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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东西不能带入地铁?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15 03:40:0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此外,严禁携带进站的物品还包括:可能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

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车站。

此外,严禁携带进站的物品还包括:可能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生活、生产用品也纳入轨道交通禁止携带范畴,如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扩展资料

基于地铁特殊环境,应对恐怖活动应当主要立足于预防,安检是其中的重要措施。国内多个大城市基于反恐形势,纷纷发布地铁安检通告,实行地铁常态化安检措施,如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先后在2014年、2015年发布地铁安检通告。

地铁交通点多、线长、面广,人员高度密集,环境相对封闭,公众疏散困难,一旦发生事故很难控制和救援。早在2015年春节期间,广州已在多个地铁站实行了安全检查措施。《通告》的正式发布意味着广州地铁实行的安全检查进入常态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广州地铁正式实行常态化安检 携带十类物品将禁止进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花露水洗甲水禁止带入地铁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物品:

一、枪 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 支:钢珠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 药:各种炸弹、炮弹、地雷、手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各种火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及含有炸药的成品、半成品装置等

(三)烟火制品:各种烟花爆竹、发令纸,各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各种含有焰火药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双)刃刀及其他刀具

(二)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弓、弩、防卫喷雾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压气体容器:各种用于盛装高压气体的气瓶。包括氢气瓶、氧气瓶、氮气瓶、氦气瓶等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三)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四)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五)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六)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汞(水银)、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据了解,广州地铁现已建成开通9条线路,159座车站,总长252.5公里的线网,目前日均客运量超过650万人次。地铁交通点多、线长、面广,人员高度密集,环境相对封闭,公众疏散困难,一旦发生事故很难控制和救援。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东京、巴黎、伦敦、莫斯科、布鲁塞尔等城市,先后在地铁站内发生严重的毒气、爆炸、纵火等暴力恐怖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基于地铁特殊环境,应对恐怖活动应当主要立足于预防,安检是其中的重要措施。

国内多个大城市基于反恐形势,纷纷发布地铁安检通告,实行地铁常态化安检措施,如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先后在2014年、2015年发布地铁安检通告。相关部门已经发布《通告》规范地铁的乘坐行为。

广州地铁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一览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投资、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将运营补贴和公共安全防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车站周边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反恐防范和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资、规划、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综合执法、卫生健康、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并依照本条例对扰乱和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轨道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投资管理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编制城市轨道规划应当听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统筹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范围。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征收(用)工作。

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以及无障碍设施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空间的,其上方、周边相邻土地和建(构)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等管线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做好勘察、施工工作,提供档案资料并现场技术交底。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已有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已有的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石油石化行业反恐防范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铁、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具体工作,建立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监督相关运营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接、安全保护区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负总责,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确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行运营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牵头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运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巡逻查控城市轨道交通区域,依法查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侵犯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搜集、分析、研判、通报和预警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指导、监督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安全保护区管理、应急抢险救援及公众安全文明乘车宣传教育等工作。

为城市轨道交通提供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并承担相应的安全应急保障责任。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运营安全资金投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运营安全、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安全保护区作业管理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针对运营安全各要素和环节开展运营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

(三)建立企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实施企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信息,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及周边城市轨道交通的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的运营安全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意见。

运营安全设施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对所有危险、危爆企业提出了安全防范需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企业:

GA 1551.1-2019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1部分:油气田企业》;

GA 1551.2-2019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1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

GA 1551.3-2019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1部分: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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