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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2005)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01 09:38:14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风景区的保护、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 设立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

朱家尖景区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第五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理委员会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三)根据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对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四)负责风景区旅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宗教行政事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其他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第六条 风景区内寺庙房产的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宗教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寺庙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各景区的详细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景区性质、特点、范围、景点保护方案,绿化、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布局,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等。景区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论证和评价,并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

景区详细规划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景区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第八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编制程序执行。第九条 风景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商业服务点的布局必须符合风景区规划,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风景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风景区内的绿化、林木养护、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保护地形地貌和植被,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进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风景区环境容量控制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游览接待规模,按照控制规划接纳游览者。不得无限制超量接纳游览者。第十三条 控制风景区常住人口规模和民用住宅的建设,按照居民区规划做好风景区内常住人口的迁移。确需新建民用住宅的,应当在居住区内按照统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要求建造,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容积率。

现有住宅不得扩建、翻建、改建,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原因确需翻建、改建的,应当征得管理委员会同意。第十四条 禁止修建破坏景观、危及安全、妨碍游览的建筑物和设施。对已有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或搬迁。

禁止在风景区的核心区设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已设置的有关仓库、堆场应当依法限期搬迁。第十五条 已批准开放的寺庙的改建、扩建,由普陀山佛教协会提出方案,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居住的寺院庵堂的改建、扩建,管理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活动。确需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保持其原有历史风貌,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依法报经批准。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下同)、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负责普陀山、洛迦山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普陀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朱家尖东部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负责普陀山、洛迦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宗教事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文化市场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通、通讯、电力、给排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行使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舟山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依法保障风景区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风景区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风景区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风景区佛教名山、海岛自然风光的文化内涵和自然特性,并应当将风景区内人文、自然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划为核心景区。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性质、特点、范围,确定景点保护方案和基础设施、游览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风景区规划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因修改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风景区海岸沙滩、岩石岛屿、地形地貌、水体、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建筑、文物古迹、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做好风景名胜资源调查登记和风景区绿化、林木养护、防火、病虫害防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第十三条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一)危害文物安全,改变文物原状和周边环境;以刻划涂写等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古迹;

(二)擅自捕猎野生动物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损毁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

(三)开山、开矿、采石、采砂;

(四)在公墓区外新建、改建和翻修坟墓;

(五)在景物、围栏等设施上刻划涂污、钉挂和绑扎物件;

(六)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七)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

(八)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第一条 为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是以海岛风光和历史佛教名山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洛迦山、豁沙山和朱家尖景区四部分组成。第四条 设立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舟山市人民政府派驻在普陀山的派出机构,受管理局领导,履行各自职责。

朱家尖景区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其保护、规划工作受管理局指导。第五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理局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三)根据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好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海天佛国”特色,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四)负责确定风景名胜区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的管理;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商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规划和布局,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商业和其他服务业依法进行管理;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社会治安、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有关部门搞好风景名胜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九)其他行政管理职能。第六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景区,应划分为一般景区和主要景区。

一般景区的详细规划以及居民点规划,由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要景区的详细规划和景区内主要景点、重点项目的设计,由管理局提出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舟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详细规划景区和各景点时,要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注意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第七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寺庙房产的归属和管理,按国家有关宗教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八条 已批准开放的寺庙的维修、改建、扩建,由普陀山佛教协会提出方案,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未批准开放的寺庙的维修、改建、扩建,有关单位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管理局审查前,应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第九条 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必须首先报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从事各项工程建设、设置广告的;

(二)因风景区工程建设或栽培、科研需要砍伐林、木(竹)或疏林(竹)间伐

、采集标本的;

(三)风景区工程建设需要开山、采石、挖取沙、土的;

(四)建造坟墓的;

(五)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工棚、仓库、修建临时设施或堆放物料的;

(六)从事各项经营性活动的;

(七)设立主体雕像、恢复或新增摩崖石刻、碑碣的;

(八)利用文物、景点、景物拍摄电影、电视的;

(九)其他应经批准的活动。第十条 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伐名贵稀有植物、古树名木;

(二)捕猎野生动物;

(三)与风景名胜区建设无关的开山、采石,挖取沙、土;

(四)在古树名木、景石、沙滩、岩礁、溪池水源、其他古迹景点和批准开放寺庙周围堆放物料、构筑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设施和倾倒垃圾等;

(五)排放污染风景资源、旅游环境的废气、废渣、废水;

(六)在景物、树木上刻、划、涂、写或者张贴广告、晾晒衣物、钉挂和绑扎物件;

(七)在明示禁止的池塘、河流、水库捕(钓)鱼;

(八)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燃点香烛;

(九)妨碍、破坏游览秩序、安全制度的;

(十)有损国格、人格的一切活动;

(十一)其他应当禁止的活动。

禁止在普陀山前山、中心、佛顶山新建、扩建各类休养所(院)、招待所、宾馆、歌舞厅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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