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旅游需求,发展全域旅游,建设旅游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旅游业实行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促进发展机制。
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绿水青山、冰天雪地比较优势以及神州北极、华夏东极独特优势,突出沿边区位、地质地貌和历史文化等地域特色,建设国际冰雪旅游度假胜地、中国生态康养旅游目的地、中国自驾与户外运动旅游目的地;依法开展跨境旅游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保护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维护旅游投资者、经营者和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绿色、健康、文明、安全的旅游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行会议,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功能提升、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营销、游客招徕和品牌创建奖励、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行业纾困等方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并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促进和保障旅游业发展、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行行业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并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营销推广、市场信息发布、旅游品牌建设、旅游产品推介、行业培训和咨询交流等服务。
旅游行业组织可以建立本行业优质服务标准,通过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行业组织优质服务推荐标志等方式,引导会员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旅游规划引领和政策扶持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资源特色,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参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旅规划时,应当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保障旅游业发展需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旅游,科学整合区域旅游资源,促进产业有序发展,推动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重大、重点旅游项目、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措施,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废弃矿山等开发重大旅游项目予以支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体育、财政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分配有关资金时,应当加大对旅游业融合发展项目的支持。
生态旅游的八个标准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具有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旅游业,开发特色旅游项目,培养少数民族旅游经营管理人才。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旅游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投诉的处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信息和进行指导,并做好服务协调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旅游、价格、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文化、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旅游联合执法,负责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协调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消除区域间的旅游服务贸易壁垒。第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站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旅游、信息、电信、邮政、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扶持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旅游行业的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交通规划和交通服务规范,安排重点交通线路和站点时,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十三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的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同级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应当在执行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实施行业自律,拓展旅游市场,开展宣传促销,发布市场信息,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外的旅游监督管理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有关部门办理。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后,报编制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并报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武汉市颁布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21--25日,《国际生态旅游标准》在澳大利亚凯恩斯国际生态旅游大会上正式公布实施。根据《莫霍克协定》的精神,《国际生态旅游标准》提出了生态旅游产品的八大原则,即:
1. 生态旅游的核心在于让游客亲身体验大自然;
2. 生态旅游通过多种形式体验大自然来增进人们对大自然的了解、赞美和享受;
3. 生态旅游代表环境可持续旅游的最佳实践;
4. 生态旅游应该对自然区域的保护作出直接的贡献;
5. 生态旅游应该对当地社区的发展作出持续的贡献;
6. 生态旅游尊重当地现存文化并予以恰当的解释和参与;
7. 生态旅游始终如一地满足消费者的愿望;
8. 生态旅游坚持诚信为本、实事求是的市场营销策略,以形成符合实际的期望。
2004年8月,《国际生态旅游标准》进行了第一次重大修改,生态旅游原则的表述更加具体化,并归纳为以下11个方面:
1、生态旅游经营者公开承诺遵循生态旅游的原则,并纳入管理体系,以确保其实施效果;
2、生态旅游让游客亲身体验大自然;
3、生态旅游为游客提供体验自然和文化的机会,以增进其对自然和文化的理解、欣赏和赞美;
4、在生态可持续和了解潜在环境影响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生态旅游经营方式;
5、生态旅游产品在经营管理方面采取生态可持续的实践,保证经营活动不影响环境质量;
6、生态旅游应该对自然区域的保护作出切实的贡献;
7、生态旅游应该对当地社区的发展作出持续的贡献;
8、生态旅游产品在开发和经营阶段都必须保持对当地文化的尊重和敏感;
9、生态旅游产品应满足或超出游客的期望;
10、生态旅游向游客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准确的信息,使游客对产品有符合实际的期望;
11、制定行为守则,使生态旅游产品对自然、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影响达到最小化,并且保证依照制定的行为守则进行经营。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检查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城市旅游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质监、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科技、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第五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市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各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协调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发布本市旅游业地方规范;
(四)指导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旅游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五)承担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和省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负责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质监部门是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科技、农业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第七条 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宣传、推广旅游标准,并对旅游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成立由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市旅游业标准化技术性工作;
(二)研究分析旅游业标准化需求,参与本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旅游业标准体系等编制工作;
(三)组织开展旅游业地方规范的立项、制定、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的技术咨询、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五)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编制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需要在本市旅游业内进行规范的,可以制定本市旅游业地方规范。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地方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十一条 需要制定旅游业地方规范的,由立项申请单位书面向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建议,并提交拟制定项目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等。经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立项申请单位组织起草。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单位编写旅游业地方规范,应当遵循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技术性规范要求,参照国内外相关先进标准或者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鼓励科研机构、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参与全市旅游业地方规范的起草工作。第十三条 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申请单位报送的地方规范草案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通过的旅游业地方规范向社会发布。
2007年修订
旅游发展水平
1.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市GDP比重 30
1.1.1 大于15%(含15%) 30
1.1.2 在10%-15%之间 20
1.1.3 在5%-10%之间 15
1.1.4 在3%-5%之间 10
1.2 旅游业外汇收入 30
1.2.1 超过10亿美元(含10亿美元) 30
1.2.2 在5-10亿美元之间(含5亿美元) 20
1.2.3 在1-5亿美元之间(含1亿美元) 15
1.2.4 在1000万-1亿美元之间(含1000万美元) 10
1.2.5 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含500万美元) 8
1.2.6 在500万美元以下 5
旅游定位规模
2.1 城市对旅游业发展有明确且重要定位(如支柱产业、龙头产业、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 10
2.1.1 由市人代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产业定位的 10
2.1.2 由市政府专门下发文件明确产业定位的 8
2.1.3 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提及但定位不够明确突出的 6
2.2 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2.1 纳入五年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规划 5
2.2.2 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5
2.2.3 市政府制定了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5
2.3城市旅游产业规模(即旅游总收入、旅游外汇收入等)与同级城市相比居领先水平 10
2.3.1 在全国居前三名 10
2.3.2 在本省居前三名 5
2.3.3 县级市在本地区居前两名 3
旅游投入支持
3.1 旅游业被列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有相应配套政策
3.1.1 财政政策(在投资、贷款等方面) 5
3.1.2旅游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在税收、创汇奖励、入境旅游人数或人天数增长奖励等方面) 5
3.1.3 旅游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旅游业发展的政策(交通、园林、城建、文化、铁路、物价等部门)
5
3.2 市政府对旅游业发展有专项资金或专项政策支持 10
3.2.1 旅游业在市计划部门和财政的年度的计划中单列户头或有专项投资资金安排
10
3.2.2 市政府设立制度化专项资金支持或有专项政策 8
3.2.3 市政府有专项资金投入 6
3.3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有保障 10
3.3.1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在市财政有制度化来源且每年保持增长
10
3.3.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在市财政有制度化来源 8
3.3.3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有来源 6
旅游业发展机制
4.1 市委、市政府每年就旅游业发展有专题部署 5
4.2 有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旅游协调议事机构或制度 5
4.2.1 建立机构或制度并且每年经常专题协调议事 5
4.2.2 建立机构或制度并且协调议事(每年两次以下) 3
4.3 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有效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5
4.4 市政府每年召开旅游工作会议 5
4.5 市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规章 5
4.5.1 市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规章 5
4.5.2 市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3
4.6 城市具有健全的旅游业法规体系 10
4.6.1 市人大颁发综合性旅游法规 10
4.6.2 市人大转发上级人大综合性旅游法规 8
4.6.3 市人大发布规范旅游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5
旅游业管理体系
5.1旅游行政管理机构
5.1.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统一管理全市旅游业发展 10
5.1.1.1 市编委批准的机构及三定方案,有固定办公地点 10
5.1.1.2 单独设立机构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6
5.1.2 有行政执法授权的旅游执法队伍,依法进行管理,使旅游市场发展健康有序 5
5.1.2.1 有专职旅游执法机构,旅游市场发展健康有序 5
5.1.2.2 有常设的旅游执法机构,有成效 3
5.1.2.3 有兼职旅游执法人员,有检查,有一定成效 1
5.2 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5.2.1 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健全 5
5.2.2 为旅游消费者处理投诉,使各种质量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10
5.2.2.1 圆满解决率100% 10
5.2.2.2 圆满解决率90%以上 8
5.2.2.3 圆满解决率80%以上 6
5.2.2 旅游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0
5.2.2.1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经常联合检查,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效果显著 10
5.2.2.2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联合抽查,并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效果较明显 8
5.2.2.3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各自抽查,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一定效果 6
5.2.3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本市旅游投资项目的审批 5
5.2.4 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5.2.4.1 本市已建立较为完整科学的旅游统计制度,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5
5.2.4.2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开展抽样调查 5
5.2.4.2.1 对海外及国内旅游者进行抽样调查 5
5.2.4.2.2 仅对国内旅游者进行抽样调查 3
5.2.5 城市对旅游标准化工作有持续推进的方案和措施,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人员并开展了相关工作 5
5.2.6 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和推动旅游企业制定标准 10
5.2.6.1 以上三项工作全面开展 10
5.2.6.2 以上三项工作能够开展两项 8
5.2.6.3 以上三项工作仅能够开展一项 6
旅游业文明建设
6.1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10
6.1.1 有获得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10
6.1.2 有获得省部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8
6.1.3 有获得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6
6.2 旅游行业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爱岗敬业活动,成效显著 10
6.2.1 有国家旅游局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全国模范导游员、全国优秀导游员、巾帼建功标兵 10
6.2.2 有省部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导游员、巾帼标兵 8
6.2.3 有市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导游员、巾帼标兵 6
6.3 旅游行业和相关经营单位开展创青年文明号、文明示范窗口、巾帼文明岗活动,成效显著 10
6.3.1 三家(含)以上企业获国家级称号 10
6.3.2 二家(含)以上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称号 8
6.3.3 三家(含)以上企业获省级、市级称号 6
6.4 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 成效显著 8
6.4.1 有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1处以上 8
6.4.2 有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2处以上 6
6.4.3 有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3处以上 4
6.5 积极开展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 2
6.6 创优验收对海内外游客抽样调查结果 20
6.6.1 总分4.5分以上 20
6.6.2 总分4分以上 15
生态自然环境
7.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8
7.1.1 绿化覆盖率>30% 8
7.1.2 绿化覆盖率>20% 5
7.1.3 绿化覆盖率>10% 3
7.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
7.2.1 无害化处理率>80% 8
7.2.2 无害化处理率>60% 5
7.2.3 无害化处理率>50% 3
7.3城市建成区噪声平均值<58分贝 5
7.4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 8
7.4.1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80% 8
7.4.2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75% 6
7.4.3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75% 4
7.5 城市饮用水质达标率>95% 8
7.6. 动员全市人民搞好旅游环境和市容市貌的整治,无乱张贴小广告,无垃圾积存,无占街摆摊、无乱扔杂物与随地吐痰,城区及通往景区的城郊结合部无卫生死角 8
现代旅游功能
8.1 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8.1.1 在机场、火车站、码头、商业及交通中心区等游客集散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具有咨询、预定、受理游客投诉等功能,各种信息资料能够及时更新,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10
8.1.1.1 设有咨询服务中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服务规范 10
8.1.1.2 设有咨询服务中心,布局不够合理或功能有欠缺 8
8.1.1.3 以上地点仅能提供旅游宣传资料,使游客能从中查到旅游信息 6
8.1.2 饭店前厅或商务中心提供本地一日游等短程旅游产品资料 2
8.1.3 电台、电视台、主要报纸有固定的旅游栏目 2
8.1.4 建立旅游网站,推动网上旅游信息发布,健全旅游公众信息服务渠道 3
8.1.5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电话 3
8.1.6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电话 3
8.1.7 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等交通集散地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5
8.1.7.1 普遍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 5
8.1.7.2 部分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 3
8.2 以下场所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8.2.1 机场、火车站、码头 2
8.2.2 市区通往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干道 1
8.2.3 市区主要街道及通往主要旅游区的道路 1
8.2.4 旅游饭店 1
8.2.5 旅游景区内 1
8.2.6 国际会议中心、展览中心 1
8.2.7 旅游娱乐场所 1
8.2.8 旅游购物场所 1
8.2.9 旅游餐饮场所 1
8.3 语言环境
8.3.1 城市主要道路有中英文对照的交通指示牌(方向)和旅游景区(方向)指示牌 5
8.3.2 主要旅游景区有中英文对照说明牌或导游录音 2
8.3.3旅游服务场所服务人员能用普通话接待客人 2
8.3.4 旅游服务场所有能够用英语会话的服务人员 2
8.4 公用设施服务系统
8.4.1 主要街区设有公用电话亭且完好无损 2
8.4.2 主要旅游经营单位的水、电、燃料供应有保障且价格有优惠 5
8.4.2.1 水、电、燃料供应有保障且价格有优惠 5
8.4.2.2 水、电、燃料供应有保障 3
8.4.3星级饭店的外币兑换点设置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2
8.4.4 机场外币兑换点设在醒目位置,有当日外汇牌价公告,营业时间在18小时以上 2
8.4.5 主要旅游饭店接受国际旅行支票及信用卡支付、受理银行卡 5
8.4.6 有可以容纳200人以上、具有同声传译系统的国际会议中心,每年举办国际会议 5
8.4.7 有8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场馆,每年举办展会 5
8.5 城市夜景与晚间旅游活动
8.5.1 有用霓虹灯或彩灯装饰的街区,向市民和旅游者提供购物、娱乐、休闲、餐饮服务 10
8.5.2 有用霓虹灯或彩灯装饰的晚间游览点 5
8.5.3 有晚间水上游览项目 5
8.5.4 旅游景区有晚间固定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项目 5
旅游教育培训
9.1 旅游院校
9.1.1 开办旅游职业高中或职业中专 5
9.1.1.1 单独设立旅游职业高中或中专的 5
9.1.1.2 在职业高中或中专设立旅游班的 3
9.1.2 高等院校中设有旅游系或旅游专业 5
9.1.2.1 本市高等院校设有旅游系或旅游专业 5
9.1.2.2 有非本市高等院校旅游系或旅游专业合办点 3
9.2 旅游培训
9.2.1 旅游部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档案资料完整 5
9.2.2 有面向社会的旅游培训基地或固定培训点 5
9.2.3 饭店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5
9.2.3.1 8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5
9.2.3.2 70-79%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3
9.2.4 旅行社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5
9.2.4.1 80%以上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5
9.2.4.2 70-79%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3
9.2.5 A级旅游景区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5
9.2.5.1 8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5
9.2.5.2 70-79%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3
9.2.6 旅游企业从业人员80%以上经过各种专业培训 5
城市旅游交通
10.1 城市的可进入性
10.1.1 本市有民用机场或有距市区1小时车程以内的其他民用机场 5
10.1.2 机场开通国际航线(或包机)并有相应配套服务 5
10.1.3 本市有火车客运站或有距市区半小时车程以内的其他客运火车站 3
10.1.4 沿海(江、河、湖)城市有客运码头 5
10.1.5 以山为主要景区的城市,山上有方便游客的旅游缆车或索道 5
10.1.6 有距市区半小时车程高速公路进、出口 5
10.2 市内交通
10.2.1 通往城市主要旅游景区的交通
10.2.1.1 有规范服务的观光巴士 3
10.2.1.2 有能满足游客需求的旅游专线车 3
10.2.1.3 有通往城市主要旅游景区公共汽车 3
10.2.2 出租汽车服务
10.2.2.1 出租汽车数量能满足海内外旅游者需求 5
10.2.2.2 出租汽车统一座套,清洁卫生,规范服务,按里程表计价,不拒载,不欺诈 5
10.2.3 旅游车船
10.2.3.1 城市有旅游汽车公司,认真执行《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3
10.2.3.2 以山水风光为主要景观的城市有游船公司,且规范化服务,游船清洁卫生 ,安全措施有保障 5
10.2.3.3 沿海(江、河、湖)城市的游船公司有符合《内河游船星级标准》二星级以上游船及高档游船 5
旅游开发管理
11.1 旅游景区开发
11.1.1 开展旅游资源普查与开发,并有年接待游客总量不低于50万人次的旅游景区 5处以上 8
11.1.2 有已投入运营、年接待量在10万人次以上的旅游度假区 6
11.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10
11.2.1 有评为AAAAA级的旅游景区 10
11.2.2 有评为AAAA级的旅游景区 8
11.2.3 有评为AAA级的旅游景区 6
11.2.4 有评为AA级的旅游景区 4
11.2.5 有评为A级的旅游景区 2
11.3 旅游景区的质量管理
11.3.1管理制度落实, 游览秩序井然,无游客拥挤现象 2
11.3.2 清洁卫生保持良好,无乱堆乱放现象 2
11.3.3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无安全隐患 2
11.4 旅游景区规划与保护
11.4.1 旅游景区都有经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无违反规划建设项目 5
11.4.2 城市规划确定本市风格独特、具有游览价值的街区,并制定法规加以保护,如禁止再建高层建筑、清理违章乱立的广告牌、调整街道园林绿化等 5
旅游促销与产品开发
12.1 旅游促销指标
12.1.1 近三年接待海外旅游者人天数年均递增5%以上 10
12.1.2 近三年接待国内旅游者人天数年均递增5%以上 10
12.2 旅游旅游促销工作
12.2.1 制定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目标、计划,并付诸实施 5
12.2.2 积极参加国家旅游局主办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并积极参加国家和省旅游局组织的海外促销 5
12.2.3 每年举办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 5
12.3 旅游产品特色
12.3.1 城市有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古代园林等资源,市政府对资源保护有投资,措施得力,并在市场促销中突出产品特色 2
12.3.2 城市有人文景观(主题公园),其主要景观具有国内独特性,无重复性建设,经营情况良好,并在市场促销中突出产品特色 2
12.3.3 城市有休闲度假设施,其主要休闲度假功能区内设施完备、服务规范、项目丰富,并在市场促销中突出产品特色 2
12.3.4 城市经常举办国际会议、展览或体育赛事、文化交流活动,其设施、组织水平与国际水平接轨,并在市场促销中突出城市特色 2
12.4 旅游产品开发
12.4.1 有2条以上成熟的生态旅游线路212.4.2 有2条以上成熟的红色旅游线路 2
12.4.3 有2条以上成熟的农业或工业旅游线路 2
12.4.4 有2条以上成熟的体育或保健旅游线路 2
12.4.5 有2条以上成熟的乡村或民俗旅游线路 2
12.4.6 有2种以上成熟的其他专项(或特种)旅游产品 2
12.4.7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5
12.4.7.1 有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5
12.4.7.2 有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3
旅游住宿设施
13.1 旅游饭店
13.1.1 客房的数量、档次基本满足海内外旅游者需求 5
13.1.2星级饭店的复核率每年达到100% 10
13.1.3绿色旅游饭店10
13.1.3.1 有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 10
13.1.3.2 有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 6
13.1.4 全市旅游饭店客房全年出租率 1013.1.4.1 达到60%以上 10
13.1.4.2 50%-60%之间 5
13.2 社会旅馆
13.2.1 市旅游局对接待国内旅游团队的住宿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
13.2.2 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
13.2.3 为入住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保障客人的合法权益 5
旅行社
14.1 旅行社经营形象
14.1.1 旅行社门市门面整洁、标志醒目;经营许可证明悬挂在明显位置;有旅游价目表及资料 8
14.1.1.1 以上三项均符合要求 8
14.1.1.2 以上两项均符合要求 6
14.1.1.3 以上一项符合要求 4
14.1.2 有国家旅游局近两年内公布的百强旅行社 5
14.1.3 有经过省市旅游及相关部门评定的服务质量资质等级旅行社、诚信旅游社 2
14.2 旅行社规范经营
14.2.1 认真贯彻《旅行社管理条例》,全市旅行社经营规范,无超范围经营,无承包挂靠,无虚假广告 5
14.2.2 旅行社普遍推行《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行业标准,与旅游团(者)普遍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5
14.2.3 出境游经营规范,使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文本》 5
14.2.4 旅行社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 5
14.2.5 旅行社及时、认真地处理旅游者投诉,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质量事故的投诉 5
旅游餐饮
15.1 市旅游局对旅游团队餐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10
15.2 餐饮特色与质量
15.2.1 有提供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餐饮风味的餐饮点相对集中的街区 5
15.2.2 在旅游者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和场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快餐店 5
15.2.3 有提供正餐的西餐馆 5
15.2.4 有适应主要客源国(地)游客口味的餐馆 5
15.2.5 以上餐馆就餐环境整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保鲜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10
旅游购物
16.1 旅游商品创汇占全市旅游创汇(或旅游商品收入占全市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以本市统计局公报为准) 20
16.1.1 在25%(含)以上 20
16.1.2 在20(含)-25%之间 15
16.1.3 在15(含)-20%之间 10
16.1.4 低于15% 5
16.2 旅游购物场所及商品
16.2.1 市旅游局对旅游团队购物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
16.2.2 有方便旅游者购物的相对集中的步行商业街区 5
16.2.3 购物商场设立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专柜 5
16.2.4 主要旅游景区销售反映本景区特征的旅游纪念品 5
旅游文化娱乐
17.1 城市有固定场所常年在晚间为海内外旅游者演出 8
17.2 城市有为旅游团队提供文艺表演的歌舞餐厅 8
17.3 城市有旅游景区在白天开展定时文艺表演 8
17.4 以民族风情为主要景观的少数民族较多的城市,在少数民族生活区内有固定接待旅游团队的民族文娱表演和参观项目 5
17.5 城市普遍有比较丰富的晚间娱乐活动 3
17.6 各种旅游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无黄、赌、毒 8
旅游厕所
18.1 数量与分布18.1.1 主要街区及旅游景区的厕所可以满足需求 5
18.1.2 市区通往郊区(县)旅游景区路上,如需设立厕所的已设立旅游厕所 5
18.1.3 旅行社门市所在地及旅游购物、餐饮场所已设立旅游厕所 3
18.2 质量与管理
18.2.1 以上厕所都是水冲式厕所或环保型厕所 5
18.2.2 以上厕所厕位间设隔板和门,有挂钩,有手纸,男厕设小便器 5
18.2.3 有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的旅游厕所 3
18.2.4 以上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规范、清楚 5
18.2.5 以上厕所管理制度严格,无秽物,无异味 7
18.3 有通过省市旅游及相关部门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标准评定的星级旅游厕所 2
旅游市场秩序
19.1 一日游市场秩序
19.1.1 城市制定一日游管理规章,对一日游市场进行检查 5
19.1.2 一日游经营规范,无争夺地盘、强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4
19.2 游览环境和旅游商品市场秩序
19.2.1 主要旅游景区对摊贩实行集中管理,主要旅游景区、集中购物街区及其他旅游购物场所环境整洁 5
19.2.2 无围追兜售、尾随强卖现象,无乞讨现象 4
19.2.3 无假冒伪劣商品4
19.2.4 无价格欺诈、胁迫消费等行为 4
19.3 旅游车辆证照齐全,无黑车 4
19.4 城市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无黑社 5
19.5 严格执行导游计分制和网络化管理,全市导游皆有归属,无黑导,无非法陪游、伴游 5
19.6 旅游服务质量19.6.1 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导游全部持证上岗,导游词规范、健康、文明 5
19.6.2 中高级导游员占导游人员总数达到5%以上 5
19.6.3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信誉档案 5
19.6.4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5
19.6.5 组织旅游企业开展诚信旅游活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签订诚信公约等 5
19.6.6 近两年无关于旅游市场秩序的重大投诉 5
旅游安全与保险
20.1 旅游安全
20.1.1 城市有巡警制度,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 3
20.1.2 在旅游场所规范执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3
20.1.3 旅游景区和游客集中场所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3
20.1.4 旅游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防范制度,每年都进行检查落实 3
20.1.5 近两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8
20.2 旅游紧急救援
20.2.1 城市建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紧急救援机构并公布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突发情况下可以救援海内外旅游者 3
20.2.2 主要旅游景区有医疗救护点 3
20.2.3 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及报告制度 3
20.3 旅游保险
20.3.1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率达100% 8
20.3.2 旅行社能够向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项目保险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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