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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05 22:36:0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DB12/644-2016 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回答于2022-04-30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控制、餐饮油烟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管辖区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

DB12/644-2016 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回答于2022-04-3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控制、餐饮油烟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管辖区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运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服务单位Cooking service supplies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的服务机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服务单位。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3 餐饮油烟Cooking fume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4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4 餐饮油烟控制要求

4.1 餐饮服务单位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4.2 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按HJ554 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

4.3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同步运行。

4.4 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记录。

5 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5.1 餐饮油烟排放口应按 GB/T 16157 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识。

5.2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 倍风管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1.5 倍风管直径处,对矩形风管,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 为风管边长。

5.3 当风管截面积小于 0.5m2 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 有关规定进行。

5.4 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时间应在其作业高峰期,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 5 次,每次 10 min。5 次采样分析结果中任何 1 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 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 3 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不足 3 个,则需重新采样。

5.4.1 餐饮油烟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

式中:

C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mg/m3;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q 基——单个基准灶头的排风量,以 2000m3/h 计;

n——采样期间投用的基准灶头数,个。

5.4.2 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46.39 kW,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 1.1m2。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可按经营场所就餐数量折算,见表 2。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DB12/644-2016 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餐饮的环保排放要求

目前油烟净化排放验收标准是多少?

根据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的2mg/m3作为唯一的验收标准。采用这一标准验收合格的餐饮单位可以认为其排放是达标、合法的,但不能确认其排放尾气是不扰民的。

即使是采用高空排放油烟的饭店及其它餐饮行业,也完全可能因为油烟尾气对建筑物顶部公共空间的空气污染而导致严重投诉,特别处于建筑物底部直接排放油烟而引起的投诉更是数不胜数,因此,油烟排放是个大问题。   针对不同的油烟排放方式,采用不同的验收标准是必要的。太多的验收标准可能又会带来执行操作上的难度和随意性,比较可行的是对低空直排型和高空排放型分别实施两类验收标准。

目前环保部门依据国标实行的验收标准在处理高空排放型油烟监测验收方面遇到的问题较少,因此,在新的更严格的国标出台之前延续采用这一标准似乎并无不妥。但现行国标对低空排放型油烟的验收则没有太大实际意义。

目前城市居民对油烟的投诉基本上属于被油烟较长时间持续困扰后发生的,高空排放的油烟除了有碍观瞻,一般不会对较广泛范围的邻居造成直接困扰,导致邻居愤而投诉的概率远小于低空直排的情况,高空排放即使不达标,通常也较少投诉,但低空排放型即使完全达标排放,也鲜有不被投诉的实例,可见低空排放型的验收标准必须远远高于现行的单一标准。

理想的低空直排验收标准当然是“全时段无烟、无味、常温排放”;“无烟排放”是个因人而异的感官标准,作为环保验收标准显然不合理,量化的数据标准应该是这样获取的:选择最典型的不同规模川菜、湘菜菜系餐馆,要求在饱和客流状态下,长期监测其临界状态下全时段无烟排放净化效果的尾气油烟浓度峰值,以此峰值作为无烟排放的标准量化数值。在实际的监测过程或现场处理投诉问题时,可以凭肉眼直接判断其是否超标,当然,在进行行政处罚或进行其它相关手续时,仍然需要合法的仪器测量数据作为依据。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一、油烟排放标准。

首先,商家对餐饮店的选址要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配置净化 油烟污染 的设备,预防餐饮油烟引起的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以及周边的生活环境;其次,餐饮店必须配置收集、厨房异味的装置,必须通过专门的油烟管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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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油烟净化器标准

其实对于油烟净化器环保部门也进行了规定,这也是为什么商家安装了油烟净化器也会受到处罚。有可能是你安装的油烟净化器不合格,那油烟净化器怎样才算达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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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店营业期间,油烟净化器设备要保证通电、进行净化油烟的运作当中,而且三或六个月间隔要进行油烟净化器的清洗,保证净化器的净化效果不受影响,并做好详细的记录;2、保证排烟道的密闭性,排放的 废气 中油烟浓度要小于2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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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规范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具有6个罩烟以上的饭店就属于大规模餐饮企业油烟净化最低除去率为≥85%。

油烟净化器检测的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内容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2、1999年国家出台了《GWPB 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并于2001年颁布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这一标准要求所有餐饮业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2001年国家颁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规定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目前来说,油烟净化器排放标准有2个,一个是地方标准,一个是国家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排放油烟浓度需要少于2.0mg/m3,在某些地方,像郑州、北京、深圳、上海等除了遵守国标的要求,还执行地方标准,排放油烟浓度小于1.0mg/m3,另外还要求对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进行净化要求。

油烟净化器检测指标

第一项:油烟,最大排放浓度1mg每立方米;

第二项: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5mg每立方米;

第三项: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0mg每立方米。

三项检测指标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或者由环保局亲自检测。当然这三项检测都是收费的,目前市场价格为1500元左右每一项。

以上就是关于天津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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