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为该行为是故意的,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以该行为窃取的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即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1、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2、 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审判实务中,关于擅自开采矿藏行为的定性,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例。而不同的罪名认定,被告人面临的刑罚将会存在天壤之别。本文通过一具体案例,分析律师在个案的辩护思路,以窥非法采矿案常用的辩护策略。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同乙某先后组织多人在甲某承租的养殖场地下盗挖金矿石,并将挖得的金矿石运至金矿加工厂提炼黄金。自2008年至2013年,共获取黄金3万多克,鉴定价值600多万元。公诉机关认为甲某、乙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数额巨大,遂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二、此罪与彼罪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是律师首先考虑的问题。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取并深入研究案卷资料,认为该案定性为非法采矿罪更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涉罪金额也存在较大出入,于是确立了罪轻辩护的思路。
(一)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
盗窃罪,顾名思义,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甲某等人将本属于国家的金矿石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并加工提炼成黄金,通过一系列行为将国家的矿产资源转变成自己的财富,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非法采矿罪,是一种法定犯罪,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最高法定刑为7年。律师认为,乙某等人违反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擅自开采金矿的行为,更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
(二)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辨析
结合本案案情,谈一下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具体区别。
1.从犯罪客体来看,盗窃罪所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法采矿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甲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擅自开采金矿,其破坏了金矿资源和市场管理制度。其行为的侵害对象,不只是金矿石所有权,还包括自然环境、场所安全与健康、社区关系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这是“盗窃罪”的概念所不能涵盖的。
2.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某雇佣工人下井开采金矿石,开挖矿井和巷道,有人负责通过图纸寻找矿脉,有人负责铺设雷管、炸药,工人的分工比较明确,其作业方式符合矿产开采的基本模式,其所付出的人工、技术和风险成本是盗窃罪所不能比拟的,相比于盗窃罪,非法采矿罪的可谴责性应大大降低。
3.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看,非法采矿罪是因人类社会的发展,资源日渐稀缺,国家出于对矿产资源和管理制度的保护,才制定的一种法定犯罪,这与随着人类的出现就存在的盗窃罪等自然犯罪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有本质不同。它会因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政策变化而有所改变。
所以,甲某等人的行为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定性,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一言蔽之。
三、关键的转折
(一)“从旧兼从轻”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刑法的实施遵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针对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作出调整,这一重大变化应足以引起辩护律师的重大关注,而正是这个变化,给了律师一个巨大的辩护空间。
2011年修改前的刑法(以下称2011年前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已作废)第一条规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在2011年以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个前提是存在“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情节,而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并没有能够证明甲某等人曾被责令停止开采的情况!事实上,甲某所采挖的也都是无人问津的尾矿,一直没有引起当地管理部门重视。所以,一旦认定甲某等属于非法采矿,本案被告人在刑法修改之前的2008—2011年间的采挖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那么,根据2011年之后刑法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在2011—2013年期间的犯罪行为又如何处罚?
首先应明确一下,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最高法、最高检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25万元至7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遗憾的是,从被告人2011—2013年期间所采金矿石的价值来看,也已经达到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二)量刑的情节
虽然甲某等人所采挖的矿石价值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但律师认为乙某在本案中只是起到辅助性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真诚悔罪、主动上交非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无前科劣迹,应予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乙某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小结
综合全局,本案突出的特点有两个,一是涉及法定犯的辩护思路,二是运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才得此突破性的转折。
法定犯罪往往随着国家政策、某一行业、社会发展等因素,在不同的时期会规定不同的犯罪构成。这也是有些律师认为法定犯容易进行无罪辩护的原因。另外,法定犯与往往具有较大恶性的自然犯相比,其可谴责性也比较低,如果存在罪轻情节,容易获取从宽处罚机会。另外,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应该时刻掌握法律的新旧更替,尤其是在刑事领域,应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处罚规定
1、非法获取出售50条“敏感信息”即可入罪。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项认定标准。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敏感信息”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2、降低内部人员入罪门槛
“目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最大危害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的内部人员泄露数据。”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说。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3、非法购买个人信息搞推销获利五万元以上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4、罚金最高可达违法所得5倍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颜茂昆说,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5、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的的治安处罚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
诈骗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处罚【1】网页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息卖给诈骗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处罚按照《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信息罪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盗卖几条个人信息的信息就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容如下:
一、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本罪第一款是结果犯,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情节,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实践中一般应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获利、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本罪第二、三款是行为犯,不需要以结果论罪。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犯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20151101)
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非法倒卖死亡家禽处罚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 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网站收集个人信息只能说是走在边缘,如果利用这些做违法的事当然不行,但现在也正在规范网络环境,实名制应该是一个趋势,有利于建立更加规范的诚信系统。
换句话说,没做坏事毛什么!
那一种输入法不要收集个人信息的据我所知没有,因为输入法都是免费的,他们不收集用户数据哪来的大数据,没有大数据还玩个P啊。
非法悬挂空车牌怎么处罚规定可以按照非法伪造牌照处理,很麻烦的。
有人有熟人,尽快去找人,帮你处理。可以事情好办点。
否则就等着罚款甚至有更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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