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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有什么义务?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12 04:03:10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种子经营者是指所有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仅包括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也包括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种子经营者的义务有:(1)告知和保证种子质量的义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

种子经营者是指所有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仅包括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也包括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种子经营者的义务有:

(1)告知和保证种子质量的义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2)加工包装义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农业部《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对能否加工、包装的种类有明确的界定。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花卉苗木及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等,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3)真实标签义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标签标注的内容与包装袋内的实际种子内容应当相符。

(4)建立经营档案义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2年,多年生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合法广告义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即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广告中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一致。

(6)先行赔偿的义务。因出售的种子质量问题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种子购销合同书标准版范本

这不是法定的标识内容。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2015-04-22 守护农业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起草,河北省种子总站、安徽省种子管理站、湖南省种子管理站、浙江省种子总站、四川省种子站、河南省种子管理站、江苏省种子站、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辽宁省种于管理局、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志杰、支巨振、张保起、孔令传、李稳香、周祥胜、柏长青、吴毓谦、张进生、卜连生、苏菊萍、李洪建、刘瑞苍。

引言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行为,指导企业正确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明示质量信息,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本标准对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和使用监督等原则性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规范、指导和示例。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30所有部分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GB/T 3543所有部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T 7048-1994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种子标签 seed labelling

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3.2 商品种子 commercial seed

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3 主要农作物种子 main crop se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

3.4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non-main crop seed

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3.5 混合种子 mixture seed

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3.6 药剂处理种子 treated seed

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

3.7 认证种子 certified seed

由种子认证机构依据种子认证方案通过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认符合规定质量要求并准许使用认证标识的种子。

3.8 转基因种子 genetically modified seed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并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

注1:基因工程技术系指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 分子导入品种的技术。

注2:基因组系指作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3.9 育种家种子 breeder seed

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组合的最初一批种子。

3.10 原种 basic seed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1 大田用种 qualified seed

用常规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2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pack-marketing crop 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二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3.12.1 包装物 packaging material

符合标准规定的,将种子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材料。

3.12.2 销售包装 marketing package

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

3.12.3 内装物 inner mass

包装物内的产品。

3.12.4 净含量 net mass

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重量或数量。

3.13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bulk-marketing crop 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三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3.14 生产商 seed packager

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

3.15 进口商 importer

直接从境外购入商品种子的经营者。

3.16 产地 origin

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

3.17 估测值 estimated value

检测商品种子代表性样品所获得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测定值。

注: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性,在本标准中,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和标注值组成。

3.18 规定值 specified value

技术规范或标准中规定的商品种子某一质量指标所能容许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

3.19 标注值 stated value

商品种子标签上所标注的种子某一质量指标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

4 总则

4.1 真实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真实、有效,与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相符。

4.2 合法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3 规范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表述应准确、科学、规范,规定标注内容应在标签上描述完整。

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

种子标签制作形式符合规定的要求,印刷清晰易辨,警示标志醒目。

5 标注内容

5.1 应标注内容

5.1.1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

5.1.1.1 作物种类名称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宜采用GB/T 3543.2和GB/T2930.1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

——在不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情况下,个别作物种类可采用常用名称或俗名,例如:“结球白菜”可标注为“大白菜”;

——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例如:“饲用甜菜”和“糖用甜菜”。

5.1.1.2 种子类别的标注,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按常规种和杂交种进行标注,其中常规种可以不具体标注;

——常规种按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进行标注,其中大田用种可以不具体标;

——杂交亲本种子应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类型,例如:“三系”籼型杂交水稻的亲本种子,应明确至不育系或保持系或恢复系;或直接标明杂交亲本种子,例如:西瓜亲本原种。

5.1.1.3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可以联合标注,例如:水稻原种、水稻杂交种、水稻不育系原种、水稻不育系;玉米杂交种、玉米自交系。

5.1.2 品种名称

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标注的品种名称应适宜,不应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仅以数字组成的,如88-8-8;

——违反国家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如湖南水稻、北海道小麦;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FAO 、UPOV、国徽、红十字;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如铁秆小麦、超大穗水稻、李氏玉米、美棉王;

——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5.1.3 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5.1.3.1 国内生产的种子

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生产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a) 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标子公司(也可同时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b)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其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也可同时标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

c) 代制种或代加工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标委托者的名称和地址。

5.1.3.2 进口种子

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进口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

进口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进口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生产商名称,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见5.1.5)能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

5.1.4质量指标

5.1.4.1 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

已发布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其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按规定的进行标注(现行强制性标准见附录A)。如果已发布种子质量地方性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并在该地方辖区内进行种子经营的,可按该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标注。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但不应低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已明确的规定值。

5.1.4.2 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

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执行下列规定:

a) 粮食作物种子、经济作物种子、瓜菜种子、饲料和绿肥种子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

b)无性繁殖材料(苗木)、热带作物种子和种苗、草种、花卉种子和种苗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

c) 脱毒繁殖材料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但至少应标注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净种子)、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保留整数;

5.1.5 产地

国内生产种子的产地,应标注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域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原产地,按照“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进行认定,标注种子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对“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作了详细的界定。

5.1.6 生产年月

生产年月标注种子收获或种苗出圃时期,采用GB/T 7408—(2005中5.2.1.2a)规定的基本格式:YYYY-MM。例如:种子于2001年9月收获的,生产年月标注为:2001-09。

5.1.7 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

标注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第48号发布)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表示格式:(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X表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的XXXX为年号;第X号中的X为证书序号。

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注检疫证明编号:

——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适用于进口种子)

5.2 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加注内容

5.2.1 主要农作物种子

a)国内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b)进口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在中国境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注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规定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表示格式;(X)农种生许字(XXXX)第X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X表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的XXXX为年号;第X号中的X为证书序号。

注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规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表示格式;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四位数)序号(三位数)。

5.2.2 进口种子

进口种子应加注: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5.2.3 转基因种子

转基因种子应加注:

——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需标注销售范围,可表示为“仅限于XX销售(生产、使用)”;

——转基因品种安全控制措施,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上所载明的进行标注。

5.2.4 药剂处理种子

药剂处理种子应加注:

a)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

b)依据药剂毒性大小(以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表示,缩写为LD50)进行标注;

——若LD50 ﹤50mg/kg,标明“高毒”,并附骷髅警示标志;

——若LD50 = 50mg~500mg/kg,标明“中等毒”,并附十字骨警示标志;

——若LD50 ﹥500mg/kg,标明“低毒”;

c)药剂中毒所引起的症状、可使用的解毒药剂的建议等注意事项。

5.2.5 分装种子

分装种子应加注:

——分装单位名称和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

——分装日期、日期表示法同5.1.6。

5.2.6 混合种子

混合种子应加注:

——标明“混合种子”;

——每一类种子的名称(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和品种名称)及质量分数;

——产地、检疫证明编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质量指标等(只要存在着差异,就应标注至每一类);

——如果属于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应予注明。

5.2.7 净含量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加注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kg或g)或数量单位(粒或株)三个部分组成。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时,净含量小于1000 g的,以g(克)表示,大于或等于1000 g的,以kg(千克)表示。

5.2.8 杂草种子

农作物商品种子批中不应存在检疫性有害杂草种子;其他杂草种子依据作物种类的不同,不应超过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规定的允许含量。

如果种子批中含有低于或等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规定的含量,应加注杂草种子的种类和含量。

杂草种子种类应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不能准确确定所属种时,允许标注至属)进行标注,含量表示法为:?粒/ kg或?粒/千克。

5.2.9 认证标志

以质量认证种子进行销售的种子批,其标签应附有认证标志。

5.3 宜加注内容

5.3.1 种子批号

种子批号是质量信息可靠性、溯源性以及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宜在标签上标注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的种子批号。

5.3.2 品种说明

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

主要性状可包括种性、生育期、穗形、株型、株高、粒形、抗病性、单产、品质以及其他典型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可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使用条件可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

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

6 制作要求

6.1 形式

6.1.1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注内容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

——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印刷品;

——放置在包装物内的印刷品;

这三种形式应包括5.15.2的规定标注内容,但是下列标注内容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面: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见5.1.1.3);

——品种名称;

——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名称与地址;

——质量指标;

——净含量;

——生产年月;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警示标志;

——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

6.1.2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注内容应制成印刷品

6.2 作为标签的印刷品的制作要求

6.2.1 形状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或作为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应为长方形,长与宽大小不应小于12cm?8cm 。

6.2.2 材料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特别是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应不易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6.2.3 颜色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或作为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宜制作不同颜色以示区别。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左上角至右下角的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

6.3 印刷要求

印刷字体、图案应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清晰易辨。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净含量字符高度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n ≤ 50g 2

50g≤ Qn≤ 200g 3

200g ≤Qn≤ 1000g 4

Qn >1000g 6

警示标志和说明应醒目,“高毒”、“中等毒”或“低毒”[见5.2.4b]以红色字体印制。

生产年月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7 标签使用监督

7.1 检查适用范围

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销售包装或不再分割的种子包装,其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第5章、第6章的规定。

生产商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可只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名称或进口商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警示标志“转基因”,并符合第5章、第6章的规定。

属于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7.2 检查内容

种子标签使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标注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见5.1和5.2,参见附录C);

——种子标签的制作要求(见第6章)

7.3 质量判定规则

7.3.1 判定规则

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质量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则:

a)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与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判为假种子;

b) 检测估测值其中一项达不到标签的相应质量指标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

c) 种子标签的质量标注值其中一项达不到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明确的相应质量指标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

d)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已声明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所明确的相应质量指标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

e)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判为劣种子。

7.3.2 验证方法

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应执行下列原则:

—— 采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方法或其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方法;

—— 尚未制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的,宜采用GB/T 2930、GB/T 3543规定的方法;GB/T 2930、GB/T 3543未作规定的,可采用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公布的《国际种子检验规程》所规定的方法。

7.3.3 容许差距

对于质量符合性检验,在使用7.3.1b)规则进行质量判定时,估测值与标注值允许执行下列的容许差距:

——净度的容许差距见GB/T 3543.3;

——发芽率的容许差距见GB/T 3543.4;

——对于不密封包装种子袋,种子水分允许有0.5%的容许误差;对于密封包装种子袋,水分不允许采用容许误;

——品种纯度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5。

种子地方标准转化方式有哪些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作物种子的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1、作物种类:____________

2、品种名称: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

4、计量单位:____________

5、质量 :____________(%)

6、单价:____________(元)

7、总价:____________(元)

8、纯度:____________

9、净度:____________

10、发芽率:____________

11、水分:____________

12、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

第二条 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是通过审定的种子。

2、销售属于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出卖人必须是品种权人或者是品种权被许可使用人出卖人必须出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许可使用合同和品种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出卖人有保证销售的种子不存在品种权权利瑕疵的义务。

3、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应当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的种子标签。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出卖人对种子质量负责。出卖人提供的种子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提供假、劣种子。买卖双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以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出卖人出卖的种子,必须按《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国家标准包装,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买受人和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6、运输出县或邮寄销售种子的,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供相应的《种苗产地检疫证或植物检疫证》或者《植物检疫证》。

第三条 买受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订的时间、地点、数量,接收出卖人交付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种子。

2、于在本合同签字时,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种子价款总额的20%向出卖人交付定金于收到出卖人送交的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种子时,再支付种子价款总额的70%另10%的种子价款于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20日内付清。

3、收货后应及时复检。净度、水分两项指标应在收货后的5日内复检完毕发芽率应在收货(种子经过休眠期)后的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应在收货后该作物该品种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复检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解决。逾期视为种子质量符合约定的质量指标和法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交货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货地点及发运方式:____________ 运费由________负担。

第五条 申请种子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或诉讼检验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检验种子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经检验种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出买人负担。

第六条 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提供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不享有品种权的种子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2、出卖人提供的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买受人有权退货因此给买受人、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3、出卖人逾期交付种子或少交种子的,每逾期1日,须按种子价款总额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买受人逾期支付种子价款的,每逾期1日须按种子价款总额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和要求买受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买受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种子质量、品种权、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种子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提请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受人和出卖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受人: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月____日 ______年 ____月____日

诚信经营承诺书

种子地方标准转化方式有强制性地方标准

记者近日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该局历时两年半时间,顺利完成对全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

目前,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共有35个,通过评估,整合精简结论为废止8个、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21个、保持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6个。整合精简后,继续保留为强制性的地方标准严格限定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新修订发布的标准化法,今后将不再新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

据介绍,整合精简前,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主要涉及种子质量、食品、消防、建筑、特种设备、燃料等领域。标准总体实施应用较好,对于相关产业、行业的规范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随着标龄增加,标准适用性也出现了部分问题,主要体现在标准与后续标准的协调性,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与产业政策的衔接性,与行政职能职责调整出现的配套性等方面。

根据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化改革,省质监局及时下发文件,部署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安排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对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减工作。并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实施,遵循严格限定范围、优先规划标准体系、制定跨领域通用标准、明确法律依据和职能、技术内容的可操作和可验证性、与安全、健康、环保和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直接关联性6个原则,对全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了整合精简。

下一步,省质监局将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后续工作,优先对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进行立项,做好标准的持续供给,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记者 李承韩)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使用承诺书的机会越来越多,在写作上,承诺书有一定的书写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承诺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整理的诚信经营承诺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诚信经营承诺书1

为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牢固树立卫生、安全、诚信第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本店郑重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方可开展经营。充分认识当前食品安全的新形势,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合法安全的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严禁伪劣食品进店,严把进货质量关。

三、在经营中诚实守信,菜品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对额外收费项目实现公开并明码标价,团体筵席预定按照签订的协议书履行义务,保证菜品供应质量。

四、提供规范优质服务,树立以客为尊,服务至诚的理念,制定优质服务规范,践行服务承诺,反对“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消毒餐具要收工本费”等“霸王条款”。

五、建立健全经营档案,完善原材料购销台帐,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秉承“食品安全从厨房开始”的经营理念,加强卫生管理和控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六、严格处理厨房、餐桌垃圾,防止非法流入市场,杜绝“泔水油”的产生源头。

七、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积极配合参与政府部门有关诚信经营的活动。

诚信经营承诺书2

我公司自愿参加罗湖区汽车经销商行业诚信联盟,向消费者郑重承诺如下:

1.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过期失效和不合格产品。

2.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不欺行霸市,不强买强卖;遵守国家物价管理相关法规,质价相符,收费合理。

3.自觉纳税,及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不偷税逃税。

4.遵守商业道德,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不搞价外收费,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活动,提供全面、真实、明确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不发布虚假广告和误导消费者信息。

5.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店容店貌美观大方,商品陈列清晰醒目。

6.严格履行对消费者承诺,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公布投诉专用电话,落实解决消费者投诉的有关制度,积极解决消费者的投诉,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政府监督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7.自觉遵守罗湖汽车经销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评选活动的各项规定和守则,并承担违约责任。

8.我公司自愿申请参加罗湖区汽车经销商“诚信联盟”,将珍惜和持续维护这一荣誉,同时承诺,如果发生不诚信、损害消费者利益、违法违纪行为,本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诚信经营承诺书3

为了更好地服务农业,维护广大农民利益,让农民用上放心农资,我们农资经销商必须遵纪守法,保证质量,优质服务,诚信守约,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经营未经审(认)定品种和无登记证号的农药。

二、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所经营农资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上。种子包装、标签达到规范性要求。

三、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资产品。

四、不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所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五、不哄抬物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价政策。

六、凡因农资质量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欢迎广大农户对我店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诚信经营承诺书4

为规范周宁县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一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消费环境,我们秉承“诚实、守信、敬业”的职业道德,自愿自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诚心诚意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餐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郑重向社会承诺:

1、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签订承诺书,按《消法》规定,心系消费者,维护消费者权益,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餐饮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3、树立“诚信为本、以客为尊”的理念,倡导科学消费、文明消费、绿色消费、节约消费。做到货真价实,不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短斤少两,不误导、欺骗消费者。自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欺诈、不作虚假宣传,若发生不正当得利、不公平交易行为,愿意为此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消费者若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等问题不满意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有责任先行和解,做到勇于负责,不推诿、不拖延,及时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5、若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并积极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追假打假。

6、消费者一旦发现签约的商家和服务单位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请主动、及时向任何一家签约单位反映,以促成问题的尽快解决。

7、本承诺书以诚信服务为诺,以实际行动为践,愿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消费过程中出现纠纷,不接受承诺单位先行和解者,可直接向县消委会或12315台投诉,投诉监督电话:5621351。

诚信经营承诺书5

作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本人深知我们所提供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本业主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业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上岗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三、采购的饮料、酒水等食品及原料、调味品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不销售假冒伪劣的食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服务设施和消费环境。

四、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顾客使用。

五、实行明码标价,在菜谱和价目表上明示经营的面点、菜肴、酒水等有关商品的价格与规格等项目。

六、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作为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餐饮经营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诚信经营承诺书6

一、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积极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以欺诈牟利,不取不义之财。

二、真实宣传,正确引导。对商品或服务宣传客观全面真实,不作虚假、误导宣传。披露信息充分、实用,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

三、合理定价,明码实价。在经营活动中清晰、明确、真实地表示价格。明折明扣,规范促销。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搞价格欺诈、虚假促销。

四、规范合同,公平交易。坚持平等订立协议,文字明确通俗易懂,忠实履约。公平交易、有序竞争,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旅游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

五、保证质量,消费安全。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标准,确保旅游安全,让消费者舒心、安心、放心。发现商品或服务缺陷,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召回相应商品,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化解纠纷,及时公正。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承担责任,公正解决消费争议,满足消费者合理要求。

七、尊重人格,保护隐私。平等对待消费者,不因个人身份或特征厚此薄彼。合理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隐私。

八、维护国家利益,尊重民族习惯。不向游客介绍和提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九、强化管理,加强安全保障。加强景区安全管理,保持景区环境优美,干净卫生;保障游客安全,高风险项目依法投保责任险。

十、规范服务,塑造品牌。文明热情待客,服务标准周到。认真征求游客的反馈意见,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塑造优良品牌。

以上就是关于种子经营者有什么义务?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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