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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什么原则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04 11:24:50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1、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人体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是制定环境标准的主要目的,也是制定标准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各类环境标准都要贯彻的主要原则。2、科学性、政策性原则:制定环境标准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要体现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符

1、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人体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是制定环境标准的主要目的,也是制定标准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各类环境标准都要贯彻的主要原则。

2、科学性、政策性原则:制定环境标准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要体现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符合我国国情,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使标准的依据和采用的技术措施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3、以环境基准为基础,与国家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基准和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境质量基准是由污染物或因素与人或生物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确定的,不考虑人为因素,也不随时间变化。而环境质量标准是以环境质量基准为依据,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诸因素制定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不断修改、补充。

4、综合效益分析,实用性、可行性原则:制定环境标准必须进行详细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剖析代价和效益间的关系,力争最小代价和最大效益。标准要定在最佳实用点上,即从实际需要出发,落实“最佳实用技术”(BPT法)、“最佳可行技术”(BAT法)和“最佳实验技术”(BDT法)。BPT法是指工艺和技术可靠,从经济条件上国内能普及的技术;BAT法是指技术上证明可靠、经济上合理,属于代表工艺改革和污染治理方向的技术。BDT法是指国内现有平均技术水平。

5、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原则:我国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环境容量不同,加之国家标准中有些项目并未做规定,所以允许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技术经济条件,制定地方环保标准。

6、与有关标准、规范、制度协调配套原则: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与收费标准、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应相互协调才能贯彻执行。

7、采用国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则:随着经济全球化,标准趋同已成为世界各国标准化的目标。采用国际标准即是加入WTO的一般要求,也是提高我国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需要。

环境标准怎样分类?其制定依据是什么?求答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环保标准)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环保标准体系,不断提高环保标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环保标准的管理。第二章 环保标准的分类、分级第三条 环保标准是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

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等。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只有国家标准。第四条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对有害物质或因素所做的规定,是环境政策目标,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制订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当地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和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凡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做出规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第六条 环保基础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所做的规定,是制定其他环保标准的基础。第七条 环保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订的标准。第三章 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八条 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 制订标准要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符合国情,从实际情况出发,力求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制订环境质量标准,要以环境基准做基础。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考虑自然界的净化能力和充分利用资源、能源,力求把污染物消除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三) 制订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考虑区域环境功能、企业类型、污染物危害程度和环境容量,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难易和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四) 要积极采用国际环保标准和国外先进环保标准,逐步做到环保基础标准和通用方法标准基本上采用国际标准。

(五) 环保标准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第九条 国家环保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归口管理并组织制订、 审批、 颁布和废止。国家环保标准要向国家标准局备案。第十条 地方环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归口管理,组织制订,报请人民政府审批、颁布和废止。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订地方总量控制标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相关的地方环保标准,由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环保标准要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编制环保标准计划任务,确定环保标准的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组成环保标准编制组。

环保标准编制组,负责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要按照环保标准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编制程序和规定进行工作。

环保标准颁布后,主编单位要组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了解标准实施中的问题,适时修订。第十二条 新的标准颁布后,与其对应的原有标准即予废止。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提出环保标准草案建议稿,由该标准归口单位审理。第十四条 参加制订标准的单位和主要人员, 要在颁布的标准正文或说明中列

明, 以便明确责任和做为对干部考核的依据。第四章 环保标准的实施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为实现环保标准创造条件,制订实施计划和措施,充分运用环境监测等手段,监督、检查环保标准的执行。第十六条 环保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各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环境元素背景值,环境容量(最大负荷量),举个例子吧:水环境污染指排入水体的污染物在数量上超过了该物质在水体中的本底含量和水体的环境容量,从而导致水体的物理特征、化学特征和生物特征发生不良变化。

环境标准是按照严格的科学方法和程序制订的。环境标准的制订还要参考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时期的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环境标准过于严格,不符合实际,将会限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过于宽松,又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造成人体危害和生态破坏。

特点:

环境标准是对某些环境要素所作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环境标准用来规定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考核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效果。

环境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进行环境规划、环境管理、环境评价和城市建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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