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制定通信协议和标准的主要组织有以下几个:
(1)IEEE: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是世界上最大的专业技术团体,由计算机和工程学专业人士组成。IEEE在通信领域最著名的研究成果是802标准。
802标准定义了总线网络和环形网络等的通信协议。
(2)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世界性组织,它包括了许多国家的标准团体。ISO最有意义的工作就是它对开放系统的研究。在开放系统中,任意两台计算机可以进行通信,而不必理会各自有不同的体系结构
具有七层协议结构的开放系统互连模型(OSI)就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作为一个分层协议的典型,OSI仍然经常被人们学习研究。
(3)ITU:国际电信联盟其前身是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onsultative 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Telephone and Telegraph,CCITT)。
ITU是一家联合国机构,共分为三个部门。ITU-R负责无线电通信,ITU-D是发展部门,而与本书相关的是ITU-T,负责电信。ITU的成员包括各种各样的科研机构,工业组织,电信组织,电话通信方面的权威人士,还有ISO。ITU已经制定了许多网络和电话通信方面的标准。
扩展资料:
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包括:
IEEE802.1A—体系结构。
IEEE802.B—网络互操作IEEE802.2—逻辑链路控制LLCIEEE802.3—CSMA/CD访问控制及物理层技术规范。
IEEE802.4—令牌总线访问控制及物理层技术规范IEEE802.5—令牌环访问控制及物理层技术规范。
IEEE802.6—城域网访问控制及物理层技术规范。
IEEE802.7—宽带网访问控制及物理层技术规范。
IEEE802.8—光纤网访问控制及物理层技术规范。
IEEE802.9—综合话音数据访问控制及物理层技术规范。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ISO
世界上从事国际标准化的最大的综合性非官方机构,由各参与国的国家标准化组织选派代表组成,成立于1947年
ISO的标准制定过程要经过四个阶段,即工作草案、建议草案、国际标准草案和国际标准
ISO下设近200个TC(技术委员会),其中TC97负责IT技术有关标准的制定。TC97又下辖16个 SC(分委会)和一个直属组
ITU
成立于1932年,后成为联合国下属机构。其前身为始建于1865年的国际电报联合会(UTI)
ITU的宗旨
维护与发展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共享各种电信技术
帮助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电信事业;通过各种手段促进电信技术设施和电信网的改进与服务
管理无线电频带的分配与注册,避免各国电台的相互干扰。
IEEE
国际标准化工作还有美国的一个重要组织IEEE的参与,它是全球最大的专业学术团体,开发通信和网络标准也是该组织的主要工作
其研究领域主要涉及ISO的物理层与数据链路层。例如,IEEE的802委员会制定的系列标准已成为当今主流的局域网标准
除开发标准标准外,IEEE每年还召开各种会议,出版许多刊物,因此它在世界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虽然只是一个非官方非赢利的民间组织,但实际上却是全美技术情报交换中心,并负责协调美国的标准化工作
其研究范围与ISO相对应,它是ISO中美国指定的代表
IEEE和EIA都是ANSI的成员
ECMA(欧洲计算机制造商协会)
欧洲计算机制造商协会是由欧洲一些计算机厂商组成的标准化与技术评议机构,成立于1961年,总部在日内瓦
其宗旨在于促进国家和国际机构间的合作,致力于计算机与通信技术标准的协调与开发,主要活动包括OSI协议、数据网、文本准备与交换等
ECMA是ISO和ITU-T的无表决权成员,同时也颁布自己的标准。
ETSI(欧洲电信标准学会)
欧洲电信标准学会由欧洲共同体各国政府资助,是一个由电信行业的厂商与研究机构参加并从事研究开发到标准制定的组织。
ASTAP(亚洲与泛太平洋电信标准化协会)
亚洲与泛太平洋电信标准化协会1998年由日本与韩国发起成立的标准化组织。旨在加强亚洲与太平洋地区各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及其相互连接的标准化工作的协作
中国国家标准局
我国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官方机构是国家标准局
国家标准代号为GBxxxx-xx,前四位数字是标准编号,后两位数字为标准颁布年份(目前已采用四位数字表示年份)
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美国对通信技术的管理的官方机构是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主要职责是通过对无线电、电视和有线通信的管理来保护公众利益。也对包括标准化在内的通信产品技术特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在与通信有关的美国和国际商务领域具有权威性。任何一项通信技术和产品推向市场前必须获得FCC批准(发放FCC认证标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四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第十三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行业标准起草的组织工作,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五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当回避。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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