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业管理,提高汽车维修质量,保护汽车承修方和托修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汽车维修业,是指各种汽车、摩托车维修和技术性能检测。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维修业户),汽车托修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汽车维修业管理贯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协调发展、依法监督、优质服务,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汽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工商、税务、价格、技术监督、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二章 维修资格管理第七条 凡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以下统称技术合格证),并凭技术合格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方可经营。
交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次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并发给技术合格证。第八条 汽车维修技术资格类别:
(一)汽车大修;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
维修业户应当悬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维修技术类别标志,按照核准的维修技术类别承修车辆。第九条 从事汽车维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汽车维修场所、厂房和停车场地;
(二)有与汽车维修类别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三)有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技术作业规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和安全生产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维修业户变更维修类别、经营场所、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先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变更事项按规定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的行业技术培训。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维修业户进行一次维修资格审验。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维修业户应严格执行汽车维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无上述标准的车辆,可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十四条 维修业户对托修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应当由质检人员负责质量检验,并填写检验单。对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应当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并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车辆,由总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第十五条 维修业户应当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故障的,应当无偿返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维修业户使用的配件,应当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关标识,保证所用配件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第十七条 汽车技术性能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不得出具虚假证明。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维修车辆实行维修质量抽检,并将检测结果作为评定维修质量和年度审验时确定维修资格的主要依据。第四章 维修经营管理第十九条 维修业户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交通肇事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第二十条 承托修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汽车维修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和维修费用超过车价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第二十一条 对维修已竣工的车辆,托修方无故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逾期六个月,给维修业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维修业户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第二十二条 维修业户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收取费用,并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三条 维修业户结算维修费用,应当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汽车维修结算统一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工时、材料结算清单。
在太原工作的话,一般工资在什么水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综合利用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和环境、改善建筑功能等特性,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规定和标准。第五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和技术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依法处理举报投诉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以及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
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素质。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第十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因地制宜生产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光伏发电复合墙板等产品的应用。
鼓励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与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业链融合发展。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在太原工作的话,一般工资在什么水平?根据2017年太原薪资水平报告,太原人的平均薪资是4196元,据某网站统计,太原薪资占比最多的是3K-4.5K,占总比的24.7%,2K-3K的薪资占总比的21.8%,4.5K-6K的薪资占总比的21.1%,虽然数据可能不全面,但也由此可以看出太原的工资水平绝大多数在2K到6K了。再来看看2017年全国主要城市月均工资排名,北京以9240元领跑,上海8962元不甘落后,深圳8315元紧追其后,这些地方是我国的一线城市,工资确实可观,太原以5841元在34个城市中排名31,马上就垫底了,在全国来看,太原的工资水平真的是有点低了,也间接反映出山西省经济发展面临困局。而且月均工资5841元也只是太原的少数人了,很多人离这个标准相差甚远,不难看出,太原地区薪酬水平较低。
而这几年太原变化还是挺大的,经济也在尝试转型。太原的消费水平跟全国各地一样都是高中低三者结合,基本工资刚出来在2000—3000左右,随着你的工作能力和岗位的升迁待遇逐步的提高,就比如我2007年刚工作的时候1800元一个月,现在底薪6300外加提成,年底以前有一万多的奖金不过去年开始只给一个月的工资奖金。我爱人研究生在大学行政上,2013年刚开始4000多现在7000多再加上各类补助平均下来一个月有一千来块钱。(85后)对于太原而言平均最高工资第一档:高校、烟草、电力、国有的投资公司(7千以上)第二档:机关、教师(5、6千)第三档:企事业单位、厂矿工人(4、5千)第四档:机关的合同工、劳务派遣工(2、3、4千)至于私企基本在2-10000,领导的话1-5万(月薪)!
太原在全国属于存在感确实不强,既不属于西部大开发区域享受国家红利,中部开发也没山西啥事,离北京近吧好像也没啥光能沾沾。前几年都说山西煤矿养全国,结果空气质量差,经济也没搞上去,煤老板好多都是外地来投资,结果空气经济一团糟。这几年太原变化还是挺大的,路宽了,空气质量越来越好了,经济也在尝试转型了,一切都在追赶发达地区。太原的消费,说实在话真不低,工资水平好像一直就没上去过,赚个5000的都算高工资了,基本工资维持在3000左右,想买房太难了,如果有家庭开销更大,想都不敢想,好像一直都在追赶房价,却越来越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绿色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转型,是指以加强生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培育绿色理念为基础,经济、社会、生态向协调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实现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第四条 促进绿色转型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生态优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绿色转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建立适应绿色转型的管理制度、体制和机制。
发展改革、工业、农业、商贸、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科技、教育、财政、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绿色转型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保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转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太原市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绿色转型规划及年度计划。第七条 制定绿色转型重大政策、规划,建设重大项目应当进行论证、听证、公示。第八条 逐步建立以绿色GDP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绿色转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绿色转型要求的宜居环境建设、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生态安全、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方面,建立绿色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空气、噪声、水质等信息,定期公布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绿色转型信息平台,为社会提供绿色转型标准检索等服务。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信息跟踪系统,建立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工作有关的档案。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绿色转型计划或者政府投资的研究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绿色标准和绿色转型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提供绿色项目方案。第三章 绿色标准第十五条 在经济、社会、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领域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地方绿色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拟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绿色标准。
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地方绿色标准,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在本市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目录。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绿色标准的实施工作。第十七条 绿色标准是绿色转型管理、执法、监督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绿色转型工作的依据。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复审周期适时提出复审意见。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四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条 实行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生态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的承载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承载水平。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绿色转型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实行主体功能区制度。依据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按照功能区划要求,制定功能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对不符合生态环境承载力、功能区划要求的污染企业实施淘汰或者异地搬迁改造;对重要水资源涵养区、水土保护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与修复。
以上就是关于太原市汽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10修正)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