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妇 医疗事故 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 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 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 伤残等级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 丧失劳动能力 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 精神损害 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造成孕妇死亡、胎儿死亡、多次孕检出生胎儿有缺陷的都需要进行赔偿。 二、孕妇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的法律规定 1、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 民事责任 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 2、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3、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4、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2) 医疗过失 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发生了生病等情况后,也是会到医院进行救治,如果因为医院和医生的原因而出现了医疗事故后,不仅会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同时也会造成恶劣的社会舆论影响,所以当发生了医疗事故后,受害人也是向医院可以申请医疗事故赔偿。
双胞胎死产之争:孕22周女子产检中出血流产,医院被索赔150万-
医疗过失胎儿死亡医院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所谓的医疗费用就是本次受害者接受分娩的孕妇以及未出世的胎儿在本医院就诊期间所花费费用,要根据相关缴费凭证以及住院病历还有诊断证明作为合理的法律证据递交给法院进行定夺赔偿相应数额。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而产生的误工时间和收入减少等状况予以一定的补偿。
3、护理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仅供医学专业人士阅读参考
事件回顾
刘女士(29岁)通过辅助生育技术怀孕,术后宫内妊娠,双胎均存活。
事发当天上午8时35左右,刘女士前往市妇保院进行四维B超检查,检查过程中胎儿部分位置并未显示,医生告知其多走动待胎儿体位转动之后再继续检查,患者遂于10时26分左右离开检查室。
在此期间患者小便时发现轻微出血,休息了半小时左右后再次进入观察室继续进行检查,第二次彩超检查又进行了30分钟左右,检查后患者走出检查室脸色苍白,并伴有出血情况, 医务人员 未及时联系主治医生、引导患者尽快急救进行保胎治疗 。
13时16分,患者在市妇保院办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为 孕22周,阴道出血伴腹痛2小时;晚期先兆流产;双 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IVF-ET) 术后 ,并告知治疗过程中有保胎失败、宫内感染、难免流产等可能。
次日15时50分左右,患者咳嗽后出现阴道大量排液,后娩出一胎儿,医生告知患者 此属难免流产并且胎儿为无生机儿 ,胎儿心脑肺及呼吸胃肠全身各大系统均未发育成熟,在目前国内医疗水平下无法存活,患者及家属坚持要求保住第二个胎儿,并在病程记录上签名确认有难免流产可能。
之后,医生送患者入产房保胎待产,患者又于当日17时10分娩出一胎儿,出生时阿氏评分为1分,经抢救于17时25分死亡。3天后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 晚期难免流产 。
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医方对双胎妊娠行四维彩超临床价值评估不足,检查时间过长 可引起患者出现头晕、发汗、血压下降等仰卧综合征症状,如患者存在宫颈机能不全,亦可诱发先兆流产的发生,超声科医生在患者出现出血情况后未积极联系经管医生或引导患者进行急救保胎处理,尽量避免让孕妇来回走动而加重病情;此外, 患者住院后医方未积极分析可能病因,亦未积极进行常规阴道内诊检查 ,如经内诊检查后考虑存在宫颈功能不全可疑时,应嘱患者采取臀高位静卧,必要时可行宫颈缝扎术治疗,对先兆流产处理欠规范,医方未尽到不良后果的防范义务及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流产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40%-60%。
判决结果
患者认为,在市妇保院进行双胞胎四维彩超检查,因其工作人员长时间持续按压导致大出血,造成两胎儿提前娩出,而后并未采取积极抢救措施,致使两个小孩死亡,诉讼至法院要求市妇保院赔偿两个小孩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的60%,共计150余万元。
患者在向法院起诉后,自行撤诉,之后又向法院重新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意见,市妇保院在明知患者系通过人工助产手术怀孕及孕有双胞胎的情况下,对其彩超诊疗应做到比其他孕妇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而且,在患者彩超后出现腹痛出血症状时,市妇保院因中午交接班没有及时将患者急救保胎,在保胎住院过程中对流产的处理又欠规范,因此,合议庭认定 市妇保院未尽到不良后果的防范义务及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并且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流产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酌定市妇保院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分娩出的第一个胎儿,市妇保院告知患者该胎儿为无生机儿,患者在该病程记录上签名认可。而第二胎经十五分钟抢救,阿氏评分为1分即在脱离母体 时尚 有一定的生机,能够独立呼吸,其符合“出生”的两个要件,其享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对 第二个娩出的婴儿应当计算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判决市妇保院赔偿患方26万余元 。
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中的 争议焦点为患者的两个孩子是在分娩后死亡还是出生时已为死胎,该争议直接关乎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这也就意味着胎儿除了享有继承权之外,不具有 健康 权、人格权等其他民事权利。
本案中,若两个小孩系分娩前死亡,其作为胎儿,没有独立的生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患方则无法主张死亡赔偿金。但胎儿作为母体的一部分,其受损即是对母体 健康 权的侵犯,患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若两个孩子系出生后死亡,那么其在出生之时就已经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生”是胎儿脱离母体后应有生命体征或独立生命,而至于时间的长短法律也无专门限定,亦即只要胎儿离开母体后能够独立呼引存活就可认定为“出生”,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并且若该“出生”胎儿生命 健康 权受损,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相关赔偿。
根据市妇保院的病程记录显示,15时50分娩出的第一个胎儿,医院告知患者该胎儿为无生机儿,并且在国内目前医疗水平下无法存活,患者在该病程记录上签名认可。而 第二胎出生后经十五分钟抢救后死亡,但出生时阿氏评分为1分,表明在脱离母体 时尚 有一定的生机,能够独立呼吸,其符合“出生”的两个要件 ,且院方未尽相关的告知,也没有在病历中记载“死产”的相关信息,因此法院判决市妇保院应赔偿第二胎的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
总结
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妇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
同时,也应该严格按照病历书写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的书写病历,产程观察记录表、产程图及分娩记录表等是医务人员对产妇实施助产措施的重要依据,缺失相关记录就可能因记录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产前检查支付标准
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2、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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