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第三条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29220--010322xjk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有资质的公司可以授权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生产经营种子,但被授权公司或个人必须有其书面委托,在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生产、代销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双低油菜籽的标准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种子标签第五条 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 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第九条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审定、登记的品种或授权保护的品种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品种名称。第十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可以加注网络联系方式。第十一条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标注。第十二条 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行标注。
质量特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标注水分、芽率、净度等指标的无性繁殖材料、种苗等除外;
(二)脱毒繁殖材料按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进行标注;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部对某些农作物种子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当加注。
特性值应当标明具体数值,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保留整数。第十三条 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者数量,标注内容由“净含量”字样、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者g)或者数量单位(粒或者株)三部分组成。第十四条 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年05月。
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采用下列示例:质量保证期6个月。第十五条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
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
双低油菜是指油菜籽中芥酸含量低,同时菜籽饼中硫苷含量也低的油菜品种。2000年农业部发布了低芥酸低硫苷油菜种子和油菜籽的两个行业标准。杂交油菜种子芥酸含量不得高于2.00%,亲本硫苷含量平均值不得超过30.00微摩尔/克饼,F代硫苷含量不得超过40.00微摩尔/克饼;净度不低于97.0%,发芽率不低于80%,水分不高于9.0%,一级杂交种纯度不低于90.0%,二级杂交种纯度不低于83.0%。非杂交油菜种子芥酸含量不得高于0.50%,硫苷含量不得超过25.00微摩尔/克饼,纯度不低于99.9%,净度不低于99.5%,发芽率不低于96%,水分不高于9.0%;原种芥酸含量不得高于0.50%,硫苷含量不得超过30.00微摩尔/克饼,纯度不低于99.0%,净度不低于98%,发芽率不低于90%,水分不高于9.0%;良种芥酸含量不得高于1.00%,硫苷含量不得超过30.00微摩尔/克饼,纯度不低于95.0%,净度不低于98%,发芽率不低于90%,水分不高于9.0%。
双低商品油菜籽芥酸含量不得高于5.00%,硫苷含量不得超过45.00微摩尔/克饼。
以上就是关于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