国家没有规定课时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进矿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少于七十二小时;新进矿的地面作业人员和露天矿作业人员,不少于四十小时;
(二)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三)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培训。
矿山企业应当对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进行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考核内容,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编制和实施作业规程或者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改正。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对作业场所中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定期检测,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使之符合标准。
矿山企业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必须定期对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1)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采矿,且矿山开采没有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2)矿山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生产方式。
(4)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有一定的处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
(5)闭坑矿山应实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众所周知,随着矿山的开发和利用,矿山环境问题和因其引起的各种次生地质灾害现象已逐步显露端倪,有的还造成严重后果。使人们意识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虽然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相当重视,但仍有不少无证盗采、滥采的非法采矿者,为一己之利而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不断埋设新的“定时炸弹”。
(2)由于以往经济体制的原因,形成所谓的群众大办矿山的混乱局面,进而遗留下大量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
(3)地方保护主义、多头管理、执法不严等,不能使环境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观念深入人心,严重影响环境保护工作。
在新的发展时期,我们不应再走已往开发一破坏一治理一恢复的老路子,那样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我们要创新观念,因此,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结合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提出了“绿色矿山”的概念。
1 .绿色矿山的含义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对于必须破坏扰动的部分,应当通过科学设计、先进合理的有效措施,确保矿山的存在、发展直至终结,始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融合于社会可持续发展轨道中的一种崭新的矿业形象。
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代表了一个地区矿业开发利用总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潜力,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能力。它着力于科学、有序、合理的开发利用矿山资源的过程中,对其必然产生的污染、矿山地质灾害、生态破坏失衡,最大限度的予以恢复治理或转化创新。
2 .绿色矿山的标准
(1)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采矿,且矿山开采没有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2)矿山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生产方式。
(4)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有一定的处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
(5)闭坑矿山应实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 .矿山系统分析方法的含义
矿山系统分析是一种科学的整体分析技术和决策方法,依据系统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借鉴各领域的实际经验,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决策者提出的问题,通过充分调查分析,找出合理的目标和各种可行方案,凭借理论分析和科学判断,并对方案进行成本效果和风险分析,最终做出最佳选择。其分析原则为:整体性原则;内、外因素相关性原则;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局部效益与总体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4 .矿山分析系统方法的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把绿色矿山的建设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工作、恢复实施工作,这三个阶段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尤其是地质灾害评估,是准备工作的要点。因为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人口的密集,在某种意义上,地质灾害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安居的重要因素(本文中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陷及不稳定斜坡等灾害)。
建设工作是在依据前期准备工作分析评价后所确定设计方案的实施。由于自然环境具有纷繁复杂、变化多样性,既要按照设计方案准确实施,又要将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到设计方,不断调整具体措施,以确保最终目标的实现。
矿山开采后的恢复实施工作并不一定等到整个矿山开采完后进行,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既然已经认识到绿色矿山的重要性,就应该在开采的同时边生产边恢复,开采一部分、恢复一部分,使得整个矿山在开采使用的同时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要求我们在工作初期就要建立相应的决策、建设、恢复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矿山系统的建模问题,结合地质灾害评估的特点,建立数学或符号模型较为可行,特点是分析速度快,变化参数方便,费用低,但较为抽象,不直观。建模应注意以下几条:客观性、简明性、标准性,另外精度要适当,这不仅与研究对象有关,而且与对象所处的时间、状态和条件有关,即便是同一对象在不同条件下,可以提出不同的精确度要求。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计算机模拟法较为常用,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直接分析法、统计分析法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建模方法。
系统建模的关键是与地质灾害评估相结合,首先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系统(GGIS),具体分别建立地质灾害发育因子、基础因子、响应因子、诱发因子和易损因子体系,并创建“发育度”“潜势度”“危险度”
和“危害度”的概念模型和数学模型,分别计算区域地质灾害“四度”的分布,分区评价,提供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对策和综合预警方案,结合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等最终确定矿山治理恢复的可行性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难易程度取决于矿山类型、矿山规模、采矿方式、开采阶段、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等因素。对于尚未开采的矿山,应当在矿山开采设计阶段,统筹考虑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正在开采的矿山,应及时补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工作,走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的途径,逐步改变先破坏致灾,而后才治理恢复的局面;对于已开采多年的老矿山,则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难点,应予以充分重视。由于矿山类型不一,开采方式不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诱发的地质灾害类型不同,在恢复治理上差异较大。按照常规可按照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开采类型,分别划分恢复治理的难易程度等级。
可行性方案确定时应注意矿山系统分析的原则,综合考虑,必须坚持系统效益总体最优的原则,总体的最优往往要求局部放弃最优。对于露天开采矿山恢复治理中应注意中小流域水资源的蓄、调、排,诸如防洪蓄水、排洪防淤、蓄水灌溉等简易水利工程的建设。复垦目标区的设计不仅包括功能设计,还应包括绿化树种优选、栽植工艺、种植布局等;对于地下开采矿山则应考虑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等灾害的防治,在矿渣的综合利用上做文章,变废为宝的工艺上寻找途径,或制成浆液灌注地下废弃坑井,防坍塌加固坑洞,或就地整平造田,植树固渣,再造山体。具体可根据矿山的不同特点及地表存在形式,采用不同的恢复治理方式,诸如:露天开采矿山可依据其特点及历史,创办露天开采博物馆,创建生动的教育学习基地:地下开采矿山可依据其地势植树造林,疏通水道,创办森林公园等等,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恢复形式将更加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恢复大自然的生态功能,让人类行动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少。
我国对小矿的界定
亮点一:《规范》是矿山建设的一部系统性的标准
“《规范》是第一个国家级的行业标准,填补了国内外关于绿色矿山国家级行业标准的空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王亮开门见山地说,标准是借鉴国外的经验以及总结661家绿色矿山试点的情况而制定出来的,涉及矿区规划布局、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管理、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在不同政策、标准、规范中都有所要求,但是把这些内容集成为一个系统性的标准,则是前所未有的,这也是《规范》的最大亮点。
“绿色矿山概念从2007年提出后经历了概念、形成(探索)、成长(示范)等阶段,《规范》的发布标志着绿色矿山进入了全面建设阶段,意味着绿色矿山从技术、装备、工艺、企业管理以及人的认识都进入成熟期。社会上很多人对绿色矿山的理解还停留在地面环境美化和矿区布局的层面,《规范》能够较为全面地绘画出绿色矿山的外貌,统一了人们对绿色矿山的理解和认识。”王亮表示。
亮点二:社会责任贯穿整个标准
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一个组织应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它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王亮认为,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绿色矿山标准,充分考虑了企业管理、矿地和谐、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达标排放等因素,体现出建设绿色矿山是矿山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亮点三:以循环经济为切入点,实现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亦称“资源循环型经济”,是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强调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王亮说,标准中明确提出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资源,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发展循环经济是标准中重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矿山的循环经济,也就实现了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亮点四:绿色为基调,强调生态和保护的重要作用
绿色代表生态,代表人类生产活动与自然的和谐。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其实就是把可持续发展提升到绿色发展高度,为后人“乘凉”而“种树”,遵守清洁生产和清洁利用的原则,构造安全、健康、清洁、环保、资源节约的生产与生活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我国,迄今法律法规尚未对小矿 (包括小型矿、小矿)给出明确的定义和内涵,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大量的小矿。我国不少学者主张 “既要明确区分小矿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又要明确区分小矿企业和小矿山的不同概念和内涵”(傅鸣珂等,2004)。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如下:
(1)以开采规模作为划分标准。小矿与大、中型矿山的主要区别是开采规模,即矿山只有大、中、小型的区分,没有所有制、经济类型等的涵义。同时,开采规模与矿床规模相结合,即根据国家政策和矿产资源特点,确定矿山开采规模属于小型还是中型,这符合全国储委1995年颁布的 《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小型矿是指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并且矿山所占用储量为小型矿床规模 (或矿床规模不清)的矿山企业”的定义。
(2)小矿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不适于大、中型矿山开采的矿床、矿点及其他零星分散资源;大中型矿山闭坑后,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且不会引起严重地质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以及省 (区、市)级以下各级规划可以由小矿开采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资源及其他矿产资源。
(3)具备小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矿山生产规模 (年产量)符合国家规定不同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分类表中的正规小矿最低规模 (表1.2),且矿山占用储量为小型矿床 (或矿床规模不清)(表1.3)的矿山企业。
(4)小矿指的是矿山企业,因此小矿亦可称小型矿山企业、小矿山企业,两者具有相同的概念和内涵。
1.1.2.1 我国小矿称谓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在国有矿业一统天下的情况下,只允许农村小规模开采一些民生或自用矿产,商品含量很低,这时小矿统称社队企业或 “五小”企业,其后,随着政策放宽及市场需求推动,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蓬勃发展。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中把小型矿山统称为乡镇矿业,包括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是以经济所有制作为定名的唯一依据。1996年修正的 《矿产资源法》将小型矿山定名为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并强调了矿产资源规模和种类在定名中的作用。
1998年颁布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41号令),首次出现大型、中型、小型矿山企业的称谓;国土资源部现行的对矿山企业统计采用:大型、中型、小型、小矿。
1.1.2.2 我国矿山生产建设和矿产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2004年国土资源部印发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08号),规定了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 (表1.2)。
表1.2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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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拉=0.2克。
注:①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1/10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可以看出我国小矿是指能够达到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各类矿山企业规模的1/10~1/2。
对矿业行业来说,小型矿山主要反映了一个经营模式,即以产量规模作为矿山来界定与划分的重要标准 (表1.3)。
表1.3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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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①石油:油田,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②地热:地热田;③固体矿产 (煤除外):矿床;④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①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②地热:电 (热)能;③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 (仅限331、332、333),相当于 《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 (GB 13908—92)中的 A+B+C+D+E级 (表内)储量;④ 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以上就是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21修正)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