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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万元银行“理财”变私募,广发银行被判“负有过错”,起到哪些警示?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12 21:20:2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银行不能为所欲为,理财和私募不是一个概念,理财是银行本身的投资活动,安全性相对好一点,但是私募那可不一样了,那个东西它是关联的某些金融公司的,他是私下进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风险更高,回报有可能更高。广发银行,将客户的130万理财变成了130万

银行不能为所欲为,理财和私募不是一个概念,理财是银行本身的投资活动,安全性相对好一点,但是私募那可不一样了,那个东西它是关联的某些金融公司的,他是私下进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风险更高,回报有可能更高。

广发银行,将客户的130万理财变成了130万的私募,那这个不一样了呀,风险上升很多了。如果是理财的话,可能说最高收益也就获得个10% 20%,但是风险顶多也就是中等风险,银行理财一般不会风险特别高的私募基金那就是高风险。虽然他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未经投资人的允许,把人家的投资改换类型,这就是银行,不负责任,滥用职权,为所欲为,侵犯了客户的权益。

这些案子诉至法庭之后判处广发银行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其他银行也会出现类似的事情。因为银行这个钱到底放在哪儿了,大家其实根本不清楚,这只是被发现的,没有被发现的可能有好多,如果只是普通理财银行获得的收益是有限的,但是如果把这个钱放到私募里面,获得的回报可能就是比较高的了。不是顾客会获得更高的回报,而是说银行把这个钱去做再投资还会获得更高的管理费用,他自己的回报更多了,风险当然还是由投资者本人承担的。

真有什么投资方面的需求,两个渠道相对是比较靠谱的,一个是自己去投资,投资什么你自己心里都有数,风险自担,收益也完全归自己,没有什么管理费用之类的,另外一个就是四大银行这种级别的这些银行相对更安全更靠谱,出现问题也更容易得到人们的关注。一些地方性的银行,以及四大行之外的银行,即使它经营范围是全国的,它也不见得能保证大家的钱绝对安全,出了问题再去诉之法庭,这个很耽误事儿的。

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刘素帼是全民理财平台创始人之一,他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亿元人民币。他涉嫌诈骗近6亿元,利用全民理财平台吸收大量的投资人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导致投资人巨大损失。刘素帼的行为对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了重大冲击,也对全社会对于理财行为的合法性、稳健性提出新的思考与警惕。他的判决也提醒了人们要警惕非法理财,理性及时投资。

130万买的“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法院是怎么审理判决的呢?

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50%的责任。

相信很多人在银行购买过理财产品,由于理财产品的收益要比定期或者活期存款的利率要高不少,而且有银行担保不会亏损本金的情况下,大部分人都不想让自己的钱被通胀贬值掉,所以很多都选择了理财产品,但是家住北京的焦某用320万元的巨款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结果却碰到了一个陷阱,原来其购买的并不是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而是在基金经理郭某的蒙蔽下购买了私募基金,后来基金的实控人因为非法揽储锒铛入狱,导致了这个私募基金兑付困难,投资款也有去无回,焦某仅仅获得了2190元的执行款,焦某于是将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告上了法庭。

4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诉讼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广发银行原理财经理郭某违规私自向焦某等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构成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广发银行承担,因此该行被判承担焦某投资损失50%的责任。 虽然等来了最终判决,但是焦某依然觉得非常难过,毕竟320万元的存款不仅损失了10年的利息,而且仅仅剩下了当初的一半,跟金钱损失相比,更大的还有精神上的损失。郭某也承认其推销理财产品的行为跟银行无关,属于个人行为,但是法院最终认定了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焦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焦某缺乏资金安全管理意识,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自己承担另外的50%。

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你知道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吗?欢迎留言讨论。

130万买的“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目前法院已经驳回曹某某的上诉,这也就意味着曹某某只能终止合伙企业清算获得一定财产,并不能要求广发银行赔偿。

一、130万买的“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

最近出现了一个状告银行的案例,这个案例的结果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由于原告曹某某本身投的就是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本身就要比公募基金风险要大得多,再加上其也是合格的投资主体,所以在广发银行履行到了相应的一般义务以后,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是不予支持的。但更多的人想要了解法院的审理判决过程,以下我们就进行简要论述。

二、银行的审理判决

按照目前银行的审理判决过程,其实曹某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也只能对合伙企业进行终止并且清算,但是没有资格就所谓的实际损失要求该企业赔偿。目前投资者的承担义务无疑是更高的,曹某某本身就是有限合伙人,而且其资质也经过了广发银行的认定,在这一系列的流程操作之下,哪怕广发银行存在着某些可能存在的过错,但依然不是造成其产生损失的原因,更何况曹某某本身就可能没有产生损失。

三、警示:银行理财审判基本是一事一判,我们投资还是要谨慎一些

其实不管这次的判决如何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是弊大于利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关于银行理财的审判案例,我们基本上可以看到不少情况相同的案例判决结果是不一样的,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事情只会出现一个判决,彼此判决并不存在必然关联,这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来说是加大了的。一事一盼并不意味着投资者能够积极维权,所以我们投资的时候要相当谨慎,不要随便把自己的钱掏出钱包,因为风险依然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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