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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1-10 11:18:4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 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适用于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总 则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以生产铸造焦为主。一、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1.焦炉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具体有:(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三、主要产品质量1.焦炭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2.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92标准;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哪里可以查到焦化行业能源消耗标准?

HJ/T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分析

HJ/T4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7479-89 水质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90-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吡啉分光光度法

GB7486-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1

HJ/T 126-2003

GB/T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污染物产生指标

包括水污染物产生指标和气污染物产生指标。水污染物产生指标是指污水处理装置入口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气污染物产生指标是指废气处理装置入口的废气量和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

4 要求

4.1 指标分级

本标准将炼焦行业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水平划分为三级技术指标:

一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4.2 指标要求

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见表1至表6。

2

HJ/T 126-2003

表1 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精煤贮存

室内煤库或大型堆取料机机械化露天贮煤场设置喷洒水设施(包括管道喷洒或机上堆料时喷洒)

堆取料机机械化露天贮煤场设置喷洒水装置

小型机械露天贮煤场配喷洒水装置

精煤输送 带式输送机输送、密闭的输煤通廊、封闭机罩,配自然通风设施

配煤方式自动化精确配煤

备煤工艺与装备

精煤破碎

新型可逆反击锤式粉碎机、配备冲击式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5%

生产规模, 万t/a

≥100 ≥60 ≥40

装煤

地面除尘站集气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捕集率≥95%,先进可靠的PLC自动控制系统

地面除尘站集气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5%,捕集率≥93%,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高压氨水喷射无烟装煤、消烟除尘车等高效除尘设施或装煤车洗涤燃烧装置、集尘烟罩等一般性的控制设施

炭化室高度,m

≥6.0≥4.0 炭化室有效容积,m3≥38.5 ≥23.9

炉门

弹性刀边炉门 敲打刀边炉门

加热系统控制 计算机自动控制 仪表控制

上升管、桥管水封措施

焦炉机械

推焦车、装煤车操作电气采用PLC控制系统,其它机械操作设有联锁装置

先进的机械化操作并设有联锁装置

荒煤气放散

装有荒煤气自动点火装置

炉门与炉框

清扫装置

设有清扫装置,保证无焦油渣

上升管压力控制

可靠自动调节

加热煤气总流量、每孔装煤量、推焦操作和炉温监测

自动记录、自动控制自动记录 出 焦 过 程

配备地面除尘站集气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捕集率≥90%,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配备热浮力罩等较高效除尘设施

熄 焦 工 艺

干法熄焦密闭设备,配备布袋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先进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湿法熄焦、带折流板熄焦塔

炼焦工艺与装备

焦炭筛分、转运

配备布袋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9%

采用冲击式或泡沫式除尘设备,除尘效率≥90%

3

HJ/T 126-2003

表1 (续)

指标一级 二级 三级

工序要求

包括冷鼓、脱硫、脱氰、洗氨、洗苯、洗萘等工序

煤气初冷器

横管式初冷器或横管式初冷器+直接冷却器

煤气鼓风机

变频调速或液力耦合调速

能 源 利 用

水、蒸汽等能源梯级利用、配备制冷设施

水、蒸汽等能源梯级利用或利用海水冷却

脱硫 工 段

配套脱硫及硫回收利用设施

脱 氨 工 段

配套洗氨、蒸氨、氨分解工艺或配套硫铵工艺或无水氨工艺

粗苯蒸馏方式

粗苯管式炉

蒸氨后废水中氨氮浓度,mg/l

≤200

各工段储槽放散管排出的气体

采用压力平衡或排气洗净塔等系统,将废气回收净化

采用呼吸阀,减少废气排放

煤气净化装置

酚 氰 废 水

生物脱氮、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达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生物脱氮、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达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

HJ/T 126-2003

表2 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指标

一级 二级三级

工序能耗 ,kg标煤/t焦

≤150≤170 ≤180

吨焦耗新鲜水量,m3/t焦

≤2.5 ≤3.5

吨焦耗蒸汽量,t/t焦

≤0.20 ≤0.25 ≤0.40

吨焦耗电量,kW·h/t焦

≤30≤35≤40

焦炉煤气

≤2150≤2250≤2350

炼焦耗热量

(7%H2O)kJ/kg标煤

高炉煤气

≤2450≤2550≤2650

焦炉煤气利用率,%

100≥95≥80

水循环利用率,%

≥95≥85≥75

表3 产品 指 标

指标

一级二级三级

粒度、强度等指标满足用户要求。产品合格率>98%

粒度、强度等指标满足用户要求,产品合格率95%~98%

粒度、强度等指标

满足用户要求,产品合格率93%~95%

优质的焦炭在炼铁、铸造和生产铁合金的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少,对环境影响小

焦炭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小

焦炭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大

焦 炭

储存、装卸、运输过程对环境影响很小

储存、装卸、运输过程对环境影响较小

储存、装卸、运输过程对环境影响较小

用作城

市煤气

H2S≤20mg/m3,NH3≤50 mg/m3,萘≤50 mg/m3 (冬)

萘≤100 mg/m3(夏)

焦炉煤气

其它用途

H2S≤200mg/m3

H2S≤500mg/m3

煤焦油

使用合格焦油罐、配脱水、脱渣装置,进行机械化清渣储存、输送的装置和管道采用防腐、防泄、防渗漏材质,罐车密闭运输。

铵产品

储存、包装、输送采取防腐、防泄漏等措施

粗 苯

生产、储存、包装和运输过程密闭、防爆,且与人体无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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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126-2003

表4 污染物产生指标

指标

一级二级三级

装 煤

≤0.5≤0.8/颗粒物

kg/t焦

推 焦

≤0.5≤1.2/装 煤≤1.0≤1.5/苯并(a)芘g/t焦推 焦≤0.018≤0.040/装 煤≤0.01≤0.02/推焦≤0.01≤0.015/SO2kg/t焦焦炉烟囱≤0.035≤0.105颗粒物

2.5

3.5

苯并(a)芘

0.0025

0.0040

气污染物焦炉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泄露mg/m3

BSO

0.6

0.8

蒸氨废水产生量

t/t焦

≤0.50

≤1.0

CODcr,kg/t焦

≤1.2

≤2.0

≤4.0

NH3-N,kg/t焦

≤0.06

≤0.10

≤0.20

总氰化物,kg/t焦

≤0.008

≤0.012

≤0.025

挥发酚,kg/t焦

≤0.24

≤0.40

≤0.80

水污染物蒸

硫化物,kg/t焦

≤0.02

≤0.03

≤0.06

表5 废物回收利用指标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酚氰废水

处理后废水尽可能回用,剩余废水可以达标外排

熄焦废水

熄焦水闭路循环,均不外排

备煤工段

收尘器煤尘

全部回收利用

装煤、推焦

收尘系统粉尘

全部回收利用

熄焦、筛焦

系统粉尘

全部回收利用(如用作钢铁行业原料、制型煤等)

焦油渣

(含焦油罐渣)

全部不落地且配入炼焦煤或制型煤

粗苯再生渣

全部不落地且配入炼焦煤或制型煤或配入焦油中

剩余污泥

覆盖煤场或配入炼焦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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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126-2003

表6 环境管理要求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环境法律法规标准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环 境 审 核

按照炼焦行业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照ISO14001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备

按照炼焦行业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核;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及统计数据齐全有效

按照炼焦行业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核;环境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及统计数据基本齐全

原料用量及质量

规定严格的检验、计量控制措施

温度系数

K均≥0.95

K安≥0.95

K均≥0.90

K安≥0.90

K均≥0.85

K安≥0.80

推焦系数K总

≥0.98

≥0.90

≥0.85

炉门、小炉门、装煤孔、上升管的冒烟率(分别计算)

≤3%

≤5%

≤8%

装煤、推焦、熄焦等主要工序的操作管理

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达100%

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达98%

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达95%

岗位培训

所有岗位进行过严格培训

主要岗位进行过严格培训

主要岗位进行过一般培训

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

检修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对主要设备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对主要设备有基本的管理制度

生产工艺用水、电、汽、煤气

管理

安装计量仪表, 并制定严格定量考核制度

对主要环节进行计量,并制定定量考核制度

对主要用水、电、汽环节进行计量

事故、非正常生产状况应急

有具体的应急预案

环境管理机构

建立并有专人负责

环境管理制度

健全、完善并纳入日常管理

健全、完善并纳入日常管理

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计划

制定近、远期计划并监督实施

制定近期计划并监督实施

制定日常计划并监督实施

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

记录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

记录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

记录运行数据并进行统计

污染源监测系统

水、气、声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均具备自动监测手段

水、气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均具备监测手段

信息交流

具备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

具备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

定期交流

原辅料供应方、协作方、服务方

服协议中要明确原辅料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及环保要求

关方环境

管理

有害废物转移的预防

严格按有害废物处理要求执行,建立台帐、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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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126-2003

5 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5.1 采样

本标准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均采用炼焦行业和环境保护专业最常用的指标,易于理解和执行。本标准的各项指标的采样和监测按照国家标准监测方法执行,见表7。废气和废水污染物产生指标均指末端处理之前的指标。所有指标均按采样次数的实测数据进行平均。

5.2 统计与计算

企业的原材料、新鲜水及能源使用量、产品产量、工序能耗、焦炉煤气利用率、吨焦耗热量等均以法定月报表或者年报表为准。各项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 温度系数MAMAMK2)()(焦机均−+−=

式中:K均——均匀系数;

M ——焦炉燃烧室数(除去检修炉和缓冲炉);

A机——机侧测温火道的温度超过平均温度±20℃(边炉±30℃)的个数;

A焦——焦侧测温火道的温度超过平均温度±20℃(边炉±30℃)的个数; NAANK2)(2′+′−=焦机安

式中:K安—— 安定系数;

N —— 每昼夜直行温度测定的次数;

′机A——机侧平均温度与加热制度所规定的温度标准偏差超过±7℃的次数;

′焦A——焦侧平均温度与加热制度所规定的温度标准偏差超过±7℃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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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126-2003

表7 废水、废气污染物各项指标监测采样及分析方法

污染源类型

生产

工序

监测

项目

测点位置

监测采样及

分析方法

监测频次

测试条件

及要求

装煤

推焦

干熄焦

颗粒物

SO2

苯并(a)芘

炉顶、机侧、焦侧集气系统净化装置前

颗粒物:根据GB/T 16157-1996测定

SO2:定电位电解法(HJ/T57-2000)

苯并(a)芘:高效液相色谱法(HJ/T40-1999)

连续考核3d,每个装煤、出焦过程分别测一个滤筒,每个过程对应一个炭化室,按作业的炭化室数抽测60%,同时记录焦炉生产运行工况

风速<1.0m/s;

焦炉生产负荷达80%以上;

正常生产工况;

在装煤、推焦过程中完成一个测试

焦炉

烟囱

SO2

烟囱开测孔

定电位电解法(HJ/T57-2000)

至少采集三组以上样品

连续生产

废气

无组织排放

炼 焦

颗粒物

苯并(a)芘

BSO

焦炉炉顶煤塔侧第1至第4孔炭化室上升管旁

按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风速<1.0m/s;

焦炉生产负荷达80%以上;

正常生产工况

流量

GB12999-91和GB12998-91

CODcr

重铬酸钾法(GB11914-89)

NH3-N

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79-89)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吡啉光度法(GB7490-87)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GB7486-87)

蒸氨

废水

硫化物

蒸氨塔后

出水管处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16489-1996)

连续3d,

每天6次

蒸氨工段

正常生产工况

酚氰

废水

处理站

CODcr NH3-N

挥发酚

氰化物

硫化物

酚氰废水处理站出口处

与蒸氨废水各项目监测方法相同

连续3d,

每天6次

酚氰废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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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126-2003

(2)推焦系数

执计总KKK×= −−mamK1=计nanK2=执

式中: K总——总推焦系数;

K计——计划推焦均匀系数;

K执——执行推焦均匀系数;

m —— 本班计划规定的推焦炉数;

a1 —— 本班计划结焦时间与规定结焦时间相差±5min以上的炉数;

a2 —— 本班计划推焦时间与规定推焦时间相差±5min以上的炉数;

n —— 本班实际出炉数。

(3) 冒烟率

冒烟的炉门个数

炉门冒烟率(%)=———————×100

运行的炉门个数

装煤孔、上升管冒烟率含义同上。

(4)吨焦耗干精煤量、吨焦耗新鲜水量、吨焦耗电量、吨焦耗蒸汽量

年(本季)焦炭产量(t)

吨焦耗干精煤量(t/t焦)=——————————————

年(本季)生产焦炭消耗干精煤量(t)

吨焦耗新鲜水量(m3/t焦)=———————————————

年(本季)生产焦炭消耗新鲜水量(m3)

年(本季)焦炭产量(t)

年(本季)生产焦炭耗电总量(kW·h)

年(本季)焦炭产量(t)

吨焦耗电量(kW·h/t焦)=——————————————

年(本季)生产焦炭耗蒸汽总量(t)

年(本季)焦炭产量(t)

吨焦耗蒸汽量(t/t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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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126-2003

(5)焦化工序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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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Q+E-R

T

工序能耗=——————

式中: T——焦炭产量,t;

I——原料煤折热量,kg(标煤);

Q——焦化产品折热量,kg(标煤);

E——加工能耗折热量,kg(标煤);

R——余热回收折热量,kg(标煤)。

工序能耗指炼焦及煤气净化工段的能耗。统一按标煤进行折算。

原料煤指炼焦所用洗精煤;焦化产品指焦炭、焦炉煤气、粗苯、煤焦油等;加工能耗指煤气、电、蒸汽耗量等,式中I值必须大于Q值。

焦炉使用高炉煤气加热时,高炉煤气的耗量乘以0.88的校正系数。

(6)吨焦气相污染物产生量

指焦炭生产时,装煤、推焦和熄焦生产过程的气污染物(烟尘、苯并(a)芘、SO2)产生量与焦炭产量的比值。

气污染物产生量(t/t焦)=———————————————

年(本季)工序气污染物产生量(t)

年(本季)焦炭产量(t)

(7)吨焦蒸氨废水产生量

指焦炭生产时,煤气净化系统的蒸氨废水产生量与焦炭产量的比值。

废水产生量(t/t焦)=——————————————

年(本季)蒸氨工序废水产生量(t)

年(本季)焦炭产量(t)

(8)废水中污染物产生量

指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量,该量可在各工序排放口处进行测定。

HJ/T 126-2003

水污染物产生量(t/t焦)=——————————————

年(本季)工序水污染物产生量(t)

年(本季)焦炭产量(t)

(9)焦炉煤气利用率

焦炉煤气利用率(%)=———————×100

焦炉煤气利用量

总焦炉煤气量

利用途径除了用于焦炉做燃料外,还可用于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燃气锅炉、工业炉窑、合成化工原料以及外送民用等。

(10) 捕集率 Pn×1Σ=niiP1

捕集率(%)=

Pi—— i炭化室所测的一个装煤或出焦过程的集尘量,kg/t焦;

P —— 一个装煤或出焦过程荒煤气无逸散状态下(通过目测确定)的集尘量,kg/t焦;

n—— 实测的焦炉炭化室孔数(n值至少取整个焦炉炭化室数量的60%)。

6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指标有:

(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

(二)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吨/年及以上。

(三)节能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2、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

三、主要产品质量

(一)焦炭

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二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规定的二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现有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三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规定的三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二)焦炉煤气

1、城市民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城市民用煤气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煤气产品指标。

2、工业或其它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工业或其它用煤气中的

(三)其他焦化或化工产品

按国标或冶标组织生产。

1、硫铵按GB535-1995标准(一级品)

2、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

3、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

四、资源、能源消耗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一)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主要指标有:

1、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

2、炼焦工序能耗≤170kg标煤/t焦;

3、炼焦耗热量:焦炉煤气加热≤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炉煤气加热≤2550kj/kg煤(7%含水折算);

4、吨焦耗新水≤3.5t;

5、吨焦耗电量≤35KWh;

6、焦炉煤气利用率≥95%;

7、水循环利用率≥85%。

(二)副产品综合利用

1、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化煤气要有使用用户;若有剩余煤气,必须配套建设煤气综合利用设施,例如:合成甲醇、双氧水,煤气提氢或煤气发电等,转化全部剩余煤气。正常生产时煤气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2、煤焦油及苯类化工产品应进行有效回收。

五、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标准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指标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2、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二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

3、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废渣

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含焦油罐涤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生的一切废渣均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四)焦化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行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焦化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建或改扩建焦化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三)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要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四)各省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环保局要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炼焦工艺技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可按有关程序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六)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焦化行业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焦化企业生产和焦炭经营活动,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焦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焦化产业,是指生产、经营焦炭,以及对焦炭生产过程中的伴生物进行回收、加工的产业。第三条 焦化产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科技进步、优化结构、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焦化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政策,制定本省焦化产业政策,加强焦煤资源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以及全省焦化产业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焦化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焦化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焦化产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焦化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依法保障焦化企业职工的健康和安全。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研究开发高效节能和低污染的先进焦化工艺、技术、设备。第八条 焦化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焦化工艺、技术、设备,延伸焦化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焦化企业与煤炭、化工企业合作,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第九条 省焦炭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焦炭生产、经营企业在总量控制、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市场营销等方面实行行业自律。

焦炭行业协会应当为焦炭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服务,建立行业预警机制,组织有关会员单位应对反倾销调查和诉讼,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维护焦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制定行业标准和全省焦化产业政策提出建议。第二章 现有焦化企业的治理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关闭淘汰污染严重、浪费资源和技术落后的焦化项目,严格控制全省焦炭总量,对现有焦化项目实施清理整顿。第十一条 凡土法炼焦、改良焦炉一律取缔。第十二条 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且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焦化产业政策规定条件的焦化项目,应当限期关闭,拆除设施,恢复地貌。第十三条 已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焦化产业政策规定条件的焦化项目,限期完善化产品回收、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申请领取投产运行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但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焦化产业政策规定条件的焦化项目,已建成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土地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投产运行许可证,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在建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需要继续建设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新建焦化项目的条件、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已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焦化产业政策规定条件的焦化项目,已建成投产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已建成但未投产或者在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关闭污染严重、浪费资源和技术落后的焦化项目置换出的环境容量,需要再安排焦化项目的,应当优先用于科技含量和技术装备水平高、资源利用率和污染控制水平高的项目。第三章 焦化产业规划和焦煤资源保护第十七条 全省焦化产业规划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全省焦化产业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资源、国土资源等部门拟订。

全省焦化产业规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地域分布、资源保护、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等内容。第十八条 全省焦化产业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听取意见。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省焦化产业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全省焦化产业规划在本行政区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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