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友沙漠植树是真实。孙国友亲手在马家滩的万亩荒漠中种出一片树林,这片树林既挡住了毛乌素沙漠的风沙,也让孙国友淡漠了外面的流言蜚语,孙国友1959年出生于四川南部县,因为家境贫穷,他很早就离家外出谋生。
孙国友沙漠植树的背景
孙国友在灵武市马家滩镇马家滩村的一片沙漠中修公路,这里地处毛乌素沙漠南缘,遍地是白沙,施工时孙国友偶然发现这片白沙下面居然有地下水,孙国友喜出望外离开提取了水样,送去有关机构检验,水质化验结果表明这里的水完全可以用来种树。
于是孙国友和妻子立刻就有了绿化荒漠的念头,在荒芜了几百年的沙漠里种树,这在所有人看来都是天方夜谭,但孙国友还是要种这个四川汉子认定的事,从来不会轻言放弃,孙国友一下承包了一万亩荒漠期限为50年,在沙漠里种树不是件容易事,水源树苗人工这些都需要巨大的投入。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藤县太平狮山森林公园私人不可以去种树
广西太平狮山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又是自治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位于梧州市藤县北部,地跨太平镇和濛江镇。公园总面积4500.23公顷,东至太平镇良垌村石脚小组及濛江镇双德村大陆冲;南至濛江镇双德村龙腾及德唛小组;西至太平镇仁安村坛客、柴嘴村白运、安福村班乐小组;北至太平镇七政村龙德小组、良垌村塘冲小组。地理坐标为东经110。45′-114。42′;北纬23。34′-23。39′。为了切实加强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保护森林公园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擅自在森林公园范围内采石、采矿、取土、安装水电通讯等管道线路、平整林地、建设房屋、搭建棚舍、修建坟墓等。
二、禁止擅自在森林公园范围内非法建鱼塘水库,围堵、填截自然水系。
三、禁止擅自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养殖家禽家畜或其他动物。
四、禁止擅自在森林公园范围内捕捉、猎杀、伤害野生动物或引入、放养、种植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外来动植物物种。
五、禁止擅自在森林公园范围内乱砍滥伐林木、垦荒种植农作物、烧炭、炼山、挖掘树根树兜、药材、花卉,不准损坏攀折摘取竹木花草等植物植被。
六、禁止在森林公园范围内损毁破坏景点景物、文物古迹等人文资源,不准擅自在岩石、崖壁、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不准擅自设置、张贴广告或标语,禁止乱扔乱倒生产和生活的垃圾废料。
七、禁止在森林公园范围内焚烧香纸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禁止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内吸烟。
八、禁止擅自在森林公园范围内搞封建迷信活动,非法开展宗教活动,不准擅自开展商业性文艺表演和影视拍摄活动,不准擅自无序设摊摆卖、开设商店、农家乐和农庄等营业场所。
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地、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的两侧,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林地和绿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林地、绿地。第三条 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乡、镇)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
(二)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
(三)市农业局是本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林业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农业局领导。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林木、林地、绿地的义务,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努力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本市的植树造林和绿化建设,应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市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植树造林绿化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征得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郊县乡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乡(镇)、村根据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国营农场的防护林,由市农场局根据郊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各农场负责营造。
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两侧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
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居住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部门负责建设。房屋产权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建设,建设经费由房屋所有者分担。
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第八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施工时,应严格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厂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抵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建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新建地面道路、公路、铁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新建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在中心城旧区成片改建的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五;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改建、扩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五。原有绿地面积大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
(八)郊县城镇、卫星城、独立工业区、参照中心城新区内相应的比例执行。
(九)郊县河、沟、渠、路两旁、应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面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为营造防护林用地。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郊区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工作的领导,发展植树造林事业。
市林业局主管本市郊区植树造林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县植树造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郊区植树造林应当依靠乡村集体造林,发展国营造林,鼓励个人造林,并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林业专业队和乡、村林场。第四条 植树造林应当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实行集约经营,坚持造、管并重,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
营林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经营管理,开展综合利用,发展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在植树造林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农村经济综合发展计划,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
植树造林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农、林、牧等各业的发展,实行乔、灌、草相结合,合理安排防护林、风景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用材林。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实施植树造林规划。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植树造林;自留山由使用者负责植树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水库周围,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植树造林;郊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由该区范围内的各单位负责植树造林;农场、畜牧场、渔场经营区,部队营区,工厂、矿山、机关、学校用地,由各该单位负责植树造林。第八条 参加郊区义务植树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责任区的植树造林任务。第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采矿和临时建设经批准占用林地的,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造林营林实行以下经济扶持措施:
(一)对山区林产品、林副产品等轻工原料基地、果品出口基地以及以林果生产为主的乡村,在粮食、生产资料供应及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山区、老区和贫困地区乡村林业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林业事业单位的林业生产项目和多种经营、综合利用项目所得利润不征所得税;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给予造林补助费。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植树造林计划,将所需造林补助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铁路、公路、水利、矿山等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或者安排植树造林资金。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国营林场、铁路、公路、水利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归该部门和单位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造的林木,归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专业户、个人承包造林营林。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承包合同规定执行。
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之间多种形式的合作造林营林。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第十三条 承包造林营林、合作造林营林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造林地点、范围、面积、树种、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完成时间、承包期限、投资或者补助金额、林木权属、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十四条 签订、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营林、合作造林营林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的自主权。第十六条 市、区、县管理的植树造林工程,应当按山系、流域集中连片进行,按项目投资,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未经设计不得施工。
造林后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检查造林质量,核实造林面积。
验收标准及办法由市林业局制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法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各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应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及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风景名胜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的审核、申报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风景名胜区须设立管理机构,行使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系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的,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供人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质地貌、云雾光景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纪念物、园林、建筑物等 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评价申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保 护第八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风景名胜资源不受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不得擅自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第九条 经批准使用风景名胜区土地的单位出租、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报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属于污染风景名胜区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及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厂区和宅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计划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改建和拆迁。第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取土、毁林开荒、建墓立碑等破坏山体地貌;
(二)捕杀、伤害野生动物;
(三)排放、倾倒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景区环境;
(四)危害水体、污染滩涂及围堵、填塞水域;
(五)攀折树木、损坏景物、影响景观;
(六)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历史遗迹以及具有民间传说色彩和纪念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等人文景观,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加以保护,及时修缮。文物古迹的修缮应依法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其原貌。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部队的非军事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按本条例执行。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实行植树绿化和封山育林,以保护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和动物生长栖息条件。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采伐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林权主管部门审批。
绿化工程审批及树木的砍伐和移植等,按《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须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实行责任制,划定戒严区,规定戒严期。在戒严区和戒严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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