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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半年宁夏银川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1-11 08:38:30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零售点准予审批规定:(一)城市街道、巷道、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二)居民小区外围营业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出入口两侧10米以内不受间距限制;居民小区内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为营业房和居民楼一层。(三

零售点准予审批规定:

(一)城市街道、巷道、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二)居民小区外围营业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出入口两侧10米以内不受间距限制;居民小区内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为营业房和居民楼一层。

(三)机场内部航站楼、候客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四)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外围营业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候客厅内按照每5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行政村村部周边有营业房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每个自然村(组、队、社)设置一个零售点,常住人口500人以上自然村(组、队、社)增加一个零售点,自然村(组、队、社)最多设置二个零售点。

(六)在国营灵武农场二站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国营灵武农场一站、三站、四站参照自然村设置零售点。

(七)各类综合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产业园区等具有封闭或相对封闭空间的,市场外围营业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八)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类场所的零售点布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星级要求符合三星级标准以上

2.可同时容纳300人就餐

3.能容纳10人以上的包厢不少于20个。

(九)公寓楼、写字楼内零售点的设置仅适用于一层,按照申请先后顺序每栋设置一个零售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八项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类场所除外。

(十)旅游景区外部售票区或游客集散中心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一)符合安全要求的加油(气)站,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不影响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最多设置两个零售点。

(十三)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调味品、冷鲜肉、床上用品、培训咨询机构、彩票屋、早餐车、报刊亭、化妆品店、美容美发、生产加工厂、修理店、公厕、废品回收点、寄递揽件为主的快递网点等,零售点布局总数量不超过辖区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持证户总数的2%。

符合前款规定的零售点,按照总量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以及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旅游市场秩序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符合银川市旅游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突出民族文化特色,发挥塞上湖城、回乡风情、西夏古都资源优势,推进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民族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第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宣传、市场营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旅游新业态的培育发展和奖励等。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第六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统筹旅游发展规划。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湖泊湿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迹、特色地貌和具有地方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旅游功能开发。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重点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域并予以公布。

重点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设施,应当保持与景区风貌和谐统一。第九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突出民族、民俗风情,地域特点等具有民族传统文化的项目。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可以经营具有地方特色的有奖旅游项目。第三章 培育与扶持第十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旅游业及其基础设施。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道路、公共交通网络,应当配套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站)、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旅游集散服务信息查询等交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开通景区之间的公共交通线路和旅游专用交通线路。第十二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定期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并利用机场、车站、城市广场、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等旅游者相对集中场所的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三条 市、县(区、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媒体宣传本地旅游文化、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及旅游节庆活动等。第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旅游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培育跨地区的旅游市场,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旅游资源共享。第十六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发展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实行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八条 市、县(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家庭旅馆、乡村客栈、旅游宿营地、自驾车营地等旅游经营活动的引导和规范化管理,促进品牌化发展。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和旅游行业标准实行规范化、标准化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居民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制止或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的行为。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第八条 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表面以及临街门面定期清洗、粉刷和装饰,确保其外观及阳台、门窗、楼顶等整洁美观。第九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护栏、电杆、行道树和临街建筑物门窗外、屋顶、平台及未封闭的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的支架、护栏应当使用耐腐蚀材料,已腐蚀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需要隔离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高度不得超过1.8米,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门窗上设置的遮阳篷帐,应当整洁美观。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立临时经营性摊点的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具体实施审批事项。

因建设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征得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道或临时建设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人行道和城市广场、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物品或从事烧烤等易污染的经营活动。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路面污染的,由责任人予以清除。

街道两侧和广场周围室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宣传品等。

未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利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悬挂或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雕塑及横(条)幅、彩旗、气球等。

经批准设置或悬挂的,要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牢固、美观,到期应当撤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第十六条 路牌、车站牌、候车亭、电话亭、书报亭、邮政信箱(信筒)、消防栓、照明设施、线杆、栏杆等设施,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与标准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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