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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2018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1-06 18:17:1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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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节地生态安葬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工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绿化、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民族宗教、侨务、水务管理和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殡葬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绿化、水务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设立殡葬设施,应当符合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周边居民同意后,可以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为单位职工、辖区居民提供集中治丧服务。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公墓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禁止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第十一条 城镇公益性公墓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和小型化墓穴服务。小型化墓穴的用地不超过墓区面积的40%,每个墓穴的占地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

城镇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所收费用应当用于公墓建设维护管理。

本条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包括树葬、花葬、草坪葬、海(江、河)葬、深埋、撒散、格位存放等。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为本乡(镇)、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开展管理和服务。

农村公益性公墓免费向村民提供墓地,由村民自主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或者自行修建墓穴安葬。自行修建的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提供给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个性化服务。

经营性公墓中用于节地生态安葬的用地应当不少于墓区面积的15%,绿化面积不少于墓园面积的40%。

预售(租)经营性公墓墓位(包括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应当实行实名制。不得出售(租)超面积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位 。

鼓励经营性公墓建设占地面积小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的节地生态型墓位。

无锡公墓服务收费新规出台

昨从无锡市物价局获悉,《无锡市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至此,建墓费、安葬费、护墓费、骨灰寄存费和刻字费等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将有章可循。

无锡市物价局对建墓费等收费项目制定了基准标准、上下浮动幅度或最高收费标准。《办法》规定,墓穴占地面积低于0.7平方米的单穴和低于1平方米的双穴,其建墓费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标准。传统型墓穴单穴4300元,双穴5000元,并可根据区位、朝向上下浮动20%,包括基础(花岗岩地面)、墓道、石碑、云栏柱、石狮、绿化、墓证工本费。工艺型墓穴根据使用不同材料及环境,在传统型基价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0%,包含绿化、墓证工本费。超过1平方米的墓穴须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同级价格部门制定建墓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草坪葬墓穴建墓费最高标准为单穴2500元、双穴3000元。树葬墓穴建墓费最高标准为单穴2000元、双穴2500元。安葬费一般为每穴80元,回民习俗安葬费每穴800元。护墓费按每年每平方米10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收取,含管理费用和绿化费用。刻字费不分大小,每字3元。配套小商品进销差率不超过35%。骨灰寄存费根据不同类型另行核定。

《办法》还规定,各公墓服务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才能收费。新规从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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