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市、区)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农业、渔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贸易、卫生、工商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项修改为:“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生产过程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以及动植物农产品检验检疫的监管;”
第(二)项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进行抽查、监管,协助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五)项修改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符合国际国内市场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第十条修改为:“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超量施用化肥。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施用城市垃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生产和处理食用农产品。”四、第十六条中“准入制度”修改为“监测制度”。五、第十九条第一款中“主管农业的部门”修改为“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款中“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者委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文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福州市脱胎漆器技艺保护规定
报道称,为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福州出台了支持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等扶持举措。
据介绍,对于落地福州的数字经济重点企业,或在福州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落地企业正式运营后第1年至第3年,每年按不超过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含市、县市区两级)的50%给予补助。
此外,对入驻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等特色园区的企业,各县(市)区在网络使用、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对牵头制订大数据、物联网等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件、国家标准20万元/件、行业标准10万元/件的补助。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组织评选10家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
措施还支持建设一批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领域的示范工程,对首个形成规模商用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闽都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脱胎漆器技艺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脱胎漆器技艺的保存、传承、创新、发展,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脱胎漆器技艺,是指在继承我国传统漆艺基础上,以天然大漆为基本制作材料,利用麻布、瓦灰、金属、螺钿等媒介,以传统手工为主要手段,通过制坯、地底、上漆、髹饰等工序,制作平面和立体造型的漆艺作品的技术方法。第四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脱胎漆器技艺保护专项规划,促进脱胎漆器技艺的传承和发展。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工作:
(一)脱胎漆器技艺的调查、记录、整理;
(二)脱胎漆器行业人才的培养;
(三)脱胎漆器技艺的研究、交流、宣传、展示等活动;
(四)脱胎漆器行业开拓市场活动;
(五)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基地的建设;
(六)获得大型展览、比赛荣誉或者在脱胎漆器技艺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其他事项。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脱胎漆器技艺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文化和旅游、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脱胎漆器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其对脱胎漆器技艺保护的组织和桥梁作用,加强服务指导和行业自律,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技艺交流、举办展览展销、宣传推广等,促进脱胎漆器技艺的传承和发展。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脱胎漆器产业集中区域建立集孵化、生产、销售、展示、研发、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基地,鼓励和支持脱胎漆器相关企业、大师工作室入驻。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历史文化街区资源,合理设置脱胎漆器销售、展示网点,打造朱紫坊漆文化主题街区,支持脱胎漆器产业发展。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脱胎漆器技艺文化集中的村镇,整合制作、销售、展示等资源,发展脱胎漆器特色产业。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脱胎漆器技艺的调查、记录、整理工作,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脱胎漆器技艺进行保护。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底制作以及薄料、台花、印锦等濒危传统髹饰技法,实施抢救性保护,记录、保存和传承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漆艺大师示范工作室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漆艺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评审、考核、奖励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脱胎漆器技艺发展:
(一)设置脱胎漆器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加强师资、课程、教材等方面建设,加大招生力度,开展脱胎漆器技艺相关专业长学制一体化贯通人才培养;
(二)推动脱胎漆器技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合脱胎漆器生产企业建立脱胎漆器人才实训基地,培养地底制作等脱胎漆器专业人才;
(三)建立脱胎漆器技艺保护研究机构,开展脱胎漆器技艺与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脱胎漆器技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名艺人的认定、评审工作,鼓励脱胎漆器从艺人员参加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技艺精湛的脱胎漆器从艺人员进行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脱胎漆器传统工艺传承名匠荣誉称号。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协会、脱胎漆器生产企业推动脱胎漆器行业有关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升品牌影响力。
以上就是关于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