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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玻璃的国家标准。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11 14:09:38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1、处理标准钢化玻璃是将普通退火玻璃先切割成要求尺寸,然后加热到接近软化点的700度左右,再进行快速均匀的冷却而得到的;通常5-6MM的玻璃在700度高温下加热240秒左右,降温150秒左右。8-10MM玻璃在700度高温下加热500秒左右

1、处理标准

钢化玻璃是将普通退火玻璃先切割成要求尺寸,然后加热到接近软化点的700度左右,再进行快速均匀的冷却而得到的;通常5-6MM的玻璃在700度高温下加热240秒左右,降温150秒左右。8-10MM玻璃在700度高温下加热500秒左右,降温300秒左右。

钢化处理后玻璃表面形成均匀压应力,而内部则形成张应力,使玻璃的抗弯和抗冲击强度得以提高,其强度约是普通退火玻璃的四倍以上。已钢化处理好的钢化玻璃,不能再作任何切割、磨削等加工或受破损,否则就会因破坏均匀压应力平衡而“粉身碎骨”。

2、应力标准

(1)钢化玻璃:钢化度=2~4N/cm,玻璃幕墙钢化玻璃表面应力α≥95Mpa

(2)半钢化玻璃:钢化度=2N/cm,玻璃幕墙半钢化玻璃表面应力24Mpa≤α≤69Mpa

(3)超强钢化玻璃:钢化度>4N/cm。

扩展资料

特性

安全性

当玻璃受外力破坏时,碎片会成类似蜂窝状的钝角碎小颗粒,不易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高强度

同等厚度的钢化玻璃抗冲击强度是普通玻璃的3~5倍,抗弯强度是普通玻璃的3~5倍。

热稳定性

钢化玻璃具有良好的热稳定性,能承受的温差是普通玻璃的3倍,可承受300℃的温差变化。

优点

第一是强度较之普通玻璃提高数倍,抗弯。

第二是使用安全,其承载能力增大改善了易碎性质,即使钢化玻璃破坏也呈无锐角的小碎片,对人体的伤害极大地降低了。

钢化玻璃的耐急冷急热性质较之普通玻璃有3~5倍的提高,一般可承受250度以上的温差变化,对防止热炸裂有明显的效果。是安全玻璃中的一种。为保障高层建筑提供合格材料安全性作保障。

缺点

钢化玻璃的缺点:

1 .钢化后的玻璃不能再进行切割,和加工,只能在钢化前就对玻璃进行加工至需要的形状,再进行钢化处理。

2 .钢化玻璃强度虽然比普通玻璃强,但是钢化玻璃有自爆(自己破裂)的可能性,而普通玻璃不存在自爆的可能性。

3 .钢化玻璃的表面会存在凹凸不平的现象(风斑),有轻微的厚度变薄。变薄的原因是因为玻璃在热熔软化后,在经过强风力使其快速冷却,使其玻璃内部晶体间隙变小,压力变大,所以玻璃在钢化后要比在钢化前要薄。

一般情况下4~6mm玻璃在钢化后变薄0.2~0.8mm,8~20mm玻璃在钢化后变薄0.9~1.8mm。具体程度要根据设备来决定,这也是钢化玻璃不能做镜面的原因。

4.通过钢化炉(物理钢化)后的建筑用的平板玻璃,一般都会有变形,变形程度由设备与技术人员工艺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装饰效果(特殊需要除外)。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钢化玻璃

浮法玻璃质量标准

标准名称: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英文名称: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2: Tempered glass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08-30发布 2006-03-01实施

标准编号:GB15763.2-2005

前 言

GB 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第二部分:钢化玻璃。

本部分为GB 15763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5.5,5.6,5.7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代替GB/T 9963-1998《钢化玻璃》和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有关规定。

本部分与GB/T 996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部分为强制性标准,GB/T 9963-1998为推荐性标准;

——修改了碎片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关于引用文件的规则修订为:区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 9963-1998的2,本部分的2);

——增加了垂直法钢化玻璃和水平法钢化玻璃的分类(本部分的3);

——纳入了GB 17841-1999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和耐热冲击性能要求,修改了表面应力的要求(GB 17841-1999的5.4.1,5.4.3,6.4,6.6;本部分的5.8,5.11,6.8,6.9);

——增加了对玻璃圆孔的尺寸要求(本部分的5.1.5);

——修改了外观质量的要求;

——删减了透射比和抗风压性能的方法和要求;

——修改了抽样规则;

——增加了对钢化玻璃应力斑和自爆现象的说明(本部分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建材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花新谊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无锡新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邱国洪、韩松、莫娇、龚蜀一、王睿、刘志付 、李金平、朱梅、艾发智、邬德华、庄大建、夏卫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JC 293-82《平型钢化玻璃》、GB 9963-88《钢化玻璃》、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有关幕墙用钢化玻璃的部分。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 2:Tempered glass

1 范围

GB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GB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家具等)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962-1999 夹层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T 18144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3 定义及分类

3.1 定义

钢化玻璃: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2 分类

3.2.1 钢化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

垂直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夹钳吊挂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水平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水平辊支撑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3.2.2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4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产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于生产钢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质量由供需双方确定。

5要求

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表1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名称 技术要求 实验方法

尺寸及外观要求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1 6.1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2 6.2

外观质量 5.3 6.3

弯曲度4 5.4 6.4

安全性能要求 弯曲度 5.5 6.5

碎片状态 5.6 6.6

霰弹袋冲击性能 5.7 6.7

一般性能要求 表面应力 5.8 6.8

耐热冲击性能 5.9 6.9

5.1允许尺寸及允许偏差

5.1.1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单位为毫米)

厚度 边长(L)允许偏差

L≤1000 1000〈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1

-2 ±3 ±4 ±5

8,10,12 +2

-3

15 ±4 ±4

19 ±5 ±5 ±6 ±7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对角线差允许值(单位为毫米)

玻璃公称厚度 边长(L)允许偏差

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3.0 ±4.0 ±5.0

8,10,12 ±4.0 ±5.0 ±6.0

15,19 ±5.0 ±6.0 ±7.0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3其他形状的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5.1.4 边部加工

边部加工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 圆孔

5.1.5.1 概述

本条只适用于公称厚度不小于4mm的钢化玻璃。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2孔径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 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的孔的孔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4孔径及允许偏差(单位为毫米)

公称孔径 允许偏差

4≤D≤50 ±1.0

250<D≤100 ±2.0

D>100 供需双方商定

5.1.5.3 孔的位置

1)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1所示。

图1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示意图

2) 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b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2所示。

图2 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示意图

3) 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c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6倍。如图3所示。

注:如果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小于35mm,那么这个孔不应处在相对于角部对称的位置上。具体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

图3 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示意图

4) 圆心位置表示方法及其允许偏差

圆孔圆心的位置的表达方法可参照图4进行。如图4建立坐标系,用圆心的位置坐标(x,y)表达圆心的位置。

圆孔圆心的位置x、y的允许偏差与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相同(见表2)。

图4 圆心位置表示方法

5.2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2.1钢化玻璃的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厚度及其允许偏差(单位为毫米)

玻璃公称厚度 厚度允许偏差

3,4,5,6 ±0.2

8,10 ±0.3

12 ±0.4

15 ±0.6

19 ±1.0

>19 供需双方商定

5.2.2 对于表5未作规定的公称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许偏差可采用表5中与其邻近的较薄厚度的玻璃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外观质量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

5.4弯曲度

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3%,波形时应不超过0.2%。

5.5抗冲击性

取6块钢化玻璃进行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

破坏数为2块时,再另取6块进行试验, 试样必须全部不被破坏为合格。

缺陷名称 说明 允许缺陷数

爆边 每片玻璃每米边长上允许有长度不超过10mm,自玻璃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2mm,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1/3的爆边个数. 1个

划伤 宽度在0.1mm 以下的轻微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长≤100mm

4条

宽度大于0.1mm的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宽0.1~1mm

长≤100mm

4条

夹钳印 夹钳印与玻璃边缘的距离≤20mm,边部变形量≤2mm(见图5)

裂纹、缺角 不允许存在

1. 边部变形

2. 夹钳印与玻璃边缘的距离

3. 夹钳印

图5夹钳印示意图

5.6 碎片状态

取4块玻璃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任何50mm×50mm区域内的最少碎片数必须满足表7的要求。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75mm。

玻璃品种 公称厚度/mm 最少碎片数/片

平面钢化玻璃 3 30

4~12 40

≥15 30

曲面钢化玻璃 ≥4 30

5.7 霰弹袋冲击性能

取4块平型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必须符合下列(1) 或(2)中任意一条的规定。

(1) 玻璃破碎时, 每试样的最大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65m2面积的质量。

(2)散弹袋下落高度为1200mm时,试样不破坏。

5.8表面应力

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不应小于90MPa。

以制品为试样,取3块试样进行试验,当全部符合规定为合格,2块试样不符合则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3块试样,如果3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5.9耐热冲击性能钢化玻璃应耐200℃温差不破坏。

取4块试样进行试验,当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2块以上不符合时,则认为不合格。当有1块不符合时,重新追加1块试样,如果它符合规定,则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2块不符合时,则重新追加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则为合格。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检验

尺寸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6.2厚度检验

使用外径干分尺或与此同等精度的器具,在距玻璃板边15mm内的四边中点测量。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并以毫米(mm)为单位修约到小数点后2位。

6.3外观检验

以制品为试样,按GB 11614方法进行。

6.4弯曲度测量

将试样在室温下放置4h以上, 测量时把试样垂直立放,并在其长边下方的1/4处垫上2块垫块。用一直尺或金属线水平紧贴制品的两边或对角线方向,用塞尺测量直线边与玻璃之间的间隙,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来表示弓形时的弯曲度。进行局部波形测量时,用一直尺或金属线沿平行玻璃边缘25mm方向进行测量,测量长度300mm。用塞尺测得波谷或波峰的高,并除以300mm后的百分率表示波形的弯曲度,如图6所示。

6.5抗冲击性试验

6.5.1试样为与制品同厚度、同种类的,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610 mm(-0mm,+5mm)×610mm(-0mm,+5mm)的平面钢化玻璃。

6.5.2试验装置应符合GB 9962-1999 附录A的规定。使冲击面保持水平。试验曲面钢化玻璃时,需要使用相应的辅助框架支承。

6.5.3使用直径为 63.5 mm(质量约 1040 g)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表面 1000 mm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冲击点应在距试样中心 25 mm的范围内。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1次,以观察其是否破坏。试验在常温下进行。

6.6 碎片状态试验

6.6.1 以制品为试样

6.6.2试验设备

可保留碎片图案的任何装置。

6.6.3试验步骤

6.6.3.1将钢化玻璃试样自由平放在试验台上,并用透明胶带纸或其他方式约束玻璃周边,以防止玻璃碎片溅开。

6.6.3.2 在试样的最长边中心线上距离周边20mm左右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径为0.2mm+0.05mm的小锤或冲头进行冲击,使试样破碎。

6.6.3.3保留碎片图案的措施应在冲击后10s后开始并且在冲击后3min内结束。

1. 弓形变形

2. 玻璃边长或对角线长

3. 波形变形;

4. 300mm

图6 弓形和波形弯曲度示意图

6.6.3.4 碎片计数时,应除去距离冲击点半径80mm以及距玻璃边缘或钻孔边缘25mm范围内的部分。从图案中选择碎片最大的部分,在这部分中用50mm×50mm的计数框计算框内的碎片数,每个碎片内不能有贯穿的裂纹存在,横跨计数框边缘的碎片按1/2个碎片计算。

6.7 散弹袋冲击性能试验

6.7.1 试样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厚度、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1930mm(-0mm,+5mm)×864mm(-0mm,+5mm)的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

6.7.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 9962-1999 附录B的规定。

6.7.3试验步骤

6.7.3.1 用直径 3 mm的挠性钢丝绳把冲击体吊起,使冲击体横截面最大直径部分的外周距离试样表面小于 13 mm,距离试样的中心在 50 mm以内。

6.7.3.2 使冲击体最大直径的中心位置保持在 300 mm的下落高度,自由摆动落下,冲击试样中心点附近1次。若试样没有破坏,升高至 750 mm,在同一试样的中心点附近再冲击1次。

6.7.3.3 试样仍未破坏时,再升高至 1200 mm的高度,在同一块试样中心点附近冲击一次。

6.7.3.4 下落高度为300mm,750mm或1200mm试样破坏时,在破坏后5min之内,从玻璃碎片中选出最大的10块,称其质量。并测量保留在框内最长的无贯穿裂纹的玻璃碎片的长度。

6.8表面应力测量

6.8.1 试样以制品为试样,按GB/T 18144 规定的方法进行。

6.8.2 测量点的规定

如图7所示,在距长边100mm的距离上,引平行于长边的2条平行线,并与对角线相交于4点,这4点以及制品的几何中心点即为测量点。

图7测量点示意图

图8测量点示意图

若制品短边长度不足300mm时,见图8,则在距短边100mm的距离上引平行于短边的两条平行线与中心线相交于2点,这两点以及制品的几何中心点即为测量点。

不规则形状的制品,其应力测量点由供需双方商定。

6.8.3 测量结果

测量结果为各测量点的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

6.9 耐热冲击性能将300mm×300mm的钢化玻璃试样置于200℃±2℃的烘箱中,保温4h以上,取出后立即将试样垂直浸入0℃的冰水混合物中,应保证试样高度的1/3以上能浸入水中,5min后观察玻璃是否破坏。

玻璃表面和边部的鱼鳞状剥离不应视作破坏。

7 检验规则

7.1检验项目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型式检验技术要求中的安全性能要求为必检项目,其余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7.1.2出厂检验厚度及其偏差、外观质量、尺寸及其偏差、弯曲度。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7.2组批抽样方法

7.2.1产品的尺寸和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按表8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8 抽样表(单位为片)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1~8 2 1 2

9~15 3 1 2

16~25 5 1 2

26~50 8 2 3

51~90 13 3 4

91~150 20 5 6

151~280 32 7 8

281~500 50 10 11

501~1000 80 14 15

7.2.2 对于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 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以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7.3 判定规则

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8 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弯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

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玻璃的包装宜采用木箱或集装箱(架)包装,箱(架)应便于装卸、运输。每箱(架)宜装同一厚度、尺寸的玻璃。玻璃与玻璃之间、玻璃与箱(架)之间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玻璃的破损和玻璃表面的划伤。

8.2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每个包装箱应标明“朝上、轻搬正放、小心破碎、防雨怕湿”等标志或字样。

8.3 运输

运输时,玻璃应固定牢固,防止滑动、倾倒,应有防雨措施。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不结露或有防雨设施的地方。

普通平板玻璃与浮法玻璃都是平板玻璃。只是生产工艺、品质上不同。

普通平板玻璃是用石英砂岩粉、硅砂、钾化石、纯碱、芒硝等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经熔窑高温熔融,通过垂直引上法或平拉法、压延法生产出来的透明五色的平板玻璃。普通平板玻璃按外观质量分为特选品、一等品、二等品三类。按厚度分为2、3、4、5、6mm五种。

浮法玻璃是用海沙、石英砂岩粉、纯碱、白云石等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经熔窑高温熔融,玻璃液从池窑连续流至并浮在金属液面上,摊成厚度均匀平整、经火抛光的玻璃带,冷却硬化后脱离金属液,再经退火切割而成的透明五色平板玻璃。玻璃表面特别平整光滑、厚度非常均匀,光学畸变很小的特点。浮法玻璃按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三类。按厚度分为3、4、5、6、8、10、12mm七种。

普通平板玻璃外观质量等级是根据波筋、气泡、划伤、砂粒、疙瘩、线道等缺陷多少而判定。浮法玻璃外观质量等级是根据光学变形、气泡、夹杂物、划伤、线道、雾斑等缺陷多少来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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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法玻璃行业标准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特种玻璃网 时间:200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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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是在原国家标准GB 11614-1989《浮法玻璃》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GB11614-1989《浮法玻璃》 国家标准分为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本标准在修订时按照浮法玻璃的使用用途进行了分类,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和建筑级,并按不同的用途确定了不同的质量指标,以利于用户进行选择,更好地满足了用户的需要。

在技术要求上,本标准参考了JIS R3202:1996《浮法和磨光平板玻璃》和EN572-2: 1994《浮法玻璃》标准,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比原国家标准有所提高,外观质量指标严于日本和欧洲标准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玻璃对角线差的要求,检验方法也做了增加和适当修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1614-1989。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研究设计院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化研究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庆涛、王玉兰、谭景亚、刘志付、田纯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色透明浮法玻璃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制镜、汽车和建筑等使用的浮法玻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 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neq ISO 9050:1990)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JB/T 7979-1995 塞尺

3 分类

3.1 浮法玻璃按用途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建筑级。

3.2 浮法玻璃按厚度分为以下种类:

2mm、3mm、4mm、5mm、6mm、8mm、10mm、12mm、15mm、19mm。

4 要求

4.1 浮法玻璃应为正方形或长方形。 其长度和宽度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尺寸允许偏差 mm

厚度

尺寸允许偏差

尺寸小于3000

尺寸3000-5000

2,3,4

±2

-

5,6

±3

8,10

+2,-3

+3,-4

12,15

±3

±4

19

±5

±5

4.2 浮法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同一片玻璃厚薄差,厚度2mm、3mm为0.2mm厚度4mm、5mm、6mm、8mm、10mm、0.3mm 。

4.3建筑级浮法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2 厚度允许差 mm

厚度

允许偏差

2,3,4,5,6

±0.2

8,10

±0.3

12

±0.4

15

±0.5

19

±1.0

表3 建筑级浮法玻璃外观质量

缺陷种类

质量要求

气泡

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5mm≤L≤1.5mm

长度,L

1.5mm〈L≤3.0mm

长度,L

3.0mm〈L≤5.0mm

长度,L

L〉5.0mm

5.5×S,个

1.1×S,个

0.44×S,个

0,

夹杂物

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1.0mm〈L≤2.0mm

长度,L

2.0mm〈L≤3.0mm

长度,L

L〉3.0mm

5.5×S,个

1.1×S,个

0.44×S,个

0,个

点状缺陷

密集度

长度大于1.5mm的气泡和长度大于1.0mm的夹杂物气泡与气泡、夹杂物与夹杂物或气泡与夹杂物的间距应大于300mm

线道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划伤

长度和宽度允许范围及条数

宽0.5mm,长60mm,3×S,条

光学变形

入射角:2mm 40°3mm 45°;4mm以上 50°

表面裂纹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断面缺陷

爆边、凹凸、缺角等不应超过玻璃板的厚度

注:S为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气泡、夹 杂物的个数及划伤条数允许范围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应按GB/T 8170修约至整数

4.4 汽车级浮法玻璃厚度以2mm、3mm、4mm、5mm、6mm为主。其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4.5 制镜级浮法玻璃厚度以2mm、 3mm、5mm、6mm为主。其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4.6 浮法玻璃对角线差应不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

4.7 浮法玻璃弯曲度不应超过0.2%。

4.9 对有特殊要求的浮法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4 汽车级浮法玻璃外观质量

缺陷种类

质量要求

气泡

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3mm≤L≤0.5mm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1.0mm〈L≤1.5mm

长度,L

L〉1.5mm

3×S,个

2×S,个

0.5×S,个

0, 个

夹杂物

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3mm≤L≤0.5mm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L〉1.5mm

2×S,个

1×S,个

0,个

点状缺陷

密集度

长度大于1.0mm的气泡和长度大于0.5mm的夹杂物气泡与气泡、夹杂物与夹杂物或气泡与夹杂物的间距应大于300mm

线道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划伤

长度和宽度允许范围及条数

宽0.2mm,长40mm,2×S,条

光学变形

入射角:2mm 45°3mm 50°;4mm、5mm、6mm以上 60°

表面裂纹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断面缺陷

爆边、凹凸、缺角等不应超过玻璃板的厚度

注:S为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气泡、夹杂物的个数及划伤条数允许范围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应按GB/T 8170修约至整数

表5 制镜级浮法玻璃外观质量

缺陷种类

质量要求

气泡

2mm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3mm、5mm、6mm长度及个数

允许范围

长度,L

0.3mm≤L

≤0.5mm

长度,L

0.5mm≤L

≤1.0mm

长度,L

1.0mm〈L≤1.5mm

长度,L

L>1.5mm

长度,L

0.3mm≤

L≤0.5mm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1.0mm〈L≤1.5mm

长度,L

L〉1.5mm

2×S,个

1×S,个 0.5×S,个

0,个 3×S,个

2×S,个 0.5×S,个

0,个

夹杂物

2mm玻璃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3mm、5mm、6mm玻璃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3mm≤L

≤0.5mm

长度,L

0.5mm〈L

≤1.0mm

长度,L

L>1.0mm

长度,L

0.3mm〈L≤0.5mm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L〉1.0mm

2×S,个 0.5×S,个 0,个 1×S,个 0.5×S,个 0,个

点状缺陷

密集度

长度大于0.5mm的气泡及夹杂物的间距应大于300mm

线道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划伤

长度和宽度允许范围及条数

宽0.1mm,长30mm,2×S,条

光学变形

入射角:2mm 45°3mm 55°;5mm、6mm 60°

表面裂纹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断面缺陷

爆边、凹凸、缺角等不应超过玻璃板的厚度

注:S为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气泡、夹杂物的个数及划伤条数允许范围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应按GB/T 8170修约至整数

表六 浮法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厚度,mm

可见光透射比,%

2

89

3

88

4

87

5

86

6

84

8

82

10

81

12

78

15

76

19

72

5 检验方法

5.1 尺寸测定

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两条平行边的距离.

5.2 厚度测定

用符合GB/T 1216规定的精度为0.01mm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相同精度的仪器, 在距玻璃板边15mm内的四边中点测量. 同一片玻璃厚薄差为四个测量值中最大值 与最小值之差.

5.3 外观质量测定

5.3.1 气泡、夹杂物、线道、划伤及表面列纹测定

在不受外界光线的影响下,如图1所示,将试样玻璃垂直放置在距屏幕(安装有数支40W、间距为300mm的平行荧光灯,并且是黑色无光泽屏幕)600mm的位置,打开荧光灯,距试样玻璃600mm处下面进行观察。气泡、夹杂物的长度测定用放大10倍、精度为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定。

图1 检查缺陷的布置图

5.3.2 光学变形测定

如图2所示, 试样按拉引方向垂直放置,视线透过试样观察屏幕条纹,首先让条纹明显变形,然后慢慢转动试样直到变形消失。记录此时的入射角度。

图2 光学变形的测定

5.3.3 断面缺陷测定 用钢直尺测定爆边、凹凸最大部位与板边之间的距离。缺角沿原角等分线向内测量。如图3所示

图3 断面缺陷的测定

5.4 对角线差测定 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玻璃板对应角顶点之间的距离。

5.5 可见光透射比测定

浮法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按GB/T 2680进行测定。

5.6 弯曲度测定

将玻璃垂直放置,不施加外力,沿玻璃表面任意放置长1000mm的钢直尺,用符合JB/T 7979-1995塞尺测量直尺边与玻璃板之间的最大间隙。

6 检验规则

6.1 玻璃出厂必须检验第4章要求规定的所有项目。

6.2 产品检验按表(7)规定的玻璃批量和抽样数随机取样。

表7 抽样表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000

80

10

11

6.3 判定规则

6.3.1 一片玻璃检验结果,各项指标均达到该等级的要求为合格。

6.3.2 一批玻璃检验结果,若不合格片数大于或等于表7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玻璃应用木箱或集装箱(架)包装,箱(架)应便于装卸、运输。每箱(架)的包装数量应与箱(架)的强度相适应。一箱(架)应装同一厚度、尺寸、级别的玻璃,玻璃之间应采取防护措施。

7.2 包装箱(架) 应附有合作证,标明生产厂名或商标、玻璃级别、尺寸、厚度、数量、生产日期、本标准号和轻搬正放、易碎、防雨怕湿的标志或字样。

7.3 运输时应防止箱(架)倾倒滑动。在运输和装卸时需有防雨措施。

7.4 玻璃必须贮存在不结露或有防雨设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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