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信鸽协会简称中鸽协。英文为CHINESE RACING PIGEON ASSOCIATION,缩写为:CRPA。
第二条 中国信鸽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信鸽组织并参加国际信鸽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信鸽协会是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信鸽协会章程,在信鸽运动领域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中国信鸽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信鸽协会和单位组成的。
第三条 中国信鸽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信鸽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发展中国的信鸽运动;培育优良信鸽品种,提高信鸽运动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与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信鸽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信鸽协会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协调推动全国信鸽运动的发展,具体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信鸽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二)宣传和普及信鸽运动知识,努力发展信鸽运动事业,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提高信鸽运动技术水平。
(三)审定、修改信鸽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信鸽竞赛计划和规程,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指导各会员单位信鸽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五)负责组织全国性信鸽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的培训工作。
(六)按照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国际信鸽联盟的有关规定,参加国际信鸽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信鸽组织的友谊。
(七)制定信鸽运动裁判员、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并指导地方体育部门做好等级裁判员、教练员的评定工作。
(八)负责开展全国最佳鸽舍及鸽王的评选和命名工作。
(九)负责对种鸽棚、赛鸽棚实施等级评估、评定,并分级进行管理。
(十)负责组织信鸽运动理论、科研和种、育、养、训、赛技术专题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信鸽运动科学化发展。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对信鸽运动比赛场地、器材、电子设备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
(十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信鸽运动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三)指导、监督与发展信鸽运动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信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十四)大力宣传信鸽运动,支持和表彰为信鸽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本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会员
第七条中国信鸽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分为区域团体会员和职业团体会员两大类。
(一)区域团体会员是指对其所管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信鸽组织,它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信鸽协会;
2、各行业体协的信鸽组织。
(二)职业团体会员是指在信鸽运动专业训养、竞赛,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相关器材设备,产业开发等方面具有专项技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它热心支持、赞助信鸽事业的单位或组织,它包括:
1、具有一定规模的、有诚信的赛鸽中心(公棚)、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2、具有规范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信鸽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药品、保健品、饲料、用具用品及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外厂商的国内代理、销售机构;
3、其他热心支持、资助信鸽事业的单位和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信鸽协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区域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鸽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的信鸽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4、具有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职业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信鸽运动专业领域内有诚信、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6、拥有符合规定规模的合法资产;
7、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中国信鸽协会会员证书并印发通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信鸽协会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信鸽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其它相关单位和组织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中国信鸽协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申请举办(或承办)本会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七)有为信鸽运动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八)区域团体会员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本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九)区域团体会员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信鸽运动的权利;
(十)职业团体会员从事信鸽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本会维护和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区域团体会员500-1000元不等,职业团体会员50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按时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自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八)积极宣传和开展所辖区和系统内的信鸽活动;
(九)加强与本会其他会员的交流活动,自觉维护本会和各级信鸽协会、信鸽组织的团结和声誉;
(十)区域团体会员要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赛事及活动;
(十一)区域团体会员要积极发展所辖区和系统内会员,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信鸽运动水平;
(十二)职业团体会员要关心和支持信鸽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信鸽运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推选,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有关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委会讨论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届。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成员由主席提名,在副主席、秘书长任职人选中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委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的1/3)。常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为中国信鸽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协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社会体育工作或与信鸽业务相关的工作,在信鸽运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委会讨论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秘书长连续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和特邀副主席一职。由常委会聘请对中国信鸽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或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秘书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协会签署一般性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按国家财政部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会旗、会徽、会歌和商用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信鸽协会常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海淀区信鸽协会在哪?如何办理入会手续?
信鸽竞翔是经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的,在全国开展的99个体育项目中的一个,属于群众体育范畴。信鸽竞翔是一项特殊的体育比赛,他不光是人与人之间的较量,而更多取决于鸽子与鸽子之间竞争。
一、信鸽的比赛项目分为竞翔赛和品评赛,竞翔赛又分为常规比赛(也有的叫通讯赛)和公棚赛。
(一)、竞翔赛
竞翔赛是指在同一次比赛里,用鸽子的飞行速度(即分速)排列名次的比赛。按照比赛的里程可分为:
1、短距离比赛,比赛里程在200~400公里,其中200公里仅限于在公棚举办的的比赛。
2、中距离比赛,比赛里程在500~700公里。
3、长距离比赛,比赛里程在800~1000公里。
4、超长距离比赛,比赛里程在1500公里以上。
5、通讯赛项目包括,300公里、500公里、700公里、1000公里、1500公里及以上的比赛。
(二)、品评赛
信鸽品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行业协会对本年度、本地区的获奖优胜鸽举行品评,品评赛不光要看鸽子的速度,而且将对鸽子的外形、骨架、眼睛、翅膀、羽毛诸方面进行评比,合乎品评标准的各省市及行业协会各个里程赛的前三名,送到全国举办的信鸽品评会上,再按上述标准进行全国品评,全国排列名次。品评赛一般按照里程级别分为雌、雄两组。
1、300~500公里雌、雄组。
2、700公里雌、雄组。
3、1000公里雌、雄组。
4、1500公里雌、雄组。
二、信鸽比赛形式多样,主要包括:
(一)、联赛,顾名思义是由若干个地区参加联合竞翔的比赛,制定统一的竞翔规程,指定司放点、司放时间和报到时间。2004年6月11日,上海市信鸽协会与湖北省信鸽协会举行了千公里联赛,并在北京成功放飞,此次比赛信鸽参赛羽数达13000多羽,其中上海9200多羽,湖北4000多羽。
(二)、通讯赛,是由各个基层信鸽协会组织、上级信鸽协会统计排名的比赛。
(三)、公棚赛,是指将鸽友选送的赛鸽集中在一个公共饲养棚,由公棚工作人员统一饲养和训放的比赛。按照中鸽协规定,该比赛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信鸽协会批准,并由省级信鸽协会选派裁员判监督整个比赛过程。
公棚赛在我国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兴起的一种新型的信鸽竞翔比赛。由于这种比赛的奖金较高,大大的激发了很多鸽友的参赛热情。因此,公棚赛成为了时下全国最为流行的信鸽竞翔比赛。
目前,北京市共有公棚24家,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在北京市信鸽协会注册的有22家,集鸽举办赛事活动有19家,收费从230元/羽-1600元/羽不等,奖金总额最低60余万元,最高332万元。截止7月初,各家公棚集鸽羽数从1000羽-4000多羽不等。
(四)、多关赛,是指以若干相等或不等距离为赛程、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羽赛鸽多次进行的比赛。鸽子的分速多关累计计算,平均分速高的为比赛的优胜鸽。
(五)、精英赛,这是若干比赛中获得优胜名次的赛鸽再次进行的比赛。
(六)、对抗赛,是指各地区(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之间和不同协会之间的比赛。
(七)、指定鸽赛,在不同形式的比赛中鸽主指定一羽或者若干羽赛鸽参加的比赛,在总的获奖鸽中名次排列在前的为指定鸽赛的优胜鸽。
(八)、其他比赛
1、成鸽赛,一岁以上的信鸽参加的比赛。
2、幼鸽赛,当年幼鸽参加的比赛,也有称作百日龄赛。
3、特比环赛,比赛设大奖,参赛者必须购买指定的全国统一足环,及相关比赛的特制足环;参赛赛鸽必须佩戴指定的全国统一足环,及相关比赛的特制足环,并在同一场比赛中角逐。
4、特比卡比赛,是2004年北京市一家赛鸽俱乐部推出的新型信鸽竞翔比赛,特比卡比赛是为鸽友量身打造的比赛。特比卡是该俱乐部特制的卡片,一卡一鸽,三张为一组,鸽友购卡后先出幼鸽家飞,一段时间后,在验棚填卡时再按照卡数从幼鸽中选出“王牌”参赛。鸽友不需要把幼鸽放在公棚寄养,只需要精心训养好鸽子,然后选出其中最好的,买卡,验棚,参赛。
目前,这种信鸽竟翔比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但由于这是一种新兴的赛事并以鸽为本,鸽友能够更为灵活的选择鸽子出赛,可能会在不久以后成为一种流行趋势。
三、比赛级别
(一)、国际级比赛
1、世界信鸽锦标赛,是由国际信鸽联盟主办的比赛,每年一届,是最高级别的信鸽公棚比赛。国际信鸽联盟各会员协会均可申请承办,届时每个会员协会可以选送25羽赛鸽参赛。2000年,北京中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办过该项赛事。
2、世界信鸽排名大奖赛,国际信鸽联盟主办,每年3~4站,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设分站排名、年度排名和两年一次总排名。是最高级别的公棚大奖赛。2003年,天津承办过该项赛事。
受今年初禽流感的影响,2004年上述赛事的承办国(西班牙、葡萄牙、匈牙利、泰国)至今未解除对我国赛鸽入境的禁令,中鸽协被迫取消了参加2004年世界信鸽锦标赛和世界信鸽排名大奖赛。
3、奥林匹亚品评赛,国际信鸽联盟主办,两年一届,与国际信鸽联盟代表大会同时、同地举行。
4、国际邀请赛,由国际信鸽联盟所属会员协会主办,邀请国内外信鸽协会参加的公棚赛(参加比赛的国家或地区在10个以上),在我国举办该项比赛按规定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北京爱亚卡普翠薇信鸽有限公司曾举办过几届国际邀请赛,北京惠幅国际赛鸽俱乐部分别于2001年、2003年举办欧美信鸽对抗赛,荷比中名人赛。
(二)、国家级比赛
1、全国通讯赛,由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竞赛规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行业信鸽协会为单位组织的比赛。
2、国家赛,国内最高级别的信鸽常规比赛,由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竞赛规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行业信鸽协会为单位组织参赛。指定司放点,统一司放时间、统一归巢报到时间段和统一排名的比赛。到目前为止,已经成功举办过五届国家赛,今年5月末举办的国家赛实现了中鸽协“规模最大、鸽数最多、参赛单位最多、竞赛级别最全”的目标预想。
3、全国锦标赛,国内最高级别的信鸽公棚赛,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行业信鸽协会为单位参加,设团体和个人排名,并颁发奖金。
4、全国排名赛(鸽王赛),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公棚承办的比赛,根据会员在一个或若干个公棚比赛的成绩确定最后名次和当年全国鸽王。该比赛是国内信鸽最高级别的个人比赛。
5、世界信鸽锦标赛选拔赛:为中国参加国际信鸽联盟主办的世界信鸽锦标赛而组织的公棚赛,获胜者将取得代表中国参赛的资格。2003年、2004年我国的该项赛事均放在沈阳举行。
(三)、省级比赛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鸽协会主办的各类比赛。
(四)、行业协会比赛
中国信鸽协会所属的行业信鸽协会组织的本系统内的比赛。
鸽环怎么确定协会与公棚?
没找到海淀的。
北京信鸽协会
地址:太平街12
丰台区信鸽协会
电话:01063893938
地址:丰体北路8号丰台体育中心北17号看台
宣武区信鸽协会
地址:西铁营西路甲200号
北京市丰台区信鸽协会
电话:010-63893938
地址:丰台区丰台路67号丰台体育中心院2内西
先农坛体育场信鸽协会
地址:先农坛街11号
北京市通州区信鸽协会
电话:010-69537279
地址:通州区通州西大街9号
详情北京华北物资市场怀柔信鸽协会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信鸽运动的管理,推动信鸽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的信鸽活动,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中国信鸽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及国际信鸽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地方各级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业信鸽协会须按照本协会章程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运动社团组织,一个行政区只能有一个信鸽协会。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信鸽活动,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及活动
第八条 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国信鸽协会具体实施。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条 举办跨省、市信鸽公棚赛,必须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信鸽协会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常规信鸽竞赛活动,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协会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不得擅自举办信鸽竞赛活动。
(一)涉外和全国性信鸽比赛(包括全国性、国际性公棚赛)必须提前六个月(按集鸽日期计算)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
(二)其它竞赛活动必须提前二个月报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信鸽竞赛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相适应的设施和经费。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法律、法规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信鸽竞赛活动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其中必须包括竞赛项目、时间和地点,参赛单位、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以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人签署的竞赛申请书。
(三)举办地信鸽协会审批的文件。
(四)举办竞赛所需的场地器材、通讯设备、管理人员情况等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比赛(包括公棚赛)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比赛规模交纳奖金总额的50%保证金,保证金在履行比赛协议条款后退还。
第十六条 审批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对上报的竞赛活动做出批复。
第十七条 信鸽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中国”、“全国”、“中华”或同义名称。
第十八条 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公棚,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第十九条 承办信鸽竞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其广告、赞助、资金、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中国信鸽协会有权委托审计部门对举办竞赛活动的单位竞赛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不得接收佩戴台湾信鸽组织发行的CRPA足环的台鸽参加国内信鸽活动,违者按违反国家对台方针处之。
第三章 裁判员
第二十二条 信鸽裁判员必须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在所属协会的统一管理下参加裁判工作,并有义务对下一等级裁判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一级以上裁判员(含一级)必须积极参加所属协会组织的裁判工作和活动,否则所属协会有权建议上级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其选派任务。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和国际性比赛的正副裁判长和骨干裁判员由中国信鸽协会直接选派,省级比赛(包括国家赛地方裁判员)委托各省(区、市)、行业协会选派。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和所属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无权接受比赛组织工作。否则将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停止裁判工作、降低等级称号、撤消等级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协会应制定本地区裁判工作培训、使用计划,对所管理的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
第二十七条 未经相应一级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撤消其等级称号。国家级裁判员由中鸽协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撤消;一级裁判员由省级协会报省级体委批准撤消。
第二十八条 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信鸽国家级裁判员注册期。裁判员必须到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一级以下裁判员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上一级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触犯刑律的违法违纪者应立即除名并撤消其等级称号。对在社会上或本职工作中表现不好,道德败坏者,撤消其等级称号。
第三十条 国家级比赛裁判长须对本赛区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比赛结束后一周内交中国信鸽协会存档。
第三十一条 建立裁判员工作手册登记制度。工作手册由裁判员本人保管。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赛区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比赛的费用由赛会负担。
第四章 对外交流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对外交流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地方组队参加国际比赛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同意,不得擅自与境外的信鸽组织发生联系,也不允许邀请他们来华访问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与境外信鸽组织联系组队出访、参加比赛和进行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不得擅自以中国信鸽协会名义对外进行招商和从事商业活动,违者将以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与境外友好城市开展的双边信鸽竞赛及交流活动,必须报所在地区体育和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合资企业、公司或因私办理出入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闻及广告
第四十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和发行信鸽专业期刊杂志。
第四十一条 各级信鸽协会自办内部发行的信鸽杂志,应遵守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内部刊物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于协会、本系统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第四十三条 发布和刊登与信鸽相关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刊登信鸽相关的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涉及赛鸽成绩的广告,必须有相应一级信鸽协会竞翔成绩单、证明、获奖证书等。
第四十五条 信鸽专业期刊杂志不允许刊登无成绩证明和血统证明的“绩优”鸽广告。
第四十六条 信鸽专业期刊杂志不得擅自刊登未经相应一级协会批准举办的信鸽竞赛消息、成绩。
第四十七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信鸽专业期刊不允许刊登下列广告:
(一)信鸽展示会、拍卖会的广告;
(二)信鸽竞翔专用计时设备(鸽钟)广告;
(三)公棚赛、俱乐部比赛规程、信息、成绩。
第四十八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不允许刊登港澳台地区信鸽组织和有关人员介绍及其它新闻报导。
第四十九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广告的文字信息介绍不允许使用“世界”、“国际”、“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广告用语禁止使用形容词的最高级别。
第五十条 以个人名义刊登的广告除标明鸽棚名称外,必须注明鸽主姓名。
第五十一条 以企业名义刊登广告,其内容必须与执照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十二条 刊登期刊、书籍、音像制品等广告必须提供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文件、刊号、书号等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刊登信鸽药品广告,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生产、药检和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
(二)刊登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还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及销售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广告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 刊登广告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承担其广告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申请参与信鸽活动的广告经营单位或其它中介组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并与信鸽活动的主办者签订承办协议后方可对外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十七条 信鸽活动中的广告赞助行为不得与中国信鸽协会指定赞助商的广告权益发生冲突,其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经营性组织
第五十八条 经营性组织是指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以及其它名称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
未经批准,上述组织不得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省(区、市)”等冠名。
第五十九条 信鸽经营性组织所开展的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当地体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信鸽协会协助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六十一条 信鸽经营性组织必须到所在地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信鸽协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不允许申办信鸽竞赛活动。
第六十二条 凡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协会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撤消和依法取缔比赛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在举办的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实施对信鸽公棚(包括中心、基地)的等级评定,负责实施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上述组织和人员实行管理。
第七章 市场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与信鸽相关的活动(种鸽交流、信鸽展示会和信鸽拍卖活动)必须报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应接受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信鸽展示会和拍卖会,必须经所在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六十六条 在异地举办信鸽展示和拍卖活动须经当地信鸽协会同意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组织信鸽拍卖活动,必须由公安部门批准的有特行许可证的拍卖行组织实施。拍卖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八条 生产和销售信鸽用具、饲料、营养保健品、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生产和销售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信鸽足环是协会会员参加信鸽活动的重要凭证,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订制并逐级下发,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仿制和销售。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条 赛鸽专用计时钟的鉴定、使用、推荐和指定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允许擅自使用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认可的鸽钟。
第七十一条 用于信鸽竞赛测量空距的GPS仪器的型号和计算成绩使用的软件由中国信鸽协会审定。
第八章 卫生、环保和检疫
第七十二条 各级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积极的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信鸽训养卫生、环境保护和检疫工作,防止疾病传播,并按环保及美化城市的要求搭建鸽舍、鸽棚。
第七十三条 配合国家和地方检疫部门切实做好赛鸽出入境检疫工作。信鸽的出入境检疫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引进和输出信鸽业务,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第七十五条 对有欺骗和谎报检疫内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建议国家检疫部门取消其报检资格。
第七十六条 严禁非法引进和输出信鸽,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七条 凡按照规定举办信鸽活动,对信鸽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信鸽协会报请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八条 在从事信鸽活动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由各级信鸽协会根据有关条例予以处罚,并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举办及参加活动的资格或罚款等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信鸽协会团体会员,除按以上方式处理外,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信鸽协会有权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各级信鸽协会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未到体育行政部门和协会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前往上述部门补办手续。
比赛项目
(一)竞翔赛
1、短距离 200~400公里(其中200公里是仅限于在公棚举办的比赛)。
2、中距离 500~700公里
3、长距离 800~1000公里
4、超长距离 1500公里以上
5、通讯赛项目 300公里、500公里、700公里、1000公里、1500公里
(二)品评赛
1、300~500公里雌、雄组
2、700公里雌、雄组
3、1000公里雌、雄组
4、1500公里雌、雄组
六、比赛形式
(一)联赛:由若干个地区参加的联合竞翔比赛,制定统一规程,指定司放点、司放时间和报到时间。
(二)通讯赛:由各基层信鸽协会组织、上级信鸽协会统计排名的比赛。
(三)公棚赛:将会员选送的赛鸽集中在一个公棚、统一饲养和训放的比赛。该比赛必须经省以上信鸽协会批准,由省级协会主办或监办并选派裁判员。
(四)多关赛:以若干相等或不等距离为赛程、在规定时间内、一羽赛鸽多次进行比赛。
(五)精英赛:在若干比赛中获得优胜名次的赛鸽再次进行的比赛。
(六)对抗赛:省与省、市与市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和不同协会之间的比赛。
(七)指定鸽赛指定一羽或若干羽赛鸽参加的比赛。
(八)其他比赛
1、成鸽赛(1岁龄以上的信鸽)
2、幼鸽赛(当年的幼鸽)
3、特比环赛(比赛设大奖,必须购买指定的全国统一足环)
七、比赛级别
(一)国际级比赛
1、世界锦标赛:国际信鸽联盟主办,每年一届是最高级别的信鸽公棚比赛。国际信鸽联盟各会员协会无可申请承办,届时每个会员协会可选送25羽赛鸽参赛。
2、世界排名大奖赛:国际信鸽联盟主办,每年3-4站,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设分站排名、年度排名和两年一次总排名。是最高级别的公棚大奖赛。
3、奥林匹克品评赛:国际信鸽联盟主办,两年一届,与国际信鸽联盟代表大会同时、同地举行。
4、国际邀请赛:由国际信鸽联盟所属会员协会主办,邀请国内外信鸽协会参加的公棚赛(参加比赛的国家或地区在10个以上)在中国举办该项比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二)国家级比赛
1、全国通讯赛:由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竞赛规程,以各种自治区、直辖市及行业信鸽协会为单位组织的比赛。
2、国家赛:国内最高级别的信鸽常规比赛,由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竞赛规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行业信鸽协会为单位组织参赛,。指定司放点,统一司放时间、统一归巢报到时间段和统一排名的比赛。
3、全国锦标赛:国内最高级别的信鸽公棚赛,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行业信鸽协会为单位参加,设团体和个人排名,并颁发奖金。
4、全国排名赛(鸽王赛):由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1个或多个公棚承办的比赛,根据会员在1个或若干个公棚比赛的成绩确定最后名次和当年全国鸽王,该比赛是国内信鸽最高级别的个人比赛。
5、世界信鸽锦标赛选拔赛:为中国参加国际信鸽联盟主办的世界信鸽锦标赛而组织的公棚赛,获胜者将取得代表中国参赛资格
(三)省级比赛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鸽协会主办的各类比赛。
(四)行业协会比赛
中国信鸽协会所属行业信鸽协会组织的本系统内的比赛。 信鸽比赛分竞翔赛和品评赛,竞翔又分为常规比赛公棚赛。
第一部分 常规比赛
第一章 场地设备与器材
第一条 鸽钟
一、信鸽比赛专用计时器。比赛必须使用由中国信鸽协会审定、批准的鸽钟。
二、鸽钟的类型
(一)半自动电子计时鸽钟;
(二)家庭型电子扫描鸽钟;
(三)公棚型电子扫描鸽钟。
三、参赛者必须严格按鸽钟生产厂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条 竞赛用计算机软件
一、信鸽竞赛专用计算机软件,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审定、批准,否则不允许使用。
二、软件的分类
(一)常规竞翔用软件;
(二)公棚赛专用软件;
(三)品评赛专用软件;
第三条 计时表
必须采用数码电子计时表确定报到时间,并依北京时间对时。
第四条 卫星定位仪(GPS)
必须使用测量误差不大于±15米,以度、分、秒为单位显示坐标的GPS定位仪。
第五条 赛鸽笼
一、集装笼:要求坚固、通风良好,食槽、水槽和粪盘与赛鸽位置合理区分,必须安装联环开启装置。
二、散装笼:要求设计合理、坚固,便于给食喂水、加封、运输和司放。
三、鸽笼容量:每平方米不得多于40羽。
第六条 竞赛足环
一、全国统一足环: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发行。
二、电子扫描环:由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使用的鸽钟生产厂商提供和销售。
第七条 密码环
防止比赛作弊的临时用环,由举办单位自行订购。使用时应严格领发手续,登记核准数量。密码环包括:不干胶环、橡胶软环和覆盖式密码环。
第八条
铅封钳印模必须带有文字或图案,铅封时必须使用棉线或尼龙线。负封钳必须设专人保管。
第九条
第九条
一、作弊的印章,内容和形状不限,可由举办单位自行做或由上级协会提供。
二、必须到合法商店刻制,并由刻制商店密封。
三、必须设专人保管,在裁判组的监督下开封启用。
四、使用前必须作部分破损处理,集鸽完毕后必须当众销毁,保留印模以备查。
第二章 比赛通则
第十条 报名
一、参赛者必须是中国信鸽协会会员,参赛只允许佩戴一枚全国信鸽统一足环,并根据竞赛规程办理报名手续,交纳报名费。
二、填写信鸽竞翔报名单一式两份(国家赛一式四份),涂改、填错环号的赛鸽成绩无效。
三、指定鸽比赛,按规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参赛鸽,填写赛鸽环,一经指定不得更改。
四、地方协会的会员不得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比赛,也不得使用行业协会代码的足环参赛,否则成绩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中国信鸽协会的组织章程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