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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11 18:16:40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推动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电影发行、放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推动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含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下同)单位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制度。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第四条 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办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发行许可证;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放映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放映许可证;申办跨地(州)、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区域性或全省性的电影发行许可证,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决定许可证的发放,对1993年以后行业内部发行放映企业之间重新组合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发行机构,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对于1993年以后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放映单位,由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部队(含武警)系统的影片发行放映及电影行业以外的发行机构的成立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1993〕3号和〔1993〕3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第五条 电影制片厂(公司)发行非自产影片应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发放发行许可证。第六条 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实行一年一检制。第七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许可证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者,核准其年检登记。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

(二)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各项统计数据;

(三)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

(四)发行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颁发上映许可证的影片;

(五)发行放映影片的单位必须拥有所发行放映影片的发行放映权;

(六)每年必须发行放映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影片(专业性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单位除外)。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对国家重点影片进行确认和发布。第九条 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第十条 凡申请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者,须依据本规定第七条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年检申请15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核,作出核准、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第十一条 申请年检者如对其政府电影年检管理机关的年检结果不服,可向上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电影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如下条款进行处罚,所罚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第二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停止其电影发行、放映业务;

(二)对违反第五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第七条第(一)、(二)项者,应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并对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再次违反者应处以10~5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第十三条 被吊销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单位一年之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拍电影电视剧都要经过广电局审核?为什么要它审核。起什么作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影放映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对外营业和内部使用的三十五毫米电影放映单位的管理。第三条 市、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影放映单位的工作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和技术交流。

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对电影放映单位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影放映单位的各项活动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第二章 开业审批管理第五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电影放映单位要事先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市文化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购置设备。第六条 申请开业的电影放映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符合标准的电影放映设备;

(三)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演出放映场所和安全防火设施;

(五)有明确的经营性质和活动范围;

(六)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第七条 申请开业的放映单位要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第八条 电影放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半年不开业或停业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歇业,如再开业须重新办理开业审批手续。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九条 电影放映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准时放映,不误场;

(二)不得擅自取消加映短片,不得删剪影片画面;

(三)每场间隔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四)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放映非发行渠道影片。对内放映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售票;

(五)电影放映设备的使用要安全可靠,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六)电影放映时要不断片、不错本、不错格、不漏片头片尾,图画清晰、稳定。第十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配齐宣传员、美工员;要设置电影宣传画廊和广告牌,及时介绍上映影片的内容。第十一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按规定上报电影放映统计报表。第十二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帐目,严密手续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要按时结交片租,严禁少交、漏交。第十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严格执行票务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第四章 服务管理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守职尽责。放映员要遵守操作规程,串片员要按时取送影片,不得让他人代取送影片。第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的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要仪表端正、衣着整洁,统一佩带标志,文明服务;

(二)要搞好场内卫生;

(三)要维持好场内秩序,按规定管理太平门、场内设施及安全通道。第十六条 宣传员、美工员对每日映出的电影内容及艺术特点要及时予以宣传,宣传内容要健康、生动、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广播员要及时宣传当日当场上映影片的内容及观众须知及近、远期放映影片预告。第十八条 观众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先后顺序排队购票入场、退场严禁醉酒者、精神病人入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凶器及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入场;

(二)要遵守场内秩序,不得妨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三)要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场内设施和乱涂乱画;

(四)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核及杂物;

(五)遇有火灾等非常情况时,要听从公安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指挥;

(六)不得倒卖电影票。第五章 罚则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擅自开建的电影放映场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开业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擅自开业的电影放映单位,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故意漏报、少报片租的电影放映单位,处以漏报、少报款额十倍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电影放映单位,由物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第二十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电影放映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电影公司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电视剧电影上映前必须要国家审核后才能上映吗?

为了避免电影、电视剧出现过于暴力、色情、不文明现象会影响观众、儿童。

每部电影上映前都要经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扩展资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责任:

(一)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电视剧电影上映前必须要国家审核后才能上映吗?

回答为【是的。电视剧、电影上映前必须要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后才能上映。】

而且现在(17年6月发出的通告)未经审核的电视剧、电影连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都被禁止了。

具体请看: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

2017年6月,为进一步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进一步要求。

《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日益繁荣和传播领域新技术广泛应用,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各类传播平台上的视听节目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精神文化产品。但是,一些网络视听节目中存在着价值扭曲、娱乐至上、内容低俗、品质低劣、格调低下、语言失范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及时整治。

《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和生产都要紧紧围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阐发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持续颂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坚决抵制厚黑学、潜规则、圈子山头等封建文化糟粕和腐朽思想遗毒,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要大力宣传家庭文明建设,报道好“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活动,鼓励开办以家教家风家规等为主题的道德建设类节目。要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歌唱祖国、赞美英雄、讴歌时代,引导人们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决抵制各种诋毁主流思想和主流价值的内容,坚决反对歪曲历史、美化反动、调侃崇高、否定英模的错误倾向。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剧情设计上要弘扬正气、伸张正义,传播真善美、鞭笞假恶丑,体现积善成德、明德惟馨的道德导向,发挥好道德教化和价值引领作用。

《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扎根生活、贴近群众,展示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保持健康格调;要自觉远离低级趣味,坚决摒弃廉价的笑声、无底线的娱乐和无节操的垃圾,无情鞭挞挑战道德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行为,自觉抵制过度商业化、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决不能成为市场的奴隶。娱乐报道要崇德尚艺,绝不能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噱头博取点击率。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要坚决反对天价追星、无聊游戏、奢华盛宴等不良风气,避免助长游戏人生心态和浮夸之风;要维护公序良俗,绝不能用作假作秀、故意激化矛盾、放大非理性情绪等错误方式误导受众,混淆是非。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绝不能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行恶态,呈现阴暗晦涩,渲染色情暴力。坚决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滥用谐音、生造滥造词义、肆意曲解内涵,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和错词别字。遣词造句要坚持正确导向,符合语法规范,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严禁使用挑逗、污秽、恶毒、侮辱、谩骂等极端言辞。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以及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节目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演职人员、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要在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积极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要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名称、台词、字幕、配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加强对演职人员、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提示指导,防止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节目上线播出。

《通知》强调,网络视听节目要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上播出。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断”等节目(含镜头片断)。网络视听节目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重新审核。要创新宣传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用深入浅出的理论解析大众关心的话题,用客观理性的声音化解网络戾气,使积极健康的内容多起来、向上向善的氛围浓起来,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

《通知》要求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把关机制。要全面落实好播前内容审核、总编辑负责制等规章制度,把导向责任落实到采编制播各个环节、具体岗位,做到各负其责,避免上一环节把风险隐患推诿到下一环节。要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提高业务能力。要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要深入分析成因、倒查责任,对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责。

《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业务培训、宣传提示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的管理和引导,对不履行职责、制作传播违规内容的机构要依法查处。各级网络视听节目监测监管机构要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监测评估,辨析突出问题,对违规内容要及时发现、及时研判。有关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和监督作用,建立完善节目评议专家队伍和工作机制,及时对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内容进行评议,积极推动网络视听节目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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