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各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畜牧)、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为所属的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第六条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同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扶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鼓励、支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产地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处理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
(四)农产品主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和土壤质量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及时公布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和农田土壤状况,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划定为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补偿标准。
因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责任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需要调整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和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山西养殖业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护农业生产、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者,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企业生产农药,投产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共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准、研制报告或技术转让等方面的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按规定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申请登记,并取得农药登记证。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原登记单位申请续展登记。第五条 生产企业分装已登记的农药产品的,应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第六条 农药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在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变更登记前,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药检定机构申请田间药效试验。第七条 农药生产企业为农药登记进行的田间药效试验和相当于田间试验性质的室内试验,应按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企业自行安排的试验结果,不得作为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的依据。第八条 省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受理农药生产的核准和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的初审。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经省有关部门指定的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论证后,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第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农药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完善管理制度,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加强计量器具管理。产品出厂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全项分析,达到标准要求的,方可出据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一条 农药产品的包装上必须贴有标签或附产品说明书。农药标签或说明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通用名;
(二)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净重量(净容量)和剂型;
(三)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批准文件号)和产品标准代号;
(四)农药类别和毒性标志;
(五)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六)生产日期(批号)和产品质量保证期;
(七)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标签应清晰准确,与农药登记证内容相符并用中文说明。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农药产品相适应的分析化验仪器、设备和设施,并设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通过三级以上质检机构认证。第十三条 经营植物性农药、性诱剂农药和生物农药的,可按规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具有毒性农药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证,农药经营单位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农药经营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农药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向生产企业(或批发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经货证核对无误方可进货。未提供以上三证复印件的,不得进货。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品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并对本系统农药监督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山西省标准化条例
法律分析:1、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2、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3、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4、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5、2007年将给予20个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每个25万元的资金作为补贴。对于养猪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款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能繁母猪的保险保费为60元,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80%,20%由养猪户承担。因发生重大疫病而捕杀的按有关规定将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 第八条 原则上须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副资源综合开发、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等三部分内容,同时兼顾资源利用的多样化和废弃物处理的不同方式。在具体项目设计时,项目单位可根据区域和自身条件,在完整设计的项目建设内容中,围绕关键环节、关键措施、关键技术,进行菜单式选择和搭配。
(赠送200分)农业水利属于哪个行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以高标准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工作任务考核考评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统筹构建全省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标准体系;
(四)组织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审核、编号、发布、组织报备以及复审;
(五)对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调管理省级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推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八)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奖惩;
(九)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相关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相关标准化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标准体系;
(四)提出相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对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研制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融合机制。
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标准、技术、专利、品牌协同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培育形成知名品牌。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七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八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九条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和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移交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研究立项申请,编制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以及完成时限等。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优先立项,及时制定。
我也农水系的。
分类通常被分为水利土建能源类
本科没法说方向,只有硕士以上才有方向。如果说工作方向的话,供水工程(城市),农业灌溉(灌排和泵站),泵站,水利水电等等,本科选择性很大,水利类都可以发展,也可到相近专业,工民建(土木建筑)发展,没有困难。
农水属于水利类,中国农业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偏农,其他工科学校一般偏工
工作单位,设计院(本科很难进)比如各省水利水电设计院,水科所,地质单位,勘测单位。机关,比如水利局,水文站。施工单位,比如中铁局,私人建筑企业。学校。业主单位,三峡啊,二滩啊(不要本科)。流域单位。等等等等
不是说叫农田就去农田,呵呵,高尔夫球场也要能去——设计灌溉啊,要不草都死了。等你学专业课就知道了,学的很多。
举个例子,工程地质(大型工程都要用,前期勘测很重要)
水工制图(设计图纸)
水库与水电站。
土壤与农作
钢筋混凝土结构
水泵与水泵站(清华叫供水工程)
水利工程经济
地球化学
全球地理信息系统(全英文)
专业英语
水文与水利调度(两本)
有问题可以发消息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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