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132项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以后就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列标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农业部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1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24号文件发布公告:《有机肥料》等153项标准经专家审核通过,现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其中《有机肥料 》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有机肥料 》农业行业标准,增加了产品腐熟度等安全性指标,明确了有机肥料生产原料分类管理目录,细化了包装标识等内容。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标准更具科学性和实用性,将对有机肥料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有机肥技术指标
有机肥限量指标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7号)
《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杜青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农业部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废止下列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蚕种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20日农业部发布)
2.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1994年9月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
3.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4月3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
4.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1996年农业部第2号令)
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鲜销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1995]19号)
6.渔业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施行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稿)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1989)农(渔人)字第32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82)农(渔管)字第12号]
8.鱼粉生产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5月15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9.渤海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1991年4月13日农业部发布)
10.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1991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布)
11.关于大麻哈鱼来料加工审批办法的通知(国渔政[1996]4号)
12.关于渔船设计单位实行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制度的通知([1993]农[渔检]字第2号,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3.进口兽药管理办法(1998年1月5日农业部发布)
14.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1998年农业部令第28号修订)
15.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2001年9月17日农业部发布)
16.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1989年9月2日农业部发布)
17.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1989年9月2日农业部发布)
18.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1989年9月2日农业部发布)
19.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6日农业部发布)
20.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7月10日农业部发布)
本决定1-12项自2004年7月1日起废止,13-20项自2004年11月1日《兽药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废止。
一、修改的规章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两项,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删去第九条第四项。二、废止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
2.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
3.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
2.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日农机发〔2005〕7号)
3.农业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军地农业合作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军队农副业生产发展的通知(农计发〔2007〕3号)
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
6.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9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587号)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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