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ubuwang.com
全部产品分类
符合水产养殖条件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1-27 09:03:2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保证鱼、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不得有异色、异味、异臭。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和浮沫。法律依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

保证鱼、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不得有异色、异味、异臭。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和浮沫。

法律依据: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水产养殖水质的基本检测指标有哪几项?各项指标需要达到什么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第二章 养殖用水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章 养殖生产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水产养殖亚硝酸盐标准是多少

水产养殖对水体比较关注的指标基本上有这几个:水温,盐度,PH,DO(溶解氧),氨氮,亚硝酸盐,还有个别的会关注一下总碱度和硫化氢。

水温:根据养殖品种的不同,要求也不同。比如大菱鲆属于冷水性鱼类,水温在12-18度比较合适,海参在10-16度比较合适,水温高于20度就会进行夏眠。南美白对虾喜欢高水温,在22度以上生长速度比较快。

盐度:同水温一样,不同品种对盐度要求也不一样。淡水养殖品种就不说了,海水养殖品种有广盐性和狭盐性的区分,广盐性的品种在不同盐度下都可以生存,比如鲟鱼,花鲈,南美白对虾,虹鳟。而狭盐性品种只在一定盐度范围内才可以生存,比如海参等,而且水体的盐度不易短时间内变化太快。

PH:绝大多数水产养殖品种在中性或者弱碱性的水环境下比较适合生存,比如在ph7.5-8.2之间。淡水鱼类对ph的适应范围能更广一下,在ph6.5-9.0之间都可以。说句题外话,在观赏鱼养殖中,有专门玩草缸的爱好者,这种草缸的水环境要求是弱酸性。

溶解氧:有耐低氧的品种和不耐低氧的品种,但总体来说DO大于5mg/L比较好,当然,溶解氧过高,会使鱼类得气泡病。

氨氮:基本都要求低于0.2mg/L,高了会使养殖品种中毒。

亚硝酸盐:一般会要求低于0.1mg/L,高了的话会向氨氮转化,间接导致水产动物中毒。

总碱度:我只在南美白对虾养殖中了解到这个指标,要求在80-120mg/L。

硫化氢:基本也是要求低于0.1mg/L。

以上纯手打,我是学水产养殖的,对水产比较热爱。希望能帮到你。

水产养殖环保法律法规

水产养殖亚硝酸盐标准要求在0.1ppm以下。

水产养殖:是人为控制下繁殖、培育和收获水生动植物的生产活动。一般包括在人工饲养管理下从苗种养成水产品的全过程。广义上也可包括水产资源增殖。水产养殖有粗养、精养和高密度精养等方式。

亚硝酸盐: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亚硝酸钠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广泛存在于人类环境中,是自然界中最普遍的含氮化合物。人体内硝酸盐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可还原为亚硝酸盐,亚硝基化合物的前体物质。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并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食品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符合水产养殖条件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公开信息收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归属原平台(作者)所有,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ubuwang.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 |  m.fubu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