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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对足疗店的要求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1-31 13:21:04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按摩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按摩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桑拿洗浴、水疗休闲、保健推拿、足部护理等提供按摩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本规定。盲人医疗按摩、

 为了加强对按摩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按摩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桑拿洗浴、水疗休闲、保健推拿、足部护理等提供按摩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本规定。

盲人医疗按摩、医疗保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按摩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督促按摩服务场所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维护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秩序,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按摩服务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按摩服务场所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五条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秩序。

第二章 治安防范

第六条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七条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自按摩服务场所登记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下列治安信息:

(一)名称、地址、面积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三)经营项目

(四)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营业执照及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按摩服务场所治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信息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派出所重新报送。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治安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逐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治安信息。

第八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要求:

(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按摩房内不得设立桑拿蒸汽室等形式的房中房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物。

(二)按摩房的房门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确保能够由外而内观察室内按摩区域整体情况。

(三)按摩房照明灯的亮度应当能够清晰辨明房内整体情况按摩房内不得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

(四)按摩房的房门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的装置。

(五)按摩服务场所不得设置用于逃避、阻碍日常检查的信号灯、响铃等遥控装置及设施。

第九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在停车场、营业大厅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域通道、收款台前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复制或者挪作他用。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按摩服务场所继续营业的,应当及时登记在此期间在场所内消费的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即时报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对参与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服务员、按摩技师、保安人员和在按摩服务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统一建档管理。

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

(三)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工作。巡查中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在营业大厅、按摩房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场所结构图、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和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和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按摩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和传播淫秽物品,进行淫秽色情表演、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三)安排按摩人员离开本场所进行按摩服务

(四)在按摩期间熄灯,遮挡房门的透明部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指导按摩服务场所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及时、如实将场所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巡查等信息,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公安机关

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的管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盲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南宁市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南宁市民政局是盲人保健按摩的主管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盲人保健按摩实行行业管理,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盲人,维护社会公德。第五条 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增加1张按摩床,须增加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人;

(三)盲人保健按摩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盲人),并经过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工种);

(四)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防疫站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五)经营场所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按摩床位2张。每递增一张床位经营场所面积应增加7平方米。不得设置包厢、隔断、房中房、贵宾房、蒸浴、洗浴等设施;

(六)经营场所、用具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应的卫生防护和消毒设施。第六条 具备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后,方可开业。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经营场所、负责人等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未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作为机构名称。第十条 盲人保健按摩的服务价格应以文字形式公开,不得敲诈勒索。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色情、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二条 禁止非盲人按摩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按摩工作。第十三条 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健康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外来人员还须持有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持在外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业的,须经我市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第十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经营业主必须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按国家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营业主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和变相扣留从业人员有关证件。第十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各类证照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处以50-200元的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非盲人按摩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按摩工作的:

(三)持涂改、伪造、转让《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年审《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而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第十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分别由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开办、经营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管理,促进洗浴和美容美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浴或者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除宾馆、饭店、写字楼、体育运动场所等附属的洗浴设施和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外,洗浴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第四条 在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工作的外地务工人员,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暂住证明和务工证明。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应当持相关证明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申请。

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等专业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第五条 严禁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严禁提供色情服务;严禁开设赌场、赌局;严禁吸毒、贩毒和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像制品、图片等物品。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在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和其他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六条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提供有偿陪侍、异性按摩(头部、足底按摩以及市残联批准的盲人按摩除外)。

(二)不得张贴、悬挂或者设备格调低下、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图片或者装饰物。

(三)沐浴、按摩场所不得设置完全封闭的包间;美容美发场所只能设置开放式隔断。

(四)从业人员统一着装或者佩带统一的服务标志。

(五)专营或者主营洗浴的,其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2时;除依法办理旅店业登记手续的外,不得为顾客提供留宿服务。

(六)其他工商、消防、卫生、环保、旅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第七条 向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第八条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可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商品流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品流通、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第九条 向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洗浴或者美容美发经营活动,或者为违法行为者通风报信、提供保护、包庇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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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维护盲人保健按摩市场秩序,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以由盲人主办或有一定比例盲人从业的,并经注册登记的保健按摩院、所。第三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组织、协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风区、西夏区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日常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并接受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残疾人联合会下设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

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税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或其它形式的保健按摩机构,对开办保健按摩机构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第五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申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室内设有通风、消防装置,地面应防渗、防滑,并设有盲人扶手,门窗应当使用透明玻璃;配备完善的清洁消毒设施,浴巾、面巾、垫巾、拖鞋、修脚工具、饮水用具应严格按有关卫生标准进行清洁消毒。

(二)盲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从事保健按摩服务的人员中,盲人按摩师的比例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健全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从事保健按摩服务的人员中,盲人按摩师的比例不低于80%。

(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按摩人员的相关证件。

(四)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与聘用的盲人按摩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和为盲人按摩人员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凭证。

(五)有经营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

符合上款规定的条件,残疾人联合会发给《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第六条 对持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申请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卫生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经登记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应当冠有“盲人保健按摩”等字样。第七条 从事盲人保健按摩的人员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第八条 税务、工商部门对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费减免。第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营业,并将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第十条 市、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号、按摩技术证书编号、从业单位以及工作表现、违法记录等资料输入电脑,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十一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主要负责人或分立、合并的,应当重新办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需要歇业、终止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收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报告表一式三份。

(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含盲人按摩员、健全人按摩员、管理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年审合格的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一)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聘用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比例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二)聘用按摩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

(三)没有固定场所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相符的。

(四)损害盲人合法权益或无正当理由辞退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

(五)出租、出借或转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

(六)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凡年审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收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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