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ubuwang.com
全部产品分类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1-22 21:03:29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第二章 养殖用水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章 养殖生产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本标准代替GB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8—2005《盐渍鱼卫生标准》和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品制品”;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修改了微生物指标;

——修改了寄生虫囊蚴指标;

——修改了附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是指在养殖、采集、捕捞等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水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渔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应当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六条 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实施动态监测。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如实采集、保存、记录追溯信息,保障水产品可溯源。

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研究开发符合水产品特点的质量安全追溯技术。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水产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宣传、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和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引导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科学防治疫病,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认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条 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区域,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保护和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防治产地环境污染,改善水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建设,根据水产品产地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水产品产地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和安全评价,对养殖用水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贝类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贝类生产区域环境质量和贝类质量安全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划定贝类生产区域类型,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保护水产品养殖环境,科学控制养殖密度,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防止因其生产行为污染水产品养殖环境。

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用于水产品养殖生产的水体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净化措施,经处理仍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

水产品生产者不得在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采集、捕捞水产品。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管理,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水产种苗检测机构,负责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工作。第五条 渔政、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在水产种苗检测和原种及良种选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生产应用以及资源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第七条 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省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天然生态库、保护区、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检测体系,并根据水产养殖发展的需要以及各地自然条件和种质资源特点,制定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检测体系。第八条 水产原种、良种、杂交种和国(境)外引进种由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初审,报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品种、国(境)外引进种,不得推广。第九条 水产种苗应当符合国家种质标准或者行业种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第十条 省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选育良种。

经济杂交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殖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或者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种苗逃逸。第十一条 省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水产种质的省际交流。

从国(境)外引进或者向国(境)外输出水产种质资源,应当经省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二条 水产种质资源库、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等水产种苗生产体系实行专业化生产和经营。

原种场应当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划,搜集、整理、保存、开发和利用水产养(增)殖对象的原种,确保原种质量,为良种场和苗种场提供原种亲本。

良种场应当引进原种和经过审定的良种,繁育后备亲本或者子一代良种亲本,供应苗种场。

苗种场应当从原种场或者良种场引进亲本或者后备亲本,繁殖和培育苗种,不得自行选留亲本。第十三条 各类水产种苗场必须严格执行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的种苗应当符合种质标准。良种场、苗种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更换亲本。第十四条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国家级、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水面或者种质资源库。国家建设确需征收的,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五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许可证由省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六条 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三)用于水产苗种繁殖的亲本必须符合种质标准;

(四)有与水产种苗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检验人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跨市、县的或者两个以上市、县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养殖管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对水域、滩涂利用的统一规划,会同交通、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防洪、防风等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划定养殖保护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水域、滩涂养殖容量的调查评估,根据养殖区域的自然承载力,确定养殖容量并实施监控和管理。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第十二条 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和区域养殖容量要求,并优先安排以下当地渔业生产者:

(一)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所在村、乡(镇)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从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规划调整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第十三条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第十四条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按照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

(二)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并做好使用记录,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饲料、饵料、添加剂等;

(三)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四)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五)防止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逃逸。

以上就是关于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公开信息收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归属原平台(作者)所有,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ubuwang.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 |  m.fubu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