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第二章 交存第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 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二条 物业购买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权不交付房屋。第十三条 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维修资金,取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相关业主续交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按本办法应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南宁安置房要交维修基金吗?要交哪些税
不少购房者购房后被告知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面对这样一项费用,多数业主表示非常陌生。那么神秘是房屋维修基金呢,维修基金怎么算呢?什么样的情况下能提取使用呢?
一、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二、南宁房屋维修基金应该缴纳多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南宁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南宁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目前,南宁市专项维修基金按照面积缴纳,55元/平方米——77元/平方米左右。
三、南宁市民缴纳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维修资金,取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四、二手房交易时,房屋维修基金是否要过户?
二手房交易时,也要注意房屋维修基金的过户。房屋转让双方持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房屋维修基金存缴凭证,便可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原业主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五、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
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有三点,分别是: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3、特殊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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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不管是购买何种类型的房屋,当房屋买卖或者赠与过户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契税和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可以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对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南宁安置房要交维修基金吗?在南宁买安置房要交哪些税?
不管是购买何种类型的房屋,当 房屋买卖 或者 赠与过户 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 契税和维修基金 , 房屋维修基金 可以用于 房屋保修 期满后,对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南宁安置房要交维修基金吗?在南宁 买安置房 要交哪些税?
南宁安置房要交维修基金吗?
1、主要看你安置房合同是怎么签订的,一般这些条款合同上都会注明由甲方或者乙方交付,如果没有的话,就要 交房 屋 公共维修基金 和契税,至于交多少要看当地的政策。
2、安置房和购买商品房办理 房产证 一样,也需要交纳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 土地 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 承租人 居住使用的房屋。
3、一般 购房 者要先交契税,再交维修基金。由于 收房 时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才能收到钥匙,其中包括首期 物业费 、房屋维修基金等,只有交了之后你才能拿钥匙。这些手续是在收房时房产公司财务代收的。 业主 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 房地产开发企业 代交。
在南宁买安置房要交哪些税?
根据新的征税政策规定要根据房屋是否满2年?卖方是否 唯一住房 ?买方是否首次购房?房子的评估价、面积等情况,分别缴纳如下:
1、 测绘费 :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满2年唯一住房减免;
5、交易费:6/平方,双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5.6%卖方缴纳, 普通住房 满2年可减免。
以上就是南宁安置房要交维修基金吗?在南宁买安置房要交哪些税的全部内容,市 住房保障 和房产管理局: 拆迁安置房 由业主按照项目综合 均价 (综合均价由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安置房 建筑面积 ×2%,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基金按照总房价2%左右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交?交到那里
1、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先由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提供楼盘信息,到当地县级住建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备案后,业主到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处打印维修资金交存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已注明缴纳人、房屋面积、应缴纳金额、收款单位、收款账号等信息,业主凭申请单到专户银行缴纳,业主凭银行交款单、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级住建局一楼服务大厅换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发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设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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