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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业星级服务人员资格条件是什么?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03 13:27:1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饭店业星级服务人员资格条件》是中国饭店协会起草,商务部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起草借鉴了国际饭店业从业人员标准条件,与2004年发布的《饭店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国家标准,从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两个方面规定了

《饭店业星级服务人员资格条件》是中国饭店协会起草,商务部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起草借鉴了国际饭店业从业人员标准条件,与2004年发布的《饭店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国家标准,从

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两个方面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构成了我国饭店从业人员的一个完整的执业资格标准体系。

标准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规定,二是条件。

(一)规定:1、类别与星级:星级服务人员分为前厅、客房、餐饮三个类别,五个星级。其中,一至三星为服务员,四星为服务师,五星为高级服务师。星级越多,代表等级越高。2、认定方法:采取本人自愿申请、资格审核、培训、理论与专业技能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认定方法。3、申报与晋升:服务人员须依据资格条件,按级申报,逐级晋星。一星至三星逐级升级相隔时间为六个月,三星至五星逐级升级相隔为一年。获得省、市、国家级技能大赛前三名的可直接晋级。4、有效期:对星级服务人员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注册期为三年,实行网上公示查询。5、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6、考评员:分为高级考评员和考评员。

(二)条件:星级服务人员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资历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三个部分。其中:基本条件是所有星级服务人员的申报者都必须要达到的,包括职业道德、职业素养、业务知识三个方面的规定;资历条件是不同岗位同一等级的星级服务人员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从经历和学历两方面来规定;专业技术条件则分别对餐饮、前厅、客房的不同星级服务人员所应达到的专业技能条件做了相应规定。

发布《饭店业星级服务人员资格条件》行业标准,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饭店与餐饮服务水平较之国际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高技能高素质水平的服务人员还比较缺乏,因此借鉴国际做法,引入星级服务概念,从人员培训与认定入手,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同时这也是我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的贯彻落实。

标准发布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提升行业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服务创新,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同时标准的发布,对于提升服务人员群体的社会地位,改善服务人员流动过于频繁,规范饭店人才市场,培育服务人才市场的健康发育,促进服务队伍的相对稳定和人才的合理流动也将发挥积极作用。

标准是具有一定针对性,也就是说它的适用范围一是具有一定饭店或餐饮服务经历的现职从业人员。二是大专院校旅游专业的应届毕业生。而现职从业人员,标准只规定了餐饮、前厅、客房三个部门的一线员工。这三个部门是直接面对面地为顾客服务的饭店窗口,直接代表了本饭店的水平与形象,这也是此套标准体系中所规定的三个主要部门。

标准规定,星级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星级服务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实操考核两个方面。由考评员负责。具体有一整套的考核体系。

该标准是个新生事物。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都难免会有截然相反的两种声音,赞成或反对。中国饭店协会作为该标准的起草单位,欢迎大家各抒己见,也欢迎大家与中国饭店协会直接交流沟通。我们起草标准的目的,如前所述,是提升行业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对于想要从事酒店业的新人们出售门票的说法,我们不能认同。因为这个标准不是一个强制性标准,不是一个就业准入的门票,而是从服务人员职业生涯发展、服务水平的提高方面所作的一个标准。它呼吁行业和企业关注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提高和职业生涯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提升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我们衷心地期待,这个标准的发布,能够真真正正的为学生就业,为培养优秀的服务人员队伍,为提高中华民族饭店服务水平发挥它的作用。

此次采访获得了中国饭店协会的大力支持,而对于此前的采访,中国饭店协会也表达了因为工作繁忙造成采访搁置的歉意,并声明:中国饭店协会将竭诚为中国的饭店、餐饮企业、企业家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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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文件》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审查程序

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

(2006年1月13日修订)

文号:国网人才评价[2006]2号 发布日期:2006-1-6

为了便于大家准确掌握申报条件,正确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程序,特对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明确规定如下:

一、计算现有资格取得年限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含业绩成果取得时间)的截止时间,以及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后其资格的取得时间,均以国网人才评价中心每年相应工作安排通知中所明确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年度(即:申报年度)12月31日为准。

二、取得双学士学位可按硕士学位对待。即取得第二个学士学位后满2年或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同时取得双学士学位后满4年,可直接考核认定中级资格;中级资格满4年,可评定副高级资格;副高级资格满5年,可评定正高级资格(仅适用分正、副高的系列)。

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应符合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以下简称:现资格年限)、工作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以下简称:本专业年限)和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以下简称:资格后本专业年限)要求。

“现资格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本人现已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

“本专业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本人参加工作后所从事的与拟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系列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累积年限之和。

“资格后本专业年限”分为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和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取得现资格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累积年限之和;“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取得现资格后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1、申报中级资格。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助理级资格年限满4年,且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满4年或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满2年,可申报中级资格。

2、申报高级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中级资格年限满5年,且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满5年或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满3年;硕士学位,中级资格年限满4年,且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满4年或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满2年;博士学位,中级资格年限满2年,且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满2年或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满1年,可申报高级资格。

3、申报正高级资格。具备规定学历,高级资格年限满5年,且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满5年或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资格。

4、关于双学士学位。对于获得双学士学位者,如果在现资格前取得第二个学位,则资格后本专业年限从取得现资格时间算起;如果在现资格后取得第二个学位,则资格后本专业年限从取得第二个学位时间算起。

5、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属于首次参加资格评定的人员,其本专业年限的基本要求为:大专毕业后(含后续学历,下同)满7年、本科毕业后满5年,可直接申报评定中级资格;本科毕业后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2年,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资格;本科毕业后满15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满12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7年,可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资格。

6、关于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对于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需严格执行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即:博士学位,中级资格满2年;硕士学位,中级资格满4年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中级资格满4年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中级资格满5年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9年;大学专科毕业,中级资格满5年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1年,并符合“破格申报条件”(详见附件一)。

四、申报者必需提交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证明”(详见附件二)。其中,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请所在单位根据免试规定出具“免试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者在履行申报(报名)手续前,要仔细研读所申报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认真对照进行自我评价,确信自己不仅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条件”(含本申报规定),而且已达到了《评审条件》的“评审标准”(即: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的规定要求。

其中,申报者必需按其申报专业“评审标准”所规定的数量要求,提交取得现资格后本人撰写的论文(已发表)和技术报告等作品(如电力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规定:“独立撰写2篇及以上技术报告”或“2篇及以上学术或技术论文”):

1、关于论文、论著。发表或经学术交流或经学术部门评选的“论文”或“论著”,申报时须提供书、刊的封面、目录(交流或评选的证书)和本人撰写的内容即可,不必将整本书、刊一同提交。

2、关于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为申报者在当时完成专业技术项目之后,对完成或解决某项具体技术工作问题的报告,申报时须提供专业技术负责人的证明。

六、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全过程须统一使用《国网人才评价中心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管理软件》。“电力人才”网站将为申报者提供录有本人“网上报名”相应信息的《评定表》录入和打印系统免费下载软件;各电力人才评价中心及其报名点应给予指导或尽可能创造服务条件。申报者在录入《评定表》时,必须录入本人近期免冠证件标准照片,照片规格:441像素(高)×358像素(宽),分辨率350dpi,24位真彩色。申报者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必需按数量要求提交《评定表》、《一览表》的打印件,以及与打印部分完全一致的软盘。申报者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其中,应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评定表》请尽量进行双面打印。

七、申报者选择申报评定的专业或行业一般应以本人所从事的专业为准,并对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专业划分自主确定。对于一些不好归属的专业或行业,可按如下规定掌握:

省(市)公司中试所,特别是以调试为主和地区局(公司)设计所(室)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按所从事专业申报“电力工程”生产运行的相应专业;“工业工程”规划类专业一般适用于从事综合性、系统性总体方案的规划、设计及实施等工作的人员,省(市)公司及以上级别的设计院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仍按所从事专业申报“电力工程”规划设计的相应专业;工民建等专业可暂时申报“电力工程”施工建设的热能动力工程专业或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专门从事计算机应用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根据所服务的对象(专业)进行划分。

八、根据卫生部、人事部文件“卫人发[2001]164号”的规定,自2001年起,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技术、护理专业初、中级资格已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故上述六个专业卫生技术初中级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九、根据人事部、新闻出版署文件《人事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的规定,出版专业初中级资格自2003年起不再进行评审,一律参加各地方政府组织的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十、根据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规定,人事部已于2003年度统一安排、并由省(市、区)政府组织进行了高级审计师评价(考、评结合)的考试和评审工作。故自2004年起,本人才评价中心已不再组织高级审计师资格的评定工作,请申报者注意各地方政府人事考试中心所发布的高级审计师考、评结合取得相应资格的有关通知。

同时,明确:今后对于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等正在或将要试点通过考试或考、评结合评定资格的系列,一旦人事部等部门发出统一评定的通知,本人才评价中心将从统一评定开始年度之第二年度停止资格评审工作。

十一、“不受是否在职的限制”是实行评、聘分开的职称管理新办法后,准许流动人员及退休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即自1999年起,流动人员及退休人员经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其在评定该专业技术资格时的专业技术水平,是其在取得该专业技术资格后求职、受聘新岗位工作的条件之一。有关这部分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由受聘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和各电力人才评价中心分工负责。其中,申报的前提条件为:

1、流动人员。必须是在企、事业单位受聘并有明确工作岗位,且人事档案关系已正式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或托管的人员。

2、退休人员。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在企、事业单位受聘且取得新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并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评审标准”。

十二、关于“本专业”、“相近专业”、“相关专业”及“各专业系列准入的专业技术资格及所学专业”的规定如下:

“本专业”:一般是指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即“学用一致”为本专业。如:学热动专业的从事热动专业、学财会专业的从事会计工作等等。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完全学用对口的岗位是有限的,许多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上从事的专业与所学专业相近、相关,还有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根本不对口”。因此,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中,对申报和评审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总体上应要求对口,但有的只要求基本对口,即相近或相关;在《评审条件》中详列的专业理论知识的主要科目,就是作为对那些“根本不对口”的人员进行考核的依据。

根据各专业、系列的实际情况,从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角度出发,参照国家《人事信息代码汇编》有关学科分类的规定,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所要求的“本专业”应包括相近专业和多年从事所申报专业系列工作的相关专业,即本专业系列对哪些专业技术资格或所学专业是准入的。

相近专业:各专业系列内的各专业一般应视为相近专业。一类是与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相同的,如学的是电力工程的热动专业,可以申报工业工程等工程系列各专业。另一类是与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不相同的,如具有会计师资格申报高级审计师,或具有审计师资格申报高级会计师等。相近专业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相关专业:某些专业系列不一定要求严格对口,也不一定要求十分相近,允许一部分相关专业“互通”;一部分相关专业“顺通”。即允许一部分专业“同级转评”或“跨系列高报”。

对于“同级转评”者,要求专业对口(准入除外)且取得现资格后从事的(或者说准入的)专业系列连续工作满2年,其中拟转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中级及以下资格者,只能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取得(下同);拟转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专业高级资格者,其中级资格必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取得。

对于“跨系列高报”者,除一般应满足专业对口(准入除外)和资格年限要求外,同时还应满足现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取得现资格后专业连续年限3年及以上的要求。

工程系列:一般应具备理工科相应学历和工程技术工作经历以及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于一些专业跨度较大的,应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和后续教育;部分专业已开展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应参加考试并取证,以证明其已达到本专业水平要求,否则应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具备非理工科学历者一般不得申报“工业工程”各专业,但对于那些原从事教育、研究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后已长期从事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并为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的编制、组织结构设计、工作职能分析和岗位职务的设计及评价、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设计及评价、工作激励与劳酬制度及标准的制定及实施、人员培养计划和人员选拔计划的编制及实施、职工教育及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计划编制的主要贡献者,只要符合晋升高一级资格年限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可申报相应工程技术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对于那些属于“工业工程”范围内的原并非具备理工科学历者,一般不得申报电力工程各专业的技术资格。

合格制:x0dx0a“1. 审查方法x0dx0a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x0dx0a2. 审查标准x0dx0a2.1 初步审查标准x0dx0a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x0dx0a2.2 详细审查标准x0dx0a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x0dx0a3. 审查程序x0dx0a3.1 初步审查x0dx0a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x0dx0a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x0dx0a3.2 详细审查x0dx0a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x0dx0a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x0dx0a(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x0dx0a(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x0dx0a(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x0dx0a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x0dx0a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x0dx0a4. 审查结果x0dx0a4.1 提交审查报告x0dx0a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x0dx0a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x0dx0a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x0dx0ax0dx0a有限数量制:x0dx0a“1. 审查方法x0dx0a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x0dx0a2. 审查标准x0dx0a2.1 初步审查标准x0dx0a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x0dx0a2.2 详细审查标准x0dx0a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x0dx0a2.3 评分标准x0dx0a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x0dx0a3. 审查程序x0dx0a3.1 初步审查x0dx0a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x0dx0a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x0dx0a3.2 详细审查x0dx0a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x0dx0a3.2.2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x0dx0a(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x0dx0a(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x0dx0a(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x0dx0a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x0dx0a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x0dx0a3.4 评分x0dx0a3.4.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x0dx0a3.4.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款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x0dx0a4. 审查结果x0dx0a4.1 提交审查报告x0dx0a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x0dx0a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x0dx0a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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