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T 15036.1-2001
标准名称:实木地板 技术条件
标准状态:现行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实木地板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以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干密度不低于0.32g/cm3针叶树木材和气干密度不低于0.50g/cm3阔叶树木材制成的地板。
漆膜粒子允许有(地板长500mm以内,少于2个。地板长500mm以上少于4个)之外,其他缺陷,如腐朽、缺棱、裂纹、加工波纹、漆膜划痕、漆膜鼓泡、漏漆、漆膜针孔、漆膜皱皮都不允许有!
木材干燥质量怎样检验?
木材在经过预热之后的干燥过程中,随着含水率的下降而逐渐提高传热、传湿介质的温度,同时降低其相对湿度,在木材处于和干燥窑内小气候所形成的平衡含水率条件相适应的环境之中,促使其内部水分向外移动、表面水分向大气中蒸发的调节和控制介质状态的程序表。此程序表因木材的树种、尺寸规格及质量要求而不同。基准中不列入以热透木材为目的的预热处理;以消除应力为目的的中间处理;以消除残余应力及使木材中的含水率分布趋于一致为目的的终了处理。
基准的要点在于使木材实际含水率和与小气候环境相对应的平衡含水率之间造成一个前者大于后者的差值,并使前者向后者迫近,促使木材排出水分。前者对后者之比叫做干燥势。势大则干燥速度快,但有产生缺陷的危险,适用于易干材;势小则干燥速度慢,但较能保证质量,适用于难干材。
表1是厚度为30毫米的易干材(松、杉、椴等)的窑干基准。
表1表2
表2易干材窑干基准的干燥势为5.2±0.7,常称为硬基准;难干材基准的干燥势为1.8±0.5,常称为软基准。干燥势的差异所导致的结果是:在性能良好的干燥窑中,30毫米厚的松、杉、椴等板材由初含水率为60%到终含水率为8%的干燥时间约为24小时;30毫米厚的栎木板材由初含水率为60%到终含水率为8%的干燥时间约为240小时,即若其他条件相同,栎木的干燥时间约为松木的10倍。但松木所需的中间处理与终了处理的次数少,而且时间短;栎木需要多次和长时间的处理,因此栎木及其他难干材的总干燥时间实际上远多于松木及其他易干材的总干燥时间的10倍。
一切木材干燥法各自需依据一定的基准。在制定基准时可用窑干基准作为参考。
为了评定锯材干燥质量等级与合格率,对窑干锯材进行的平均终含水率、干燥均匀度、沿厚度的含水率偏差、干燥应力和可见干燥缺陷等项目的测定及其统计分析。
平均终含水率
窑干前,在同批材料中选取含水率偏高的无疵木料作为检验板,按图1所示位置装入材堆中干燥,每堆放5块或9块。窑干后将检验板取出,按图2所示锯取终含水率、分层含水率和应力试片,依次编好号码。取含水率试片,用天平称其初重G,精确到0.01克,然后在105±2℃的恒温箱内烘至全干,再称全干重量G0,则试片终含水率为
图1式中 i=1,2,3,……,n。锯材平均终含水率应符合表1中第二栏的规定。
图2
表1
图3干燥应力
直接测定干燥应力比较复杂,对于质量检验,只分析梳齿形试片的梳齿变形率。即如图4所示将应力试片锯成梳齿状。a图用于S<50毫米,b图用于S≥50毫米。若锯材宽度B≥200毫米时,应力试片可按锯材宽度的一半(B/2)锯解,如图5,梳齿齿根取在板材宽度的边部,齿尖取在中部。
图4
式中 S为梳齿锯开前齿端外侧宽度;S1为含水率均衡后齿端外侧宽度;L为梳齿刚锯开时的齿长。
干燥应力指标Y的绝对值应符合表1中第八栏的规定。
可见干燥缺陷窑干前装堆时应检查木料有无开裂(表裂和劈裂)及弯曲(顺弯、横弯和翘弯)并作出标记。窑干后检查原有缺陷有无发展或新产生的干燥缺陷,包括开裂、弯曲、皱缩、炭化和变色等。各种可见缺陷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其中劈裂和弯曲以占木料长度的百分率表示。
图5
表2 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中国国家标准GB 6491—86《锯材干燥质量》对窑干材规定4个等级:一级材要求基本保持锯材固有的力学强度,适用于仪器、模型、乐器、航空、纺织、精密机械制造、鞋楦、钟表等生产;二级材允许部分力学强度有所降低,适用于家具、建筑门窗、车辆、船舶、农业机械、军工、文体用品等生产;三级材允许力学强度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适用于室外建筑用料、包装箱等生产;四级材指气干或窑干至运输含水率(20%)的锯材,完全保持锯材的力学强度和天然色泽,适用于远道运送锯材、出口锯材等。
根据要求的干燥质量等级,窑干合格率应不低于95%(或降等率不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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