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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04 03:42:2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管好村集体资金,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第三条 村集体资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管好村集体资金,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第三条 村集体资金为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占有。村集体资金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村(居)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工作。对集体收入少、经济薄弱的村,可实行村财务乡(镇)代管的管理体制,定期集中会审、做帐,但应实行分村核算。村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进行民主监督和参与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第四条 村(居)委会应设立村集体财务专户,对集体资金实行乡(镇)财政专户储存,由村(居)委会实行专项使用和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的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日常工作由乡(镇)农经部门具体负责。第二章 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第六条 村财务收入包括:

1、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不含烤烟特产税附加);

2、村发展集体生产及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收入;

3、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收入;

4、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5、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6、属村集体所有的救济扶贫款;

7、上级部门拨款;

8、其他收入。第七条 村财务支出包括:

1、村组干部报酬、误工补贴;

2、五保户补助;

3、村办公支出(包括出差补贴);

4、村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5、村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6、村公益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7、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8、其他支出。第八条 取消村级招待费,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第九条 收益分配。在村集体统一经营税后可分配收入及其他可分配收入中,应提足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金,以保证集体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同时,做好对本村村民个人的分配。

在税后可分配收入中,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金和农民个人分配额以及未分配结余所占的比例,由村(居)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乡(镇)财政所。第三章 债权、债务第十条 村(居)委会及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对本村的集体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负责清查和追还单位、个人向本村集体的借款(包括物资)。对确实无法追还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呆坏帐核销或盘亏冲销处理。第十二条 在清理村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的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第十三条 村集体债务清理结束后,村(居)委会应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作出债务偿还计划和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四章 制度建设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制度。

1、村(居)委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钱帐分管;

2、现金要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乡(镇)财政所专户;

3、出纳员应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准确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同时,村会计和出纳员要定期与乡(镇)财政所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账。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制度。

1、村(居)委会发生的集体经营业务,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2、村(居)委会在收取“一事一议”的筹资款时,应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据;

3、对票据要实行领用、回收的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包括作废票据)要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预决算制度。村(居)委会应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收支情况,及时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并抄送乡(镇)财政所;

2、财务审批制度。村集体的一切财务开支,经村(居)委会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审批后,方可办理;

3、村(居)委会的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应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会计报表制度。村财务人员应每月底作出财务报表,并及时将财务报表报送乡(镇)农经部门和财政所。在财务报表中,应根据会计科目要求,全面、真实反映村集体资金资产状况及债权债务状况。

村集体财务监管由谁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为记帐。

第六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登记入帐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

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和会计帐簿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第八条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一)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简称"农税"附加,下同);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统一经营收入;

(四)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

(五)土地补偿费;

(六)扶贫、救济款;

(七)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

(八)利息等其它收入。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业务不记入村级财务帐内。

第九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农税"附加只能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等项支出。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据以入帐。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报乡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要严格按照帐款分管的规定,由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库,不准坐支。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对村内的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不得长期挂帐,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对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物资、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物资、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其名称、数量和金额。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计划,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财会档案的管理,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章民主理财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村民代表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帐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异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集体财务监管由村民代表负责。

全面推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并建设农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

一是建立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成立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村级财务会计业务。

二是实现村财监管信息化 。建设农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对村财收支、财务公开、报账管理、农经统计、农村财务审计等情况实行远程监管、实时监控、在线查询和在线分析,实现村集体财务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农业局成立农村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中心,村财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还将纳入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建设体系。

三是村务决策听证要报备和公告

每季度的首月统一村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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