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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医疗器械经过多项安全检测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1-08 20:12:2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您好,对于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多少项的安全监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都是按照具体产品的情况来设定的。检测标准医疗设备检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1)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2)注册产品标准是指

您好,对于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多少项的安全监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都是按照具体产品的情况来设定的。

检测标准

医疗设备检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1)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

(2)注册产品标准是指由制造商制定,应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在产品申请注册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复核的产品标准。

目前我国已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167个,行业标准585个。[1] 如:YY 0068-1992《医用硬管内窥镜通用技术条件》、GB 19517-2009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JJF1234-2010《呼吸机校准规范》等。

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种类很多,基本上涉及各个学科领域。我国习惯把计量分为十大类,在各大类计量中,还包括有几种甚至十几种具体的计量项目。以下是医疗设备检测仪器10种基本分类:

1、几何量计量:如米尺。2、温度计量:如热电偶测温计,半导体热敏电阻温度计,液晶温度计,红外热成像测温仪等。3、力学计量:如天平,砝码,体重秤。4、电磁计量:如电流表,电压表,电容表等。5、化学计量:如光电比色计,分光光度计,酸度计,电泳仪,质变仪,测氧仪,微量气体分析仪等。6、光学计量:如测量用电子显微镜,照度计。7、声学计量:如听力计,频谱分析仪,分贝计等。8、电子计量:如心电图测量,脑电图测量。9、时间频率计量:如计时器,秒表。10、电离辐射计量:如医用活度测量装置,R射线探测仪,X射线测量仪,剂量计,剂量当量仪,中子雷姆计,照射量计等。

检测人员

医疗设备检测人员应接受过相关培训,了解被测设备的各项检测指标及国家关于医疗设备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法》等。

检测对象

医疗设备是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医疗、科研、教研、教学工作最基本要素,也是不断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基本条件,广义的医疗设备包括医疗器械,家用医疗设备,而专业的医疗设备则不包括家用医疗设备器械。医疗设备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医疗设备根据其测量对象的性质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类:

用以测量或监视人体内在物理量或化学量的医用检测设备,监护设备或自动分析诊断系统。如,心电图机,脑电图机,阻抗血流仪,眼电图仪,监护仪等。用以测量或监视人体机构系统对体外信号源的吸收,反射,衰减等响应程度,间接地计量或监视人体生理病理参数的医用设备[2] 。如X光机,CT机,B超,血管造影机等。用于治疗,测量或监视其剂量安全阈值的治疗仪器或自动治疗装置。如各种理疗机,激光刀,高压除颤器,工人心肺机,肌电控制人工假肢等。

检测报告

医疗设备维修前、维修后或使用中的质量检查,对医疗设备质量合格数的统计,是鉴定设备质量达标与否的书面证明。它是经过对产品、设备的质量检验得出,是保证产品质量体系的标准。

那位能告诉我德林义肢这家假肢公司具体在什么位置呀,联系电话是多少?

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作者:刘翠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逐步进行改革,到目前社会福利在保障范围、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福利资金的筹措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并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它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社会福利制度中不适应的情况表现出强烈的改革要求,逐步完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福利制度,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项严峻而艰巨的任务。

1.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完善

(1)社会福利企业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福利生产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依靠社会力量,得以迅速发展,它在解决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某些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竞争日益加剧,福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处于劣势;“八五”期间,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使一些福利企业举步维艰;价格、医疗、住房、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都超出福利企业内部的消化能力;“三角债”的困扰、国家信贷规模的控制也使福利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所有这些都使社会福利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考验。

就社会福利企业自身来说,企业职工素质普遍偏低。有的福利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意识落后,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制不完善,没有切实的经营战略和长远目标;有的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部分民政直属福利企业内部的“大锅饭”和“铁饭碗”的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各级民政部门现有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与目前福利生产的发展规模难以适应。管理粗放、管理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福利生产巩固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为此,民政部于1992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有以下几项改革内容:1.加强民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统一的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和认定,把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残疾职工定岗和上岗情况以及残疾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加强福利生产管理费的征收和税收减免金使用的监督工作。2.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政策。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对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组织专家论证,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福利企业生产。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福利企业贷款利息实行下浮20%的优惠。对福利企业所需原材料,由计划和物资部门保证供应。3.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调整产品结构,开发一批新产品和拳头产品;要发展创汇产品,形成一批外向型企业。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每年从中募委资金中拿出1/3(1000万元),用于福利企业技改贷款贴息。4.重视人员培养和人才开发,不断提高干部和职工的管理素质和技术素质。6.强化福利企业管理。包括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抓好质量管理工作、搞好营销工作等。

(2)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因此首要的问题是覆盖面窄、保障范围小。就拿sos村来说,我国目前在天津、烟台、 齐齐哈尔等地建立了sos村,这三地共收养孤儿400余名;再说儿童福利院,诺大北京仅有两所儿童福利院。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孤残儿童或流落社会或由家庭抚养。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发展的终极目标,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担保发展社区服务,填补社会福利机构之不足。因此,要发展社会福利机构最根本的是增强国力,这是一个长期任务。

另外,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职权义务、收容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除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在第六章第43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国家没有制定单行法规规范这方面的社会关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缓慢的又一个原因。因此,国家应加强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方面的立法,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收容人员的条件,提供哪些保障、解除收容条件、对有条件的收容人员的司法保护等等,用立法形式促进这项事业发展。

(3)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由各地具体举办,各地将筹集来的资金按规定比例上缴、留成、使用,为地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对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资金使用、监督与处罚等内容作了规定,使福利彩票的管理与运行有法可依。但是该办法第六章监督与处罚中三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终影响该办法适用的社会效果。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按照民政部1994年12月发布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但实际上,资金使用仅仅以“定期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况”(《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章程》第19条第2 款)的形式告知公民,将会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可信度而失去人们对它的支持。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是由国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公益活动,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级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及其职能机构的组成人员除了政府官员外,应该按一定比例吸收社会福利企业、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社区中群众推选出的代表参加,以强化资金收支的透明度和监督,使募集来的资金真正发挥它应发挥的功能。

(4)假肢科研和生产

1979年9月公布的《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 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和《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为提高我国假肢生产水平,促进假肢生产向现代化发展,保障残疾人使用安全,提高残疾人处理日常生活事务和参与社会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有肢残人755万,他们当中需要安装假肢的约有45万, 需要安装矫形器的约有14万人,合计约60万人。除民政部门直属的40多家国有假肢矫形器生产单位外,还有属于卫生系统、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及个体私营的约200 家生产企业。(注:张钰:《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中国社会报》1996年7月17日第2版。)这200 家生产企业中有些不具备假肢业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了假肢与矫形器的装配营业执照,开办假肢企业,生产不合格的假肢和矫形器;还有人冒充“高级假肢技师”或“高级工程师”,骗取残疾人的信任。这些企业和个人的产品和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假肢行业是为肢残人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特殊行业。把现代科学技术引入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同时不断提高制作师业务水平,以达到适应现代化水平的标准,已成为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1997年4月16 日民政部公布了《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正是顺应假肢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的需要和残疾人要求而制定的。它对于控制和制裁假肢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将发生有力的保障作用。据《中国社会报》1997年7月8日报导,民政部将成立“全国假肢与矫形器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考试办法”和“考试大纲”,并在年底举行考试。并从明年起将推行注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制度。

2.职工福利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对职工福利改革幅度较大的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改过去把住宅作为福利进行无偿分配的制度,而将住宅作为商品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运行轨道,使其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消费领域。这样会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发生重大影响,最终将改革城镇职工生活消费结构。住房制度改革将使职工用劳动收入等价交换所需住房,改变过去高福利、低房租的分配制度造成的种种弊端,反过来又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此外,国家对职工福利基金提取办法也作了适当调整。职工福利基金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用于职工医疗费、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等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基金几经改革,到1954年基本稳定下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资总额8%提取;从1969年起, 按工资总额11%提取,并直接计入成本。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划基数的通知》规定: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当前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提取的办法不合理。目前职工收入结构已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奖金收入已占到收入总数的一半左右,如果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数额会很小;新老企业因年龄结构比例不同,因此在新企业,因年轻职工多,工资总额偏低,因之提取得少,而在老企业则提取得多,这样实际需要与提取额相差太大;二是使用的范围不科学。由于福利基金提取数额小,因此不能满足职工对基本集体福利设施的需求,例如幼儿园、托儿所、理发室、浴室等;一些不属于福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独生子女补助又从福利基金中开支,尤其是数额庞大的医疗费,挤占了福利基金,使福利基金的使用受到严重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第一,在福利基金提取上,可以采取把职工福利分为共享和变动两部分,共享部分主要用于生活方面的需要,变动部分用于发展需要。共享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变动部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这样,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可保障职工基本福利,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为职工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福利保障;第二,在福利基金的使用上,应将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的医疗费从福利基金中划出去,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津贴另行安排项目支出;各福利设施工作人员的工资并入职工工资,不应再从福利基金中支付。(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4页。)

3.社区服务的改革与完善

社区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社会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

从1987年民政部倡导兴办社区服务业以来,社区服务在全国大中城市已初具规模,到1992年,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已达11.2万个,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办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到本世纪末,社区服务业要达到如下目标:基本建成条件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要以13.6%的速度增长;每千人口拥有的服务网点要有很大增长,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26万个;85%以上街道兴办一所社区服务中心,一所老年公寓、一所残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机构。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规范社区服务业,避免其出现随意性、主观性、不稳性的弊端,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龄委十四家于1993年8月27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意见》对社区服务业的任务、社区服务业的统筹规划、对社区服务业的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筹措、社区服务价格体系的建立、社区服务业的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具有重要的引导、指导作用。

但是,《意见》由于过于原则,因此只有指导作用,而没有规范作用,不能真正起到为社区服务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这就需要将其中主要内容逐步制定成有约束力的、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意见》五中规定的“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应对各级计划部门将发展社区服务业资金、劳动力、用地列入当地计划的条件、申请及审批程序、司法救济等问题按照社区服务所具有的社会福利性的特点作出于普通服务业要求不同的规定。此外,对社区服务业的扶持、价格体系等,也应从它所具有的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区域性特点以及先社会效益后经济效益的开办宗旨出发,作出一些有助于它发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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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奥托博克武汉分公司

奥托你不要再把这贴删了,删多少我贴多少

贴子名叫:“李彦宏,这就是你领导下的百度吗?”

贴子内容:“不是说贴吧的内容不能编辑吗?为什么有的贴被删了?

事情发生在假肢吧,有一个贴子说奥托博克在武汉开了分公司,并宣传自己是如何对病人负责,甚至还拿八荣八耻来改成新八荣八耻。我于2007年3月6日在里面回了一贴,我回贴的内容是:新八荣八耻,呵呵,说得像真的一样。周有林技师在北京给我装,假肢没有最后装好就把他调到武汉,换新手给我做,害得我花了41583元装的假肢回来不能正常使用,真不知道你们是怎么搞的。

我搜了几次整个假肢吧,那个贴子已经不见了,一定是被删了。

人家奥托博克到底是跨国大公司呀,应该是他们让百度管理层把贴子删了。

我是个残疾人,通过在安装假肢方面几年奔走对假肢已有一定了解,我也和吧里的其他残疾人有QQ联系,他们有什么问题也都向我请教,我在假肢吧说话还是有一点影响力的。

严重鄙视百度!!!

发完贴后我发贴的内容就被改了。

这是我今早发的那贴地址http://post.baidu.com/f?kz=185249643

李彦宏,这就是你领导下的百度吗?!!!”

我接着又到贴吧管理中心贴吧投诉吧发了一贴。

贴名叫:“为什么又删我的贴?什么原因?”

贴子内容:“为什么删了的投诉贴?我投诉贴的内容是:不是说贴吧的内容不能编辑吗?为什么有的贴被删了?

事情发生在假肢吧,有一个贴子说奥托博克在武汉开了分公司,并宣传自己是如何对病人负责,甚至还拿八荣八耻来改成新八荣八耻。我于2007年3月6日在里面回了一贴,我回贴的内容是:新八荣八耻,呵呵,说得像真的一样。周有林技师在北京给我装,假肢没有最后装好就把他调到武汉,换新手给我做,害得我花了41583元装的假肢回来不能正常使用,真不知道你们是怎么搞的。

我搜了几次整个假肢吧,那个贴子已经不见了,一定是被删了。

人家奥托博克到底是跨国大公司呀,应该是他们让百度管理层把贴子删了。

我是个残疾人,通过在安装假肢方面几年奔走对假肢已有一定了解,我也和吧里的其他残疾人有QQ联系,他们有什么问题也都向我请教,我在假肢吧说话还是有一点影响力的。

严重鄙视百度!!!

我再发的这贴也会被删除吗?”

然后这个贴子一直不见贴吧管理员有什么动静,在贴子没被删除的时候贴吧里的几个注册用户也在里面回复要求百度方面说清楚为什么删贴。晚上PSCN论坛的网友们知道我的遭遇后也都到贴吧管理中心贴吧投诉吧顶我的贴并问百度为什么删贴,一直顶了十多页,到晚上11点20分左右我这贴也被删了。

呵呵呵呵,我真的是太幼稚了,先是一个人到人家大院里说人家的不是,被赶出来后又叫一些朋友一起到人家大院里说人家的不是,最后也被赶出来了。我的幼稚让我真真切切的感受了这个表面上看起来繁荣昌盛和平稳定的社会真实的另一面。

看来我还是太冲动了,冲动往往会伤到自己。还好这次的伤害在我身上无数的伤疤中不算什么,事情都会过去的,从现在开始的每一秒都是新的。接下来我要学习稳重来保护自己,我一定行的!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完成于2007年03月29日11:08

作者: 221.232.171.* 2007-7-6 18:55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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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奥托你不要再把这贴删了,删多少我贴多少

兄弟,这还不知道,有钱能使鬼推磨。市场经济就是如此,百度就是一个平台,这个台子可以放你的东西,而你放的东西有损了人家的利益,人家掏钱叫百度拿掉有何不可呢?真的是不能怪百度,人家就是靠这吃饭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啊。国际大公司做的事情就是牛比,你一届平民就忍忍吧,不过呢你要是叫狠了,说不定他们会叫周有林再给你重装一次的呢!大公司嘛...钱对他们来讲不是问题,面子是最重要,因为有面子了也就有“钱”景了...。可是再装不好你就不能叫了,不给人家面子后果很严重哦...人家现在就是靠国际公司的面子混饭吃,给人一条活路吧...

作者: 221.232.171.* 2007-7-6 19:17 回复此发言

回复:奥托博克武汉分公司

湖北武汉德诚公司能"得逞"吗?---揭开德诚真面目!

1≯说到德诚公司,首先要说德林北京公司,德林北京公司是德林股份公司设在中国大陆负责北方地区业务的公司,德林北京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德林股份公司台北总部前任董事长.然而在2006年,德林北京公司背信弃义,在武汉成立一家叫德诚公司的,这样造成了德林系统内部的困扰,首当其冲的德林武汉公司,这种脱离德林大家庭的举动,实属业内败类.德林公司在前任董事长的带领下,不仅搞跨了德林机电公司,而且到目前为止,德林北京公司共欠台北总部高达200多万美元的货款,现在已经是资不抵债了.根据内部消息,台北总部很有可能在北京地区重新建立新的德林公司(也有可能收购现在的德林北京公司),德诚公司是德林北京公司的分公司,德林北京公司已搞成这样了,大家想想看,它的分公司德诚公司有前途吗?

2≯德诚营业执照信息(工商信息):德诚公司是由四个人组建起来的一家公司,即四个股东.股权分别为陈建文60%,柳力20%,邱伟华10%,李慧春10%,注册资金是100万人民币.其中陈建文为台湾人,柳力,邱伟华和李慧春都是大陆人.德诚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年限为50年,德诚公司的业务员对患者讲,他们公司能经营50年,其他假肢单位都只经营几年都不经营了,还说德林公司要倒闭了,由德诚公司来取代德林公司,这不是天方夜谭吗?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既然德诚公司是德林北京公司的分公司,德林公司要是倒闭了,他自己不也要倒闭?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营业执照经营年限50年指的是工商部门允许它可以经营50年,但并不代表它一定能经营50年,如果经营3年或者5年就倒闭了,还说50年有什么用呢?任何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年限指的是到了经营年限要到工商部门重新注册一次.并不是到了经营年限的期限就不经营了,经营得好好的,为什么不经营了?所有创办过企业的人都知道这个道理.如果把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年限拿来蒙骗患者的意识,我看这家假肢单位还有什么不能欺骗患者的,大家可要看清啊!

3≯德诚公司称自己是湖北省首家通过湖北省民政厅资格认证的企业,吹牛皮简直不打草稿,湖北省假肢厂已有四,五十年的历史了,它是民政厅的下属企业,N多年前就通过了资格认证.大家来看德诚公司,公司建立到现在才半年多的时间,德林在武汉组建也六年多了,想想看,德诚能成为民政厅首家资格认证的企业吗?

4≯德诚公司的假肢接受腔号称是"国际标准接受腔",我们先暂不谈论德诚公司装配假肢的专业技术如何,但他们总应该有一些专业常识吧,什么叫"国际标准接受腔"?"国际标准接受腔"的概念是什么?他的依据在哪儿?翻遍所有的假肢学书籍,以及和假肢相关的资料,里面都没有这样的名词,例如:大腿假肢接受腔口型形状,目前普遍采用四边形(横向椭圆形)和坐骨包容式(纵向椭圆形).而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国际标准接受腔"这个概念,不信大家可以打电话到各个假肢厂去咨询一下.再有疑问,可以拨打中国假肢协会技术部和培训部的电话进行咨询,技术部电话010-63564603,培训部电话010-63558757.看看到底有没有"国际标准接受腔"这个说法.如果用一些好听的,权威的名词来欺骗患者,达到让患者装配假肢的目的,这是极其不道德的.

5≯德诚公司称他自己200平米的训练厅是目前国内最大的训练厅,大家可以到各个假肢厂去参观考察一下,现在的假肢厂的训练厅,哪一家没有100-200平米的,就连一些个体小假肢厂也有七八十平米,例如云龙假肢厂在湖北省残联承包的训练厅也有将近200平米.....所以说,不要把自己说的那么大,那么好,只有让患者把假肢穿得比较舒服,走路走得好,假肢产品质量过硬,使用寿命长,售后服务有保障,这些才是广大患者应该考虑的,说的再好都没有用,你能做得到吗?

6≯德诚公司目前没有假肢制作资格证证书{目前正在派人考试,以后可能会有},按照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办假肢厂的条件,至少要有一名假肢制作师.德诚公司制作假肢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7≯德诚公司目前没有矫形器"三证",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所以德诚公司在生产,装配矫形器方面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他可以代理销售别家的矫形器产品,但是德诚现在在生产矫形器的产品,因为没有"三证",所以他不具备生产资格.一个不具备生产资格认证的单位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合格吗?能让使用者放心吗?这难道不是一种欺骗行为吗?

作者: delinsb 2007-2-8 14:21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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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回复:奥托博克武汉分公司

8≯德诚公司目前的产品是从德林北京公司购买的德林品牌的假肢产品,同时还购买其他牌子的假肢产品,患者朋友想想看,如果想装德林品牌的假肢,是到德林公司装,还是到德诚公司装呢?答案很简单,要装德林品牌的假肢当然到德林公司装.因为产品货真价实,售后服务很有保障,到其他公司装德林品牌的假肢,谁知道他会玩什么花样呢?就算表面看起来是一样的产品,你也要当心.

9≯德诚公司的业务员对患者讲,他们有很多很好的理疗康复设备,其他公司都没有这样的设备,患者可以在他们那里做理疗,得到康复.说到这儿,大家不妨到德诚公司参观一下,就知道了.德诚是个新公司,当然装修是不错,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德诚说他们有红外线对线取摸仪,其实那哪里是红外线,只不过是镭射线,好多假肢厂都有.他的理疗康复设备不就是这几样:空气按摩机,电磁治疗仪,频普仪.这三种理疗设备,空气按摩机是德林公司自行研发生产的,不信打电话到各个德林公司去咨询一下,几乎每个德林公司都有.电磁治疗仪和频普仪更不用说了,武汉市的商场和大型超市都有卖,不信大家可以到武广楼上或者是麦德龙超市去看一看,几百元一台.大家评一评,就这几样不成样的东西,还说是很好的理疗康复设备,再说,真正的康复理疗要有康复理疗师或者是物理治疗师,都是有专业水准的,请问德诚康复理疗师有几位?把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拿出来看看,想给自己脸上贴金,光靠吹牛是不行的,蒙骗客户就等于欺骗自己.

10≯更为可笑的事情是德诚公司业务员对患者的说法都不一致,有的业务员对患者说德诚和德林是一家的,既然是一家的,为什么又说德林公司要倒闭了?有的业务员对患者说德诚和德林不是一家的,既然不是一家的,为什么德诚说他又是德林开设的另一家分公司(德林北京公司给德诚出具了一份公函,很多患者都看过)大家说,搞不搞笑?!

11≯最卑鄙的事情莫过于德诚公司欺骗广大残疾朋友,在武汉市的所有假肢厂都知道,德诚公司第一期用的宣传说明书,全是德林公司的宣传说明书的翻印版.大家可以到2006年8月以前与德诚公司接触的老客户那里或者到德林武汉公司可以找到翻版的说明书.说明书第一页公司简介内容写着德诚公司是在德林基础上组建的一家公司,里面的内容每一页上面都写着德诚义肢,下面内容全是德林的产品介绍,一些地方改头换面,要么删除,真是可笑.尤其弄了个什么德诚全国连锁网点分布图,其实那些都是德林公司的.不信打电话问一问,这还不要紧,更为奇怪的是后来德诚公司又印制了新的说明书,就是现在德诚公司发给患者的说明书.大家再把他的两个版本的说明书对比一下,就可以看出名堂来了.新版的说明书不仅第一页的"公司简介"里面的内容少了"德林"二字,连后面全国连锁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也没有了.为什么第一次有.第二次没有呢?这不是欺骗患者是什么呢?更让人不可理解和饶恕的是德诚的做人问题,德诚公司有一个姓高的业务主管以前是德林公司的业务员,德诚公司开业被德诚"挖"走了,至于为什么被"挖"走,据说德诚公司有一中层营业主管姓柳,是他的亲戚关系,不管是不是亲戚,反正不关我们的事,但是这个姓高的业务员在还没有去德诚之前,竟然在德林干出了昧良心的事,是什么事呢?一说大家就明白的,就是拿着德林的薪水为德诚做事(可以说是卧底),大家可能会说这不可能吧?怎么会不可能呢,事实上德林公司察觉姓高的业务员有问题后,德林公司就派人跟着他后面,他发给患者的名片,上面赫然写着德诚公司的全称,还有德诚公司的地址和电话,应当说证据确凿,他出卖了德林公司,并且德林公司找来律师当着全体员工的面开除了姓高的业务员.最后姓高的业务员就到了德诚公司.大家想想看,德诚公司有这样这样的职业道德素质如此低下的人,他们会真诚的为患者服务吗?

综上所述,德诚公司运用一切手段招揽客户,达到让患者装配假肢的目的,德诚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是欺骗广大患者的行为,我们告戒广大患者朋友及家属们装配假肢之前,一定要睁大眼睛,多看看多了解,慎重选择厂家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 220.168.114.*

作者: delinsb 2007-2-8 14:21 回复此发言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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