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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器管理条例,第37条是什么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1-16 06:15:30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号牌、行驶证的,责令办理相关牌证,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号牌、行驶证的,责令办理相关牌证,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转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

(四)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伪造、变造的牌证,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拖拉机或者联合收割机;

(五)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责令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补检或者补审,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令按规定投保,并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拖拉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拖拉机驾驶证

第六条 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 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

(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

(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第八条 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第九条 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获得拖拉机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其中科目三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一项。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在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一条 增考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四;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科目四;

(三)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增考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第二十二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各考试科目结果应当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拖拉机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第三十条 拖拉机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审验

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

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证件》执行。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农业部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居民的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三)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一、科目一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

2、拖拉机及常用配套农具的总体构造,主要组成结构和功用,维护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操作规程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二)考试要求

试题分为选择题与判断题,试题量为100题,每题1分。其中,全国统一试题不低于80%;交通、农机安全法规与机械常识、操作规程试题各占50%。采用笔试或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三)合格标准

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

(一)方向盘式拖拉机场地驾驶考试

1、图形:

(编者注:此图见原文件)

2、图例:

○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

3、尺寸:

(1)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机长;

(2)路宽:机长的1.5倍;

(3)库长:机长的2倍;

(4)库宽:大中型拖拉机为机宽加60厘米,小型拖拉机为机宽加50厘米。

4、操作要求:

采用单机进行,从起点倒车入乙库停正,然后两进两退移位到甲库停正,前进穿过乙库至路上,倒入甲库停正,前进返回起点。

5、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拖拉机的情况;

(2)对拖拉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6、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以上;

(6)发动机熄火;

(7)原地打方向;

(8)使用半联动离合器或者单边制动器;

(9)违反考场纪律。

(二)手扶式拖拉机场地驾驶考试

1、图形:

(编者注:此图见原文件)

2、图例:

○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

3、尺寸:

(1)桩间距:机长加40厘米;

(2)桩与边线间距:机宽加30厘米。

4、操作要求:

手扶式拖拉机考试应挂接挂车进行。按考试图规定的路线行驶,从起点按虚线绕桩倒车行驶,再按实线绕桩前进驶出。

5、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拖拉机的情况;

(2)对拖拉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6、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除扶手把外机身出线;

(4)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以上;

(5)原地推把或转向时脚触地;

(6)发动机熄火;

(7)违反考场纪律。

三、科目三

(一)拖拉机挂接农具考试

1、图形:

(编者注:此图见原文件)

2、图例:

○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

3、图形尺寸:

(1)路长:机长的1.5倍;

(2)路宽:机长的1.5倍;

(3)库长:机长加农具长加30厘米;

(4)库宽:机宽加60厘米。

4、操作要求:

采用实物挂接或者设置挂接点的方法进行,从起点前进,一次完成倒进机库,允许再1进1倒挂上农具。

5、考试内容

(1)在规定的机库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进库挂接农具的情况;

(2)对拖拉机悬挂点和农具挂接点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6、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拖拉机悬挂点与农具挂接点距离大于10厘米;

(5)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以上;

(6)发动机熄火;

(7)违反考场纪律。

(二)拖拉机田间作业考试

1、图形:

(编者注:此图见原文件)

2、图例:

○桩位,―地头线,→前进线,→地边线。

3、尺寸:

(1)地宽:机宽的3倍;

(2)地长:方向盘式拖拉机为60米;手扶式拖拉机为40米;

(3)有效地段:方向盘式拖拉机为50米;手扶式拖拉机为30米。

4、操作要求:

采用拖拉机悬挂(牵引)农机具实地作业或者在模拟图形上驾驶拖拉机划印方式进行。用正常作业挡,从起点驶入,入地时正确降下农具,直线行驶作业到地头,升起农具掉头,回程农具入地,出地时升起农具。

5、考试内容

(1)在规定的田间,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正确升降农具的情况;

(2)对拖拉机地头掉头靠行作业的掌握情况;

(3)对拖拉机回程行驶偏差的掌握情况。

6、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机组掉头靠行与规定位置偏差大于30厘米;

(3)机组回程行驶过程中平行偏差大于15厘米;

(4)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以上;

(5)发动机熄火;

(6)违反考场纪律。

四、科目四

(一)考试内容

在模拟道路或者实际道路上,驾驶拖拉机机组进行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定点停车等正确驾驶拖拉机的能力,观察、判断道路和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拖拉机的能力,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使用各种灯光的知识,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

拖拉机考试距离不少于3公里。

(二)合格标准

考试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及格、扣20分、扣10分、扣5分的评判标准。达到70分以上的为及格。

(三)评判标准

1、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驾驶考试不及格:

(1)不按交通信号或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2)起步时拖拉机机组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

(3)机组行驶方向把握不稳;

(4)当右手离开方向盘时,左手不能有效、平稳控制方向的;

(5)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或扶手把现象;

(6)换挡时低头看挡或两次换挡不进;

(7)行驶中使用空挡滑行;

(8)行驶速度超过限定标准;

(9)对机组前后、左右空间位置感觉差;

(10)不按考试员指令行驶;

(11)不能熟练掌握牵引挂车驾驶要领;

(12)对采用气制动结构的拖拉机,储气压力未达到一定数值而强行起步;

(13)方向转动频繁,导致挂车左右晃动;

(14)考试中,有吸烟、接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15)争道抢行或违反路口行驶规定;

(16)窄路会车时,不减速靠右边行驶或会车困难时,应让行而不让;

(17)行驶中不能正确使用各种灯光;

(18)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

(19)发现危险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

2、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拖拉机有异常情况起步;

(2)起步挂错挡;

(3)不放松手制动器或停车锁起步,未能及时纠正;

(4)起步时机组溜动小于30厘米;

(5)起步时发动机熄火一次;

(6)换挡时有齿轮撞击声;

(7)控制行驶速度不稳;

(8)路口转弯角度过大、过小或打、回轮过早、过晚;

(9)掉头方式选择不当;

(10)掉头不注意观察交通情况;

(11)停车未拉手制动或停车锁之前机组后溜。

3、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起步前未检查仪表;

(2)起步时机组有闯动及行驶无力的情形;

(3)起步及行驶时驾驶姿势不正确;

(4)掌握方向盘或扶手把手法不合理;

(5)行驶制动不平顺,出现机组闯动;

(6)挡位使用不当或速度控制不稳;

(7)换挡掌握变速杆手法不对;

(8)换挡时机掌握太差;

(9)换挡时手脚配合不熟练;

(10)错挡但能及时纠正;

(11)不按规定出入非机动车道;

(12)变换车道之前,未查看交通情况;

(13)制动停车过程不平顺。

4、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起步前未调整好后视镜;

(2)起步前未检查挡位或停车制动器;

(3)发动机启动后仍未放开启动开关;

(4)不放停车制动器起步,但及时纠正;

(5)起步油门过大,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

(6)换挡时机掌握稍差;

(7)路口转弯角度稍大、稍小或打、回轮稍早、稍晚;

(8)停车时未拉手制动或停车锁,检查挡位,抬离合器前先抬脚制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关于机耕路规定的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建设现代农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牧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装备农牧业,改善农牧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牧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农牧业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牧业机械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引导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加快农牧业机械装备更新,促进农牧业机械技术不断进步。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发农牧业机械化信息、服务资源,培养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和技术人才,加强农牧业机械化队伍建设。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牧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建立促进机制,按照政府支持、市场引导、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有效的原则,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扶持苏木乡镇建立农牧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做好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农牧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二章 科研推广与培训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牧业机械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农牧业机械生产企业之间的科研合作,研究开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和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第九条 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牧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推广在本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牧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农牧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牧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牧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牧业机械鉴定机构的推广鉴定。第十一条 农牧业机械化技术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农牧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开展农牧业机械化职业教育,为农牧业机械使用、维修、营销、管理等人员提供技术培训。第十二条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并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不得举办和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三条 农牧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牧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从事农牧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具备与其业务等级相应的仪器、设备,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的农牧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五条 农牧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牧业机械产品检测鉴定机构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等做出技术评价,为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农牧业机械提供信息参考。

农具的发展与演变反映了哪些历史规律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1]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1]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1]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1]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

机械化促进法》,该法规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1]

一

人类的历史是从使用工具开始的;工具的使用,使人类正式脱离了动物的行列,走出了蒙昧的荒原。农业的历史是从农具作用于农事活动开始的。农业开始之前人类经历了将近二百万年的采集和鱼猎时期,虽然这时的人们已经懂得使用工具,但是这些工具还不能称为农具。自然生态被人们有目的地给予加工才出现了农业,用于对农业加工的工具才是农具。可见从工具到农具,人类的祖先是经过了将近二百万年的艰苦探索才学会的,农具的得来是何等的不容易。有了农具也就有了农业,农业和农具同时诞生于人类社会,是谁也离不了谁的一对孪生兄弟。

农业和农具的诞生,结束了人类向社会索取,开始了人类向社会贡献的新时代。

随着社会的变迁,农业生产发展了,农具也相应有了进步;农具的进步又反过来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我国自古以农业立国,农业有着悠久的历史,历来各行各业都随着农业的发展而发展。而农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又以农具的发展水平表现出来。围绕着农具的发明、发展导致了一系列的技术和科学及研究技术和科学部门的产生与发展。可以说整个国计民生都与农业、农具有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我国从石器时代起即是以农业生产经济为基础的国度,历代社会制度,无不与农业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农业生产工具促进着生产力的发展,又必然引起经济条件的新变化,经济条件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制度的演变。这就是农业生产及农具的发展对社会制度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

二

中国自古是一个以农业立国的大国,己有逾万年的农业文明史;是世界为数不多的几个农业发源地之一。中国的农业科技有着雄厚的基础;中国的农业文化有着丰实的底蕴。在中华大地上诞生并发展起来的炎黄文化,与古埃及文化、古希腊文化及两河文化、古印度文化、玛雅文化等,都处在相同或相近的发展水平线上,而唯有炎黄文化演进为中华文化而存续至今,从未中断。原因固然很多,最根本的原因则是:炎黄文化一直值根于无烟的、绿色的、体量庞大的、有着丰厚而先进的科技含量的农业文化(包括农具文化)之中;它为中华民族的形成与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为华夏各族人民的大融合提供了共同的生产方式、生活模式、思想文化选择。中国的农业养活了世界上最庞大的民族群体,创造了举世无双的经济成就,走过了一条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学道路。这就是中华文明的精彩之处、独特之处,也是今天中国新农村建设的根基所在。

从本质上讲,农具是人类为了生存和不断改善生存状况的产物,是为改善农业生产面貌的产物,是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界的产物,是农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标志,是人类社会不断地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前进的一个缩影。所以包括在生产工具中的农具,是一种文化载体和文化现象,是整个古代文明的重要内涵之一。农具既然是人工制造物,在它身上就包含着人类的智慧,人类的技术,成为人类物质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具的制作、使用、废弃等等,也同样凝聚着人们的一种思想观念,都被打上了人类精神文化的烙印。

农业是百业之源。农业是人类进入农耕时代之后一刻也不能或缺的行业。其他许多行业,都有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暂时或永久的消失,但是农业却不能。农业不但过去要有,现在要有,将来永远也不会没有。而农具是农业的胞兄胞弟,没有农业就没有农具;而没有农具也就没有农业。所以说,人类所走过的历史进程,是踏着农业的脚步开始的;是踏着农业和由农业分化出来的各行各业足迹不断前进的。而农业的发生、发展又是与农具的发生、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研究人类的发展历史,就不能不研究农具发展的历史。

农具的历史是国史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农具史的国史是难以想象的。农具的历史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历史;折射出了中华儿女历来所具有的勤劳、勇敢、聪明、智慧,敢于创造、善于革新的伟大品质和优良传统。研究农具史不但可以使这些美德得以继承和发杨光大,还有助于提高人们、特别是年轻一代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爱国主义精神;而且还可以使我们从中找到农业机械的科学发展规律;从中找到今天发展农业机械的借鉴,从而促进当代农机事业的发展,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研究中国农具的历史,就是要还原中国农具发展历史的真面目,让人们正确的对待历史;正确的对待中国传统农具的历史。研究中国农具发展的历史,就是要从历史前进的足迹中,找到我们的经验和不足;找到我们从先进变后进的原因和教训,为今后中国农业机械的发展提供借鉴。研究中国农具发展的历史,就是要为中国通史及相应学科提供更加丰富、准确、真实的、有关农具发展方面的历史资料……。

把历史的真实再现给世人,这就是历史工作者,包括农具史工作者的历史责任。

致此,我们不尽又想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中华文明应该是五千年还是一万年。传统的习惯说法: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文明史。据说这种说法的主要根据是文字的发明和城市的出现等。这种根据叫人实在觉得不近情理。城市建设的不论如何发达;文字的应用不论多么精彩,但是如果没有农业人能活吗?没有活着的人哪来发达的城市、精彩的文字?如前所述,中国已有逾万年的农业文明史,这已是不争是实。农业文明的到来应该是决定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准,而不是什么出现文字或城市为标准,因为人的第一需要是吃饭、是农业。不管城市建的多美,文字多发达都不能解决人类生存问题。逾万年的农业文明持续不断,绵延自今。农业文明是其他文明的基石,其他各种文明几乎都是由农业文明派生出来的。夏商周之后的农业文明理所当然的是中华文明;那么为什么夏商周之前的农业文明就被排斥在中华文明之外呢!传统农具镰刀的历史已超过万年,在这万年之中,镰刀一直是"种、管、收"农业三大工程之一的"收"割工程的主要农具,直到建国前后,仍在农业收割中唱主角。难道由镰刀开创的农业文明不算中华文明吗?己有逾万年历史的稻作文化,难道也不算中华文明吗?

三

中国农具发展的历史资料,自古就比较贫乏,中国古文献浩如烟海,而在这浩如烟海的古文献中,有关农具的史料却又寥若晨星,许多资料只能从与农具毫不相干的文史资料中像大海捞针似的寻找、判断、借鉴、参考。(对此我的《中国农具发展史引语总录》[数约1500余条]可为证明。也是一套为后人铺路搭桥重要资料,可惜无处出版或发表,只能刊发在我的有限的几本《中国农具发展史补遗》中)。在中国古文献中,几乎见不到专门记述农具的书籍,直到唐代,才由一位诗人陆龟蒙,作为业余爱好写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本专讲农具的书《耒耜经》,虽然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但其主要内容,也仅仅只是论说了一种曲辕犁。又经过好几百年,元朝王祯编撰的《王祯农书》才对中国传统农具作了一次比较全面的总结介绍。然而却成了中国历史上的一部空前绝后的论述农具的作品。在中国历史上,可以列入农书的作品虽然成百上千,然而真正论及农具者却寥寥无几,就连在这之后的两部大型农书《农政全书》和《授时通考》中,虽然论说农具占了很大篇幅,却基本上都是《王祯农书•农器图谱》的翻版,没有多少新的创意。清朝末年,在一批时代激进人物探索中国如何摆脱贫穷落后的思潮中,为了在刚刚开办的一些学校中传授农具方面的知识,顾复写了中国第一部教材式的农具专著《农具学》,成为我国学者独立撰写农机著作的开山之作; 1933年世界书局出版的唐志才著《改良农器法》,实际上是在引进欧美农机具的同时,如何提高我国传统农器的省力和高效能力,如何在改良、改革的基础上,独立研制新式农机具作一些试探和设想。但都非史学作品。

建国前后,对农具史的研究,虽然不能说是一片空白,却也是凤毛麟角。刘仙洲先生曾组织过系统收集有关古代农业机械的资料,并组织编写了《中国科技史资料选编—农业机械》,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随后(1963年)刘仙洲先生发表了他的专著《中国农业机械发明史》,才算推开了研究中国农具史的这扇大门。然而就是这部专著也还是纲领式的,还缺乏详细的考证与论说。更重要的是继承之势仍是相当的薄弱,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既没有这方面的机构,也没有这方面的课题,更没有发表农具史著作的园地。中国农科院和几个大专院校虽然相继成立了农史研究室,但也是几经起伏,举步维艰,很少有人力和财力从事农具史的专题研究。另一方面,伴随着建国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文物考古工作的相应发展,虽然出土了一批与农具有关的文物,却只是散见于各发掘报告之中,既缺乏系统整理,更缺乏认真分析、对比和研究。改革开放之后,这种状况开始有所好转,以中国农科院农业遗产研究室为代表的几个主要的农史研究机构,得到加强和充实,《中国农史》、《农史研究》、《古今农业》相继创刊,使农具史的研究开始有了自己的阵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大型学术刊物《农业考古》的创刊,把农具史的研究推向了百花齐放的时代,对此笔者曾写成《十年回顾》、《考古论今又五年》及《更上一层楼》三篇文章对其中农具史的研究作了综合评述。二十几年来,出版了犁播的《中国农具发展简史》,张春辉的《中国古代农业机械发明史(补编)》以及章楷的《中国古代农机具》,笔者的《农具史话》和《中国农具史纲及图谱》。还有以《中国农业科技史稿》为代表的一大批农学专著,也都或多或少的讲到了有关农具的内容。尤其是陈文华先生的《中国农业科技史图谱》和《中国农业考古图录》,系统的整理了历年来发掘的农具文物,这些都极大的丰富了农具史研究的资料来源,为编写《中国农具史》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但这毕竟还只是一个基础,如何把零散的资料系统整理起来;如何把上万年的农具发展的脉络梳理出来;如何把各种农具、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重要农具起源发展的途经寻找出来;如何把有关农具研究的各种学术观点充分展示出来;如何把各种分歧统一起来;如何把农具技术发展的总体面貌反应出来;如何把农具发展的技术思想提炼出来……这还都是没有先例可循的难题。

经过多方面的努力拼搏,到目前为止总算有了中国农具历史的基础读物,例如拙作《中国农具发展史》等,但还只能是“基础”,许多细节问题还都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例如:农具用字的形音意的发展演变;农具“同物异名”、“同名异物”, “一物多名”、“多物一名”的辨别;只知其名不知其物的农具的探索;只知道定型后的农具,不知道它是怎样产生的,更不知道它发展演变的来龙去脉,等等等等,还都等待着深入的考察研究。

另外,当前研究农具史的主要依据:一是文献资料,二是考古及文物。这就明显存有不足之处:第一是,文献资料特别是古文献资料有很大的局限性,社会上实际存在的农具要比文献资料中记载的多,古今从来如此,虽然依据一些有关调查作了一定补充,但因为缺乏全国性的古农具普查,因此还会有许多社会上存在的传统农具不能写进来;特别是古代已经失传而文献中又缺乏记载的传统农具,更成了农具史上的一个无法弥补的遗漏。第二是,考古及文物都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我们看到的只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已经发现的,还有多少没有发现,今后还会发现什么,谁也无法断定,所以现在的某些结论,很可能被今后新的考古及文物的发现所否定。第三是,不论文献资料还是考古文物大都缺乏对农具自身结构的记述,要部分的弥补这个缺憾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对现存传统古农具进行抢救性的全面调查和实物测绘,对此虽然已有人作了一些工作,但因为其面广量大,需要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要把这些内容写入“农具史”,还需要花相当的功夫;没有国家的立项和投入恐怕是很难完成的。第四是对农具出土文物的重新鉴定也是农具史研究中应该作而又十分难作的巨大工程,这些文物很可能有许多原始鉴定就不准确或不正确,当前的农具史专著中收入这些农具时只就现实论现实。这肯定也是一大缺憾和今后需要继续补救之处。

四

在口语中 “农具”和“农业机械”,这两个词的界限是很模糊的。从文字学角度分析大概也是如此。

很显然,“农具”就是“农业生产劳动所用工具”的简称。那么什么是“工具”呢?工具的本义,是指的人们从事劳动生产和从事社会活动所使用的有形和无形的东西,它是个广义词,它可以是泛指从事各种生产活动时所使用的、对劳动对象产生作用的器具。古代手工业常用的斧、锯、凿等是工具;古代农业常用的犁、耙、锄等是工具;近代工业常用的车床、刨床、车刀等也是工具;近代农业常用的收割机、圆盘耙也是工具。很显然,收割机、圆盘耙、车床、刨床、斧、锯、犁、耙等也都可以称为机械,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工具”和“机械”界限是非常模糊的。这些工具都是社会上存在的实实在在的东西,是有形的。但工具还有一个引伸义,即指人们从事意识活动所需要的东西,用以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这些东西可以是具体的、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抽象的,如“语言”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工具,就是指的抽象的东西。“农业生产劳动所用工具”当然不会是抽象的东西,而是具体的人们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所应用的实物。

“农业生产劳动工具”一词,是由“工具”、“生产劳动”和“农业”三个部分组成。

“劳动生产工具”一词,则将“工具”限定在“生产劳动”这个范畴之内,就不再包括“语言”这类抽象的工具。而“农业劳动生产工具”一词,则又将这种具体的工具限定在从事“农业劳动生产”这个范畴,即只有“农业劳动生产”这个范畴使用的具体工具,才能算是“农业劳动生产工具”。但是,劳动生产工具,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上讲,它应该是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用来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的具体器物。劳动生产工具是置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之间的。农业劳动生产工具则是农业劳动者--农民和农业劳动生产对象--土地或农作物之间,并对土地或农作物进行加工的具体器物。所以诸如锄、镰、犁、耙等都是非常明确的农具,因为使用它从事劳动生产的是农民,劳动生产的对象是农作物或土地。

“农业机械”的含义是什么,这还得从“机械”的含义说起。

“机械”也有具体和抽象双重含义。具体的含义实际上也是指一定的器物。对于“机械”具体是指的什么器物,古今中外从来就没有过一个确切的定义。《辞海》说①机械是“机器、机构等的泛称;②犹言巧诈;③呆板、不灵活。”①是具体含义,②、③是抽象含义。有人解释:机械是只能按规定程序运作的工具,即“机械”仍然属于“工具”范畴。对于“农业机械”,刘先洲先生在他的《中国农业机械发明史》中是这样解释的:“在我国历史文献上,对于这一类工具,有时叫做田器,有时叫做农具,有时叫做农器。若就机械的定义说,任何一种工具,无论简单到什么程度,当使用它工作的时候,都是一种机械。所以在本书里,一般都叫它们作农业机械。”按照这段解释,就是说我国古代的传统农具,不论它们的结构多么简单,都可以称之为农业机械。由此也可以得出相反的推论:所有农业机械,不论复杂到什么程度,也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具,也都可以称之为“农具”。又由于在文献和口语中有一种习惯,多把古代的农业生产工具称为“农具”,而把近代的农业生产工具称为“农业机械”;把有动力机械带动的器物称为农业机械,如播种机、收割机等。把用人工或畜力带动的器物称为农具,如锄、镰、铲、耧等。

五

中国农具的发展也和中国农业的发展一样,它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它自身的连续性。而且农具的连续性比农业的连续性表现的更显明。既使农艺出现某些重大突破,农具却并不因此随即改变。例如播种工艺从古到今尽管发生了许多变化,播种工具耧车却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农具发展的连续性还表现在,很少受外部条件的干扰,大的政治、军事变故,可以促进或延缓农具发展的进程,却很少打断农具发展的自身程序。历次的改朝换代,差不多都有一个促进农具快速发展的时期,但却都是在上一代基础上的延续,从没有出现过跳跃式的变化。就是在建国后,中国的传统农具虽然屡屡受到国外引进农机的冲击,但当失去外力干扰之后,传统农具仍顽强的回到它自身的发展道路上来,依照它自身的规律向前发展。所以中国传统农具发展的历史,从整体上讲,表现出了中国传统农具的整体发展的历史规律;从具体上讲,更明显的表现出每种或每类农具不断发展演变的历史规律。

六

由于原始农具距离我们太遥远,又没有直接的文字和图形资料,因而在研究原始农具的时候,常常会出现一些不是农具本身的问题,而是后代人的认识问题。由于认识问题的不一致,又常常导致了农具研究本身诸多困难。

正确认识原始农具产生过程,是正确认识原始农具本身的前提。一般来说,农具起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里我们对原始农具产生的一般过程作以设想性的简要描述:

原始农业初期,有一个很长的农业与采集共存的过度时期。这个时期农具是十分简陋的,其中的大部分都是在采集时代就存在的工具,只是发明原始农业之后,作业对象发生了变化:用以切割野生植物枝、茎、叶、蔓的刀类切割工具,变成了收割人工种植的作物稻、粟、稷等的茎和穗的收割农具;用以加工野生谷物子粒的工具,变成了加工人工种植的稻、粟粒实的谷物加工农具。此外,这个时代还有一类特殊的农具,那就是刀、斧、锛、凿等。因为这个时代的主要耕作方式是“刀耕火种” ,所以这时的刀、斧、锛、凿等则应称为农田开发农具。直到“火耕”农业逐渐过度到“耜耕”农业之后,刀、斧、锛、凿等则退出农具范畴(但并没有消亡,而成为加工农具和其他工具的重要工具,一直沿传下来)。不论“刀耕火种”还是“火燎杖耕”一般都没有施肥、灌溉和田间管理,所以这个时代还没有施肥、灌溉和田间管理农具;甚至也没有耕翻土地的农具。因为这时人群还没有定居,土地常常是收割后就抛弃了,再种还要再刀劈火烧。对所用的工具还在很大程度上保留着随拣随用、随用随丢的习俗。对工具的形状和性能都不怎么严格要求,所以说这个时代农具的种类并不多,除如上述的斧、锛、凿类土地开发农具之外,尚有用以戳穴播种农具,及收割、脱粒农具。就这样又经过了上千年甚至数千年,人们才在漫长的在实践中开始认识到,土地和农具的再次利用,比再开再造能极大节省气力,而且收成还可能更好些。于是人们也就部分的定居下来,从事相对稳定的农业生产。对所使用的工具也选择比较省力好用的收藏起来,以备重复使用。因此也就对农具是否好用、是否省劲;哪些农具适合于干哪些农活,有目的的作了选择,有目的的作了适当打制和磨制,于是也就有了比较精致的打制和磨制农具;装柄的复合农具渐渐的多了,不仅有木木复合农具,还有木石、木骨、木蚌复合农具等。由耒和耜结合而成的“耒耜”,以及由“耒”、“耜”和“耒耜”发展演化出来的、用于垦掘土地、疏松土壤的铲、铫、锸等农具,及由斧、锛等演变出来的镢(钁)、锄等挖刨农具,渐渐登上历史舞台,从此历史也就进入了耜耕阶段;社会也进展到了原始农业的后期。

七

正确判断古文献中有关解释古农具的文字的历史背景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许多古书上都有“神农之世,斫木为耜,揉木为耒”之说,于是有人就按照这句话去套历史上的所有耒耜:认定所有的耜都是木斫的;所有的耒都是木揉的。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全面的。古书上的这种记载可能只是制作耒耜的方法之一,而且不是神农时代的制作方法,而是以后某个时期的一种制作方法。实际上早期的耒可以说没有进行“揉”制的;早期的耜多为石制,更用不着“斫”。又如《周书》有这样的话:“神农……破木为耒耜锄耨”。难道能说历史上所有的耒耜锄耨都是“破木”制作的吗?

更准确的说,古书中多处引用的这段话,是源自于《周易•系辞》,原话是这样的:“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盖取诸益。”也就是说,《系辞》的这个解释,其根据是《周易》的《益卦》。根据《益卦》所显示之形象而附会出来的新的含义。对此张波先生有过精辟的论述(略)(张波《〈周易〉农事披拣录》、《古今农业》1988、1、46)由此可见,“斫木为耜,揉木为耒”之说,既不是直接来源于《周易》,更不是神农时代农具面貌业的直接写实,而是推断之言、附会之说。这就更加证明,不能用“斫木为耜,揉木为耒”之说作为研究原始耒、耜的依据。

不能抠字眼的原因还因为古文字的记载,并非百分之百的准确。因为这些文字所在的文献,许多并非农学专业著作;写作的内容也大都不是作者的目击记实。既便有些是与农业有关的书,作者也多非农学专业人材。许多文字本身已存在推测的成份,再依此为据往上推,就更不能百分之百的相信了。例如上面举的“斫木为耜,揉木为耒”之例,如据此上推原始农业初期的耜也是用木料斫出来的,那么原始农业初期人们才刚刚懂得用尖木棒戳穴播种的时候,有什么外部条件能启发人们一下子就想到用一大块木料砍成一个如后代“铲”形的农具呢?现在有人老是抓住这句话不放,认定耜的出现一定是从木材里砍出来的,就未免有点形而上学了。

运用古文献和古文字考证古农具是重要手段之一,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绝不能陷入形而上学的境地。古籍文献中对古农具的注释颇多,但并不都是正确的,甚至常常出现注释矛盾的现象。所以应注意避免机械的抠古书上的字眼。对待古书中有关农具的记载,要采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例如在古文献中,农具之间相互注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有的几种农具注来注去却都成了一种农具。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注释古文献的经学大师们对工具的形制和功能并不熟悉,因而两种工具器形相似而混为一物,以今比古,出现钱、铫、耜、插、鈂展转相训,造成工具名实混乱”(陈振中《青铜农具钱》、《农业考古》1987、2)。所以如何运用好这样的资料,是需要认真动一翻脑筋的。

八

“火耕、耜耕、犁耕”的提法比“刀耕、锄耕、犁耕”的提法更确切。

回顾历史,似乎还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认识:将古代农业划分为“刀耕、锄耕、犁耕”三个阶段的提法,倒不如用“火耕、耜耕、犁耕”三个阶段更确切。因为刀耕阶段用于砍伐林木的主要不是刀,而是斧、锛。对于砍伐林木,斧、锛的作用要比刀的作用大得多,单就这一点说,称“刀耕”就显得与事实不付。更何况不论刀、斧、锛都没有对土地发生直接作用,直接作用于土地的是火。所以这个阶段称“火耕”阶段更确切。进入熟荒耕作后,用以掘松土地、为播种作准备工作的主要是耒耜类农具,而不是锄。因为从来都是将锄的功能定义为“除草”工具,而除草属中耕,从来都不被看作农业耕作的主要内容。作为锄的一种特殊形式和特定工作方式,能够从事一定的挖刨工作,可具有一定的耕整功能,但这不是锄的主要功能,也不具有锄的象征意义。正如一提到“镢”人们就会想到“刨土”一样,一提到“锄”人们就会想到“锄草”。所以“锄耕”的提法给人的印象是不确切的。但是不论从火耕到耜耕,还是从耜耕到犁耕,它们之间都不存在一条截然的鸿沟;都存在一个交叉过渡期。所以总体上处于火耕阶段并不排除在某些时空已出现耜耕。同样,在犁耕阶段也不排除在某些时空还存在耜耕。进入犁耕阶段后,犁承担了耕垦土地的主要任务,但也不是犁的一统天下,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仍然存在着耜、锸、铫耕和镢耕。所以原始农具(后代农具也是一样)都存在着普遍性和区域性的问题。

在原始农业的“刀耕火种”中火种的获取,初期阶段仍然可能是从保存的天然火种中获取的,后来渐渐过渡到由人工获取火种。过去一般认为最初人工获取火种的方式是采取所谓“钻木取火”,即古书上常说的“隧人氏钻木取火”。按常理推断,人们最早获得人工火种,不可能是从“钻木”中得到的,而很可能是从打制石器中得到的。因为钻木对于原始人并不是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和生活中常用的动作,不论当时的生产和生活,都很少有“钻”或“转”的活动和动作。而打制石器则是石器时代人们非常普遍的活动。当人们打制石器的时候,迸发出火花不会是罕见之事。火花迸发到人们穿着的皮毛或树叶上,或者迸发到已经熄灭的灰烬上,由此而引起燃烧,这是非常顺理成章的事。而且打石取火要比钻木取火容易得多,所以火的发明和利用的过程中,从开始保存天然火种到获取人工火种,首先应该是从“打制石器”时出现的火种中获取的,“打石取火”应该是获取人工火种的第一方式。其实对于“击石起火”,历史上也有近似神话的传说,如祝融“击石起火”等,按照传说,祝融和隧人氏应该都是同时代人,只是后人只强调了“钻木取火”,而淡忘了“击石起火”。

有关“隧人氏钻木取火” 的议论,过去和现代都曾有过,甚至有人作过钻木取火的实验,对于这些这里均不作任何评论,而且我们绝对没有否定“钻木”或“转木”能够得到火的观点。因为“摩擦生热”这己是经过物理学证明了的客观真理,只要达到了一定的条件,石头和空气摩擦都能起火,何况木和木或石和木相互摩擦啊!我们所要强调的是,“隧人氏”时代的客观环境没有让木和木或石和木发生摩擦的实际需要,也没有让木和木或石和木发生摩擦以致达到起火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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