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地震预警网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指南(内部试行)》规定,将地震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一到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类似气象的四色预警。
地震预警等级是根据预警目标区预估烈度来分,等级就表示地震波到了信息接收点之后可能造成的破坏程度。
红色、橙色预警表示灾害性地震预警,这种等级的警报就表示地震到了以后可能造成破坏,其中红色预警对应预估烈度7度及以上,这种情况地震通常会引起建筑物破坏,造成人员伤亡。
橙色预警对应预估烈度5-6度(含5度),这种强度的地震在当地会引起强烈的震动,室内一些不牢固的装饰装潢会掉落,一些简陋的棚屋或者是危房会损坏,危及人员的安全。
黄色、蓝色预警属于告示性预警,这两种颜色表示地震不会造成破坏。黄色预警对应预估烈度3-4度(含3度),这种情况当地会有震感,但是不会造成损坏。蓝色预警对应的是3度以下,这种级别的震动,当地个别敏感的人或者是在高层建筑上的人可能会感觉到有震动,但是一般人是感觉不到的,这种情况也不会引起破坏。
我们一般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沉着冷静,要通过预警标识的颜色、警报的声音、语音提示等正确辨识预警信息,结合所处的环境采取相应的避震措施。
如果是灾害性预警,即红色、橙色预警,这时要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如果是告示性预警,即黄色、 蓝色预警,这时要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因为这两种告示性预警是不会造成损害的。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信息发布、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之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向该区域提前发出警报信息。第四条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建立地震预警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重大问题,提高地震预警能力,将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防震减灾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水利、卫生健康、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并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众普及地震预警知识,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和知识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助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技术要求,编制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地震预警监测台站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自动处理系统、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技术支持和保障系统等内容。第十一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区域内的州、市(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区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州、市(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建设地震预警监测台网,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地震监测台站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十三条 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运行采用的软件和设备以及相关技术及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地震、铁路、石化、水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合作,推进高速铁路、石油化工、矿山、水库等重大工程的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及处置系统建设。
重大工程的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情况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建设的地震预警台站(点)以及相关单位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符合国家预警建设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博物馆、图书馆、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装置,并为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提供服务。
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装置的运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七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一年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并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运行。第三章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第十八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提前发出警报信息。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通信传输系统、信息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第四条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级防震减灾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原则,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预警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先进技术,提高地震预警工作水平。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或者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地震预警工作。第七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第八条 对在地震预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第十一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已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有关单位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或者设施,符合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入网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第十二条 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鼓励其他地区的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
核设施、大型水库、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石油化工、供电、供气、通信等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装置。第十三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一年以上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方可正式运行。第三章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第十四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通过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因技术等原因误发地震预警信息或者已经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出现较大偏差时,应当及时通过原渠道予以撤销或者修正。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按照有关规定播发面向公众的地震预警信息。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播发机制,做好地震预警信息播发工作,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第十六条 对地震预警信息有特殊需求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服务申请,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地震预警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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