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去工商局核对名称。
2.再拿着核对后的名称名单,前往交管局办理汽车修理的许可证。
3.再去环保部门办环保测评。
4.办理好许可证后,取到环保的测评报告后验收资格。
4、最后去工商办办工商营业执照。
汽车维修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一、正面回答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需要的手续:
1、递交书面申请;
2、到所在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简称汽修办,汽修办会根据申请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性的申报资料,再认真填报;
3、汽修办管理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你申办的开业条件,并会指出还应作哪些整改和补充;
4、开业条件后颁发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5、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6、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二、分析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需要的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具备所承修车型服务能力的材料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拟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公民、法人是备案的责任主体。
二、备案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等法规、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附件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并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
(三)维修场地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总成大修车间面积)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复印件(附件2);
(四)维修人员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列表。经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及从事燃气汽车、电动汽车维修经营的,还包括燃气系统维修、电动高压系统维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毕业证或资格证等证明(附件3)。
(五)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附件4);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备案内容要求,对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及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核准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确定经营范围,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经营范围由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三部分构成。
(1)业务类型:分为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
(2)业户类别: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3)项目种类:一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燃气汽车维修和电动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燃气汽车维修和电动汽车维修;三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汽车润滑与养护、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轮胎动平衡及修补、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美容装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七)维修企业组织管理信息清单。企业组织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建设及公示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建设情况(附件5)。
(八)环境保护条件。主要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与具有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危废转移危废协议;烤漆房排放达标专项达标证明等。
(九)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办理备案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连锁经营协议书复印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除场地产权等非企业自有资料可以复印加盖企业公章外,自制材料(平面图等)加盖公章,其他使用原件。
三、备案流程
(一)材料报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备案,并报送上述资料。
(二)材料审查:县区运管机构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信息填写的规范性。对不符合规定备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退还其报送资料;对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在审查时,采用高拍仪直接拍照存档。
(三)备案办结时限: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县区运管机构应于收到报送材料当日出具加盖印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附件6),同时把备案信息录入运政系统。
(四)备案信息公开:县区运管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公开场所定期向社会公告辖区内通过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五)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运管机构应参照初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出具原备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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