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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行业标准还能建立地方标准么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1-16 01:53:29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可以的,行业标准是规范行业市场的一种准则,它是起着引导行业操作和行业规范的作用。 地方标准更严格。因为考虑到各地的发展水平和实施标准的条件,国家标准的门槛要比地方标准低一些。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服务外包是指某一机构将原本由自身承

可以的,

行业标准是规范行业市场的一种准则,它是起着引导行业操作和行业规范的作用。

地方标准更严格。因为考虑到各地的发展水平和实施标准的条件,国家标准的门槛要比地方标准低一些。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服务外包是指某一机构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非核心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剥离出来,委托给其他机构完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产业链、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行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是指某一机构将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范围内的档案,通过市场、以合同方式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的行为。我国档案界有时也称之为档案中介服务。1992年浙江省建德市档案事务所、湖州市档案事务所成立,揭开了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建设的序幕,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然而,从整体来看,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普及程度(尤其是档案寄存服务的市场普及程度)远未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除了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规模尚可外,大部分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的规模较小,服务水平不高。[1]究其原因之一是,我国尚缺乏体系化的、成熟的法规标准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进行规范与指引,致使此行业长期处于无序发展状态。本文对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档案管理服务相关法规、标准进行梳理,并予以简要分析,以期对日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1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建设基本情况

1.1国家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未提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2011年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下发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把制定《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列入档案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中,但据了解目前尚未真正启动此工作。2012年以来国家档案局连续印发了3个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档案局关于切实加强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化服务外包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通知》(档函〔2012〕103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托管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通知》(档函〔2013〕271号)和《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这3个规范性文件要求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寄存服务外包过程中,采取相关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信息安全。

1.2地方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许多地方出台的地方档案法规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尤其是服务外包企业(也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做了相关规定。45个副省级以上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西藏未出台档案法规)颁布的档案法规(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有25个[2]对档案中介机构(实质上即是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供应商)做出了规定,约占53.3%。其中,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档案中介机构作了规定,约占66.7%;15个副省级城市中,有5个城市对档案中介机构做出了规定,约占33.3%。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在修订前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做出了规定,而在修订后则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因此,目前北京、海南、吉林、山西、重庆、广西、青海、江西、湖南、江苏这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法规中没有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做出规定,约占33.3%。从条例内容来看,上述25个地方档案法规中涉及到人员素质的有12个,大多要求从事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涉及到业务范围的地方档案法规有7个,大多以列举的形式指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包括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寄存等方面;涉及到登记备案的地方档案法规有11个,大多要求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监督指导的地方档案法规有9个,大多要求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需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地方档案法规有4个,对违反规定从事档案服务外包活动的情形予以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另有1个地方档案法规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制定档案服务外包工作的管理办法。此外,浙江省、广东省、湖南省、温州市、杭州市、宜昌市、佛山市等七个地方出台了专门的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这七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包含如下内容:

(1)指出档案中介机构从事的是档案咨询、整理、保护、鉴定、评估、寄存、数字化、业务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

(2)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3)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定期进行复核。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档案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备案情况,执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业务水平,办公场所、设备设施,服务质量、业务水平,其他合法合规等情况。档案中介机构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取消其备案登记。此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档案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及时公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名单。

(4)规定档案中介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配备档案专业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认为档案中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培训,有独立从事档案管理的业务能力;档案中介机构应具有两名以上档案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此外,档案中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在一个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6)保密条款、责任条款、签约条款和收费条款。

(7)惩罚和法律责任条款。除了上述共性的条款外,

部分地方的档案中介管理规定还根据档案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做出了以下规定:

(1)湖南省规定了不能外包的范围,包括国有档案的鉴定、销毁;涉密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法律法规禁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佛山市规定档案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触和处理涉密文件档案、内部(工作秘密)或含有敏感信息的文件档案。

(2)湖南省、佛山市对档案库房提出了要求,指出库房应当满足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设标准》、JGJ25-201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3)杭州市指出应加强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市档案局应定期更新并公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信息。

(4)温州市、杭州市档案中介管理规定指出档案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规范、服务标准、执业人员守则,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入档案行业协会,接受档案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5)佛山市特别指出应当符合保密法规规定,非涉密档案中介机构在档案服务工作中应明确保密责任,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应急机制,明确法定代表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重要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保密职责。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档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处理的文档;非涉密档案中介机构的工作场所、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信息设备均应符合相关保密管理要求。

1.3国家和行业标准建设情况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是,一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档案管理的软硬件条件和业务操作要求做出了规定,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宜或应遵守。例如,《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对于档案寄存服务企业进行档案库房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档案数字化服务企业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扫描时宜遵循DA/T31-200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档案整理服务企业的档案整理质量宜满足GB/T11822-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13-1994《档号编制规则》和DA/T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等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正在制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标准,一些地方也已出台有关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地方标准,例如,山东省地方标准DB31/T430-2009《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企业技术与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SZDB/78—2013《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外包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共包括5个部分,目前已经送审,待发布)。这些标准对于我国制定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2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建设现存问题

2.1法规标准建设总体上滞后于实践需要

自1992年以来,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迅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据黄霄羽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全国共有376家档案中介机构。[3]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20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等一系列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2012年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提出“到2020年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纸质档案数字化的数量比2010年翻两番”的工作目标。[4]2013年,杨冬权在全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推进会上进一步提出“存量数字化”的要求。[5]这进一步推动了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的快速发展。但是,在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加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较为落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针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只有少量规范性文件和部分间接相关的标准。地方层面,尽管已有许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都停留在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少有涉及,可操作性不强。在执业标准、执业规则、技术手段等方面均处于不完善甚至空白状态。[6]由于缺乏专门的标准,发包方无法正确评价承包商的服务能力,无法科学筛选合格的承包商,无法有效监督承包商的业务操作;承包商不知道如何建立自己的业务操作程序,不知道从何提升自己服务能力。这导致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困境与安全漏洞。

2.2对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在前述25个副省级以上地方档案法规中仅有4个提及了档案中介机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其他均无提及。一旦在外包过程中出现了档案丢失、损毁或泄密的事故,发包方大多只能被动承担后果,很难借助于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例如,笔者在调研时了解到,某综合档案馆在档案数字化项目实施中,与承包商发生商业纠纷,承包商威胁要将存有档案数据的硬盘带走。

2.3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素质要求不具体

目前,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低、流动率高。许多承包商聘用的一线员工大多只有高中学历,而相当一部分是实习生或临时用工。即便是承包商的业务骨干或项目经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也很少。整个行业中具有过档案学专业教育背景的员工极少。而且,绝大多数承包商对员工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这使得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现有地方性档案法规制度大多规定,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学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而对于从业人员是否应具有档案学专业教育背景、相关工作经验,是否需要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以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等均无明确规定。

2.4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基础设施条件要求不严格

民营档案寄存服务商大多没有专业的档案库房,其库房多数由废弃工厂库房改建而成,而许多库房连基本的“八防”都做不到,[6]遑论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的要求。但现有地方性档案法规制度对于档案库房及其保管环境的规定大都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例如《浙江省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只提出“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符合档案管理的专业要求”,而何为“必要”,配备安保措施的要求和标准具体指什么,并未指明。[7]

2.5缺乏业务操作指南和服务价格指导

现有法规标准对档案管理外包业务操作缺乏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发包方和承包商之间的档案交接、承包商的质量控制缺乏详细规定,容易造成安全漏洞和质量缺陷。例如,档案数字化扫描中,一些服务商一味追求提高速度、降低成本,造成一些材质脆弱、不宜使用高速扫描仪的档案被损毁。一些档案寄存服务机构采用传统的开架式按卷盒存放方式保存档案,工作人员可以看到卷盒上的敏感信息。而且,承包商业务操作主要依赖于自身经验,较为随意,各个承包商之间的业务标准不统一,将来发包方之间进行档案资源整合很困难。对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项目,不同承包商的报价相差很大,以数字化扫描为例,从0.1元一页到2元一页不等,各地区均无收费指南或收费标准,出现了部分小企业先以低价中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再试图加价的恶意竞争行为。

2.6法规标准执行力差

实践调研发现,一些地方虽已出台了有关档案中介服务的法规制度,但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例如,2008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但实际上截止2014年底也只有12家企业进行备案登记。这些年,在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了相关档案或保密法规制度的事情,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很少予以依法罚处。目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对象多局限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基本处于中间地带,对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管理相对较少甚至疏于管理。

3对策建议

3.1加快国家层面的立法

建议在现有地方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制定国家层面的针对档案管理外包服务的行政法规。此类法规可包括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管理体制、设立条件、业务范围、人员素质、保管环境、服务收费、合同签订、操作要求、安全保密、法律责任、监管机制等内容。[9]通过国家立法,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促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在法制的轨道上快速、健康发展。

3.2完善现有地方法规制度

建议各地方补充、细化和完善现有涉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法规制度,特别增加以下内容:

(1)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要求;

(2)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的要求;

(3)对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档案库房、仪器设备、档案装具的要求;

(4)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业务操作程序和服务质量标准;

(5)发包方和承包商档案交接要求。

3.3出台相关标准指南

对于许多暂时不适宜以法规制度强制要求的领域,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档案行业标准。可以考虑出台《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总则》《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档案数字化服务》《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档案寄存服务》(此三者,国家档案局正在研制),以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价格参考目录》等标准或指南。

3.4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国外商业性文件中心历史悠久,行业成熟度比较高,建立了结构完备、会员广泛的行业协会,如国际文件与信息管理服务行业协会。PRISM制定了制定的一系列商业性文件中心的行业标准、指南和道德准则,包括商业性文件中心运营标准、建筑标准、灾备标准、保险及风险转移标准、载体设施标准等。[10]这些标准指南紧扣业务活动,操作性较强,基本涵盖了商业性文件中心的主要运营流程和业务环节,对我国制定档案寄存服务外包标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5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和第三方评估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档案服务承包商的监管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承包商的执业信息,建立承包商诚信档案,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发包。可由中国档案学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自律,以第三方身份进行承包商服务能力评估与认证。

珠宝行业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第七条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第十条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

暴伟

1.标准建设意义重大

标准化工作在珠宝领域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珠宝市场中,国际珠宝企业一方面利用标准形成贸易壁垒,限制中国的珠宝首饰出口,另一方面又想尽办法进入中国珠宝市场。因此,完善严谨的珠宝标准体系是珠宝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图6-1-1 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近年来,我国珠宝业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多次涉及到技术壁垒等问题。2007年美国、英国等国家以铅含量超标为由,全面抵制中国的流行饰品,在全球范围内召回中国生产的流行饰品。我国流行饰品年产值近350亿元人民币,其中70%以上用于出口,由于我国尚没有饰品铅含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为此,我国珠宝业紧急呼吁珠宝首饰有害元素含量标准出台,以提高我国流行饰品的环保指标,并保证流行饰品的健康稳定发展。

2008年,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全球经济迅速下滑,珠宝产业受到巨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珠宝市场仍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吸引了国际珠宝企业的目光,他们纷纷把进入中国、占领中国珠宝市场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他们利用我国珠宝标准体系不完善,在国际珠宝贸易中对中国产品进行打压,同时又以各种名目将其产品销入中国市场。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标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于发展中的中国珠宝业来讲,标准化工作将更加重要。“中国标准”已经成为中国珠宝企业未来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

2.标准建设稳步推进

近年来,我国珠宝玉石行业取得巨大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珠宝玉石及相关产品的质量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这主要得益于珠宝玉石鉴定基础标准的建立。我国珠宝首饰行业标准化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3年地矿部宝石监测中心(NGTC前身)制订了DZ/T 0044—92《珠宝玉石鉴定方法》、DZ/T 0045—93《珠宝玉石鉴定标准》和DZ/T 0046—93《钻石分级》三项行业标准,这是我国珠宝玉石行业制订得最早、最科学详尽的标准。这三项标准的建立对刚刚起步的中国珠宝业市场发挥了重大作用,并成为国内所有宝石鉴定人员必不可少的“规范”,也是随后各类宝石鉴定标准制订的重要基础。

1996年,我国颁布了《钻石分级》、《珠宝玉石 名称》、《珠宝玉石 鉴定》三项国家标准。在珠宝玉石进口贸易中,这三项基础性国家标准起到了抵御假冒伪劣珠宝玉石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作用,保护了中国新生的珠宝玉石企业,保护了重新起步的中国珠宝玉石行业;在国内贸易中,三项标准起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珠宝玉石市场,普及珠宝玉石知识,培养消费者,培育珠宝玉石市场,促进中国珠宝玉石行业发展的作用。

标准化工作在中国珠宝玉石行业的起步和前期发展阶段功不可没。标准化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必要条件,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支撑,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对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

在充分认识到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后,为了更系统有效地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经过近一年的筹备,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8年3月19日正式成立,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长孙文盛先生、常务副会长张蓓莉女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担任主任委员,又在全国征集了珠宝行业内包括加工、经销、科研、检测等各方面的专家代表作为委员会的委员。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作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订标准制修订的工作方针;对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计划的申请、意见征集;标准的审查和宣贯实施等。

经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珠宝玉石产品及相关产品标准,已经发布的主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130余项,其中国家标准83项。在已发布的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标准12项,推荐性标准71项。“十五”期间,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于推动技术进步、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业和产品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翡翠分级》国家标准已经正式出版,将在2010年3月正式实施,配合《翡翠分级》国家标准的翡翠分级标准样品已在研制过程中,无色翡翠样品已基本完成,绿色翡翠样品还在制作中,有关翡翠标准的宣贯工作也正在进行。在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下,《钻石分级》、《珠宝玉石名称》、《珠宝玉石鉴定》三项国家标准已在2009年完成了修订并顺利通过审查,报批工作正在积极筹备中。此外,红蓝宝石分级国家标准的制订工作正式启动,为此,

珠宝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别在国内及国际主要红、蓝宝石市场进行了考察调研,收集了国内外珠宝市场中红蓝宝石的品种、品质特征、优化处理方法、价格等资料。考察工作得到了国内珠宝企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引起了国际珠宝业的广泛重视。国际彩色宝石协会(ICA)、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CIBJO)、泰国珠宝学会(GIT)及泰国宝石协会等有关方面分别就红、蓝宝石分级工作表示高度的关注。

图6-1-2 钻石颜色分级标准样品审查会

表6-1-1 2009年度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展

在前不久召开的年度工作会中,针对标委会2010年的工作计划与全国各专家委员进行了讨论,已有多项标准完成了申请立项准备工作,后续工作将会在2010年积极展开。

3.标准建设任重道远

我国珠宝玉石产品的整体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差距,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珠宝玉石技术规范的研究系统性差,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珠宝玉石工业化生产起步较晚,从而影响了珠宝玉石产业技术的改进与创新,核心竞争力的增强以及珠宝玉石产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因此,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标准化工作组织,促进珠宝玉石业标准制修订、宣贯和实施,加快与国际技术规范接轨的进程,实现我国珠宝玉石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就对未来几年珠宝行业的发展进行了标准体系的规划,针对行业的发展趋势,制订了工作计划,基本涵盖了珠宝行业中的各个方面,也在近两年的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执行。

图6-1-3 《翡翠分级》国家标准及其标准样品

无色翡翠标准样品

标准化工作面对的主体是整个珠宝行业,不是仅仅局限于少数人、少数企业,只有提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充分合理地利用企业的资源和技术,使珠宝企业成为制修订标准和执行标准的主体,在我国珠宝玉石行业内逐步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标准化工作的新体系,推动我国珠宝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进程。

随着标准化工作的不断宣传与推行,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将目光放到了标准工作上面。“一流企业做标准”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管理者的经营理念之一。为了更好地推行标准化工作,吸收更多的专家进入标准工作队伍,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行业需要,拟扩大委员会的机构组成,成立五个分技术委员会,分别由在珠宝行业内五个具有代表性的单位作为其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业内宝石加工工艺、玉石雕刻工艺、人工宝石、珠宝玉石首饰镶嵌工艺、珠宝首饰企业管理五个方面相关标准制的修订工作,发挥行业内骨干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将自主创新技术与标准相结合,提高标准中自主知识产权的含量。通过标准化活动推动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最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机制。

图6-1-4 珠宝玉石标准框架体系表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0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决定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二、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要结合理赔(给付)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给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各保险公司要对外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并针对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制度,从总公司到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联系人。

七、各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别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公司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赔服务责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以及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发生调整,各保险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会及相关保监局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八、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理赔(给付)服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部门:稽查局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保监发〔2008〕80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进社会和谐。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等理赔简化、创新机制。

五、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7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五、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产险市场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今年年底前,全国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2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

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四、要改进交强险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险公司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专业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二)从2008年会计年度起,各保险公司每年应按照会计年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一式四份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报送报告电子版。

(三)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专题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险公司应逐步细化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中《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对费用项目内容进行说明。

五、要做好新旧交强险切换工作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统衔接、保单印制等工作,确保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费率方案按时执行。

(三)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应当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版)承担保险责任”等类似字样。

六、要加强交强险重要环节监管

(一)各保监局要将辖区内交强险费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查实存在“虚列费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交强险保费收入和已决赔款确认、未决赔案估损、专属费用指认、共同费用分摊等环节,全面准确反映经营结果。

(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保监局要加强查处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责令撤换责任人”、“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严肃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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