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级要求品种纯正、地上部成熟枝条健壮、充实,具有一定的高度与粗度,芽饱满,根系发达,须根多,无严重病虫害和机械损伤;接口部位愈合要良好。(2)分级标准可以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NY469—2001进行(表4-1、表4-2)。
表4-1 葡萄自根苗标准(NY469—2001)
项目 级 别一级 二级 三级品种纯度 ≥98%根系 侧根数量 5 4 4侧根粗度(厘米) 0.3 0.2 0.2侧根长度(厘米) 20 15 15侧根分布 均匀 舒展枝干 成熟度 木质化枝干高度(厘米) 20枝干粗度(厘米) 0.8 0.6 0.5根皮与枝皮 无新损根芽眼数 5 5 5病虫为害情况 无检疫对象
表4-2 葡萄嫁接苗标准(NY469—2001)
项 目 级 别一级 二级 三级品种与砧木纯度 98%根系 侧根数量 5 4 4侧根粗度(厘米) 0.4 0.3 0.2侧根长度(厘米) 20侧根分布 均匀 舒展枝干 成熟度 充分成熟枝干高度(厘米) 30接口高度(厘米) 10~15粗度(厘米) 硬枝嫁接 0.8 0.6 0.5绿枝嫁接 0.6 0.5 0.4嫁接愈合程度 愈合良好根皮与枝皮 无新损伤接穗品种芽眼数 5 5 5砧木萌蘖 完全清除病虫害情况 无检疫对象
黑加仑葡萄干:标准号:Ny/T705的水分标准是多少?
正常的烂果比例是20%-30%。按烂果统计数据知,阳光玫瑰葡萄放冷库,出库正常的烂果比例是20%-30%。阳光玫瑰,又名夏依马斯卡特、耀眼玫瑰,由日本果树实验场安芸津葡萄、柿研究部育成。
吐鲁番市葡萄干质量管理条例
农业行业标准 NY/T 705-2003 无核葡萄干
本标准规定了无核葡萄干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无核葡萄为原料,经自然干燥或人工干燥而制成的无核葡萄干。
本标准规定:各等级无核葡萄干的水分均为≤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吐鲁番市葡萄种植、葡萄干加工和经营管理,保障葡萄干质量,促进葡萄干产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葡萄种植,葡萄干加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葡萄干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葡萄干质量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保障葡萄干质量安全。第四条 市、区(县)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葡萄干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葡萄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发挥服务协调作用,依法为葡萄干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葡萄干质量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受理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二章 葡萄种植管理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葡萄种植业的扶持力度,鼓励葡萄种植者实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鼓励葡萄种植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第八条 市、区(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葡萄栽培管理技术规程,明确葡萄种植管理、有害生物防治、采摘等环节的技术要求。葡萄种植者应当按照葡萄栽培管理技术规程种植。第九条 葡萄种植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第十条 禁止向葡萄种植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等,禁止在葡萄种植地堆放、贮存、填埋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第十一条 葡萄种植者应当建立种植管理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葡萄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有害生物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种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章 葡萄干生产管理第十二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葡萄晾晒制干技术规程,明确葡萄晾晒制干各环节的技术要求。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葡萄晾晒制干技术规程晾制。第十三条 鼓励葡萄干加工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开。鼓励葡萄干加工企业建立在线监控网络,实现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与管理。第十四条 葡萄干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在葡萄晾晒、制干等环节添加工业硫磺和染色剂等非食品添加剂。第十五条 葡萄干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建立原料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身份信息和产品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自行或者委托检验机构依据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对葡萄干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
(四)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葡萄干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查验记录、检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六条 葡萄制干、加工、存储、运输使用的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第十七条 预包装葡萄干应当在包装袋上用中文标明产品标准编号、名称、规格、净含量、产地、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等。
鼓励葡萄干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产品信息防伪查询技术。第四章 葡萄干经营管理第十八条 葡萄干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相关证明材料,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定期对葡萄干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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