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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扶持政策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1-22 20:28:46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济南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扶持政策 应届毕业生求职网讯 目前,济南市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包括:《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8]3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济政发[2009]3号);《济

济南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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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济南市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包括: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8]3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济政发[2009]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9]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号)等。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济南市已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过桥资金1亿元。支持的重点是: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微小和初创项目、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和其它中小企业投资项目。2.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3.服务体系补助项目,包括担保、培训、创业辅导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咨询、信息化建设等补助项目。4.过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中小企业“贷新还旧”短期资金周转等。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9〕28号) ,济南市在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主要有:(1)设立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产业规模,为大企业集团协作配套,及服务于成长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2)项目扶持。对成长型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不低于50%)投入高技术、高成长投资和研发项目的,其贷款在两年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30%—50%的贴息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100万;对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低于50%)投入的',两年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20%—40%的贴息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50万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3)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企业,可同时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08)43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市应用技术研发经费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新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采购。(4)择优给予资金奖励。通过对主要经济指标、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评,每年择优评选30家最具成长性企业,并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其中,成长型企业是指成长性好、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成长型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成长型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业类别以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产品创新能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销售收入、增加值、利税增幅在20%以上等。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号),济南市鼓励支持微小和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有:1、大力促进微小企业技术升级。鼓励微小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改善提升装备水平,对经县(市)区及以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投资额20万元(含)以上、符合条件的设备改造项目,经考核验收,最高可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2、积极帮助微小和初创企业解决发展空间。有计划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实行低价租赁或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3、认真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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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济南的防疫政策最新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推广节能建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墙体材料生产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市经济、建材、土地、环保、工商行政、技术监督、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委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给予的税收优惠;

(二) 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银行和投资机构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三) 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和节能住宅建筑,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对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无标准的产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或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设施。对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清理整顿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粘土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其中滥用耕地,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必须限期停产。第八条 鼓励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凡利用未经加工的工业废渣,排渣,排渣单位不得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第九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框架结构、高层(十层以上,含十层。下同)建筑工程的填充墙必须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设计中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市建委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框架结构、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应占墙体材料总用量的30%以上。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建委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墙体施工完成后,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于验收后十五日内,按下列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一) 框架结构、高层建筑工程填充墙全部使用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额返还;全部使用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的,返还应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部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在返还应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以内,按照实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及其现行的预算定额计算,减少返还金额;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百分之八十的不予返还。

(二) 框架结构、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按相应比例予以返还;使用比例不足百分之三十的不予返还。第十二条 发展新型墙体专项用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不予返还的专项用费,用于:

(一) 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

(二)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

(三)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及其管理工作;

(四) 奖励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或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设施的,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限期拆除新建、扩建的生产设施。

对逾期达不到清理整顿要求仍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并按所产实心粘土砖价值的二至四倍处以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擅自开工的,由市建委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缴。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注册:济南公司注册新政策和注册要求都有哪些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注册的政策和要求每年应该都会有所变动吧,2019年,注册公司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很多朋友都还不知道。那接下来就让曼德企服来告诉大家济南公司注册新政策和注册要求都有哪些吧!

一、济南公司注册新政策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济南公司注册要求

1、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民房可以注册公司吗?住宅可以注册公司吗?)

公司注册地址与一般的个体工商户的要求是不同的,每个地方工商局的要求不一样,大部分地方是规定登记地址必须是商务用途的办公楼才可以,少数地方针对注册地址的要求没有那么严格,住宅一样可以登记。如果用户那边工商政策是不允许用住宅房登记,则不可以注册。

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2、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特殊行业需符合行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注册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股东有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注册资本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证后,方能登记入工商注册信息。

3、公司经营范围要求

在注册公司,公司经营范围须写在营业执照上。普通的产品销售及咨询服务可以直接写入经营范围,但特殊行业或产品需办理行业许可证后,方能写入经营范围。比如,酒类销售就需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

4、公司股东、法人代表要求

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必须有身份证,且在工商及税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关于这股东等的详细要求规定,可参考工商局的《企业告知承诺书》。

5、财务人员要求

公司注册完成后,每个月需做帐和报税,因而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财务人员身份信息。在发票购买时,需办理“发票管理员证”。

公司注册完成后,还需开设公司基本帐户及纳税帐户。

济南公司注册新政策和注册要求都有哪些?看完上面由曼德企服带来的内容,相信大家都了解清楚了吧!不管是政策有什么改变,注册公司的基本方法和要求都是不变的,这点大家也要记住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曼德企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止伪劣商品流通,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销和质量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项商品质量检验,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标准计量局负责全市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区标准计量(含技术监督,下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单位或者县以上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第四条 工商、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各行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和所属企业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本行业和所属企业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消费者协会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商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工作,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市场商品实行报验制度。市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公布报验商品目录。凡在本市从事商品经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销者),必须按照规定向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报验商品,报验合格的,方可销售。

市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对市场商品质量组织抽查检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验。第八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市场商品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不得向经销者收取。第二章 经销者的质量责任第九条 经销者必须对经销的商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保证经销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第十条 售出的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销者应当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第十一条 下列商品严禁销售:

(一)失效、变质的;

(二)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

(三)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四)冒用优质标志、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

(五)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

(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第十二条 经销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指出不予改正的,不得销售:

(一)无检验合格证或者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二)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三)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出厂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四)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五)按有关规定应当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者成份、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六)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七)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者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次品”、“等外品”)字样的;

(八)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第十三条 经销者刊播、设置、张贴商品广告时,必须遵守《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必须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第十四条 经销者应主动协助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商品进行监督检验,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及资料,为检测工作提供方便条件。第三章 监督检验第十五条 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市场商品质量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依据企业标准或商品说明书。第十六条 对具有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和经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有效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可以免检。但用户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有反映或者发现质量问题时,县、区以上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抽检。第十七条 高档耐用消费品必须作破坏性试验时,应由县、区以上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抽检样品时,必须出示质量监督检验证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与其他方面联合检验时,必须持县以上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书和市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抽样单;质量监督检验人员不出示有关证件或者超过规定数量抽样的,经销者有权拒绝。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市场商品,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送交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经销者。

以上就是关于济南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扶持政策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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