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了园林绿化施工前准备、植物材料和种子、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各类植物的种植、屋顶绿化、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垂直绿化、斜面护坡绿化、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和工程验收等基本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绿化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2)种植土:理化性状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3)客土: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理化性质。
(4)种植土层厚度: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5)种植穴(槽):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6)规则式种植:按一定规则配植的种植方式。
(7)自然式种植: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8)土球: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9)裸根苗木: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
(10)假植:苗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临时性填埋的措施。
(11)修剪: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干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
(12)疏剪: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
(13)短截:从枝条上选留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以刺激侧芽萌发。
(14)分枝点高:乔木从地表面至树冠第一个分枝点的高度。
(15)树池透气护栅:护盖树穴,避免人为践踏,保持树穴通气的铁蓖等构筑物。
(16)鱼鳞穴:为防止水土流失,对树木进行浇水时,在山坡陡地筑成的众多类似鱼鳞状的土堰。
(17)浸穴:种植前的树穴灌水。
(18)成活率:树苗种植后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
(19)非植树季节植树:正常植树季节以外的时间植树。
(20)软容器囤苗:将苗木种入软容器(软容器为可降解的材料)中,掩入土中常规养护,移植时连同软容器一起埋入土中。
有什么园林绿化规范?
第一条 为搞好造林绿化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全区每个适龄公民义务为国家或集体植树。
牧区嘎查以下单位,可根据条件开展义务植树运动。
国家计划造林、“四旁”植树以及个人受益的植树,不属于义务植树。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居住的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当劳动量的其他绿化活动。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第四条 参加为国家或集体采种、育苗、整地、浇灌、抚育、管护、栽花、种草、运苗、运水等义务绿化劳动,可按劳动量折算,顶替义务植树任务。达到下列标准的,相当义务植树四棵:
(一)无偿上交国家或集体五百克指定树种;
(二)育苗、种花或铺草坪一平方米;
(三)栽植绿篱二延长米;
(四)整地、挖抗、浇灌、幼林抚育、园地绿化、安装林木围栏或花草树木养护管理一天;
(五)货运车辆按吨公里折算运费达到八元。第五条 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造林绿化宣传动员工作;
(二)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绿化工作;
(三)督促检查造林绿化规划的实施,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检查、评比和奖励。
绿化任务较大的部门及厂矿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绿化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长期造林绿化规划。经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造林绿化规划,各级绿化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第七条 农村和有条件的牧区,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和经济林。
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统一规划义务植树基地,统一供苗,统一植树,统一管护。固定专人或个人承包管护。第八条 城镇绿化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基建工程和绿化同步进行,城区普遍绿化与大环境绿化要统筹兼顾。
庭院、厂区、校园或居民区按城市统一规划,搞好种草、栽花,美化环境。第九条 城镇公共绿化由园林部门统一安排,统一规划,统一供苗,统一组织义务劳动。按单位和居民区实行“六包”(包门前、包庭院、包地段、包栽、包活、包管护),或者按行业系统划定地块,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主要街道绿地、公共绿地由专业队管护。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同意,缴纳绿化费:
(一)城镇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五元至八元;
(二)农村、牧区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一元至三元。
绿化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全部用于当地造林绿化。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确保义务植树质量。没有成活的,限期补栽或补交绿化费。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在城市规划绿地和国有土地上使用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上使用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第十四条 绿化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必须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义务植树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秋季造的林下一年秋季验收。第十五条 检查验收先由植树单位自查,再由各旗县绿化委员会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逐级上报绿化委员会。上级绿化委员会可视情况进行抽查。第十六条 对义务植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绿化委员会或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七条 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缴纳绿化费。虚报绿化成绩者,追究领导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栽;不补栽的,补交绿化费,并处以绿化费三倍以下罚款。
了对城市绿化植物种植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进行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建造城市优美园林景观,节约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和资源,突出本土城市园林绿化特色,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创建良好和谐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包括施工前准备,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树木种植,大树移植,行道树种植,水生植物种植,草坪、花卉、地被种植,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等项目。
作为地区园林绿化施工组织和检查验收时的技术标准。为绿化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的施工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绿化栽植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藤本植物等的植物种植工程。
乔木:主干明显而直立,植株高大的木本植物。
灌木:无明显主干或主干甚短,植株相对低矮的木本植物。
常绿树:终年具有绿叶的树木,包括常绿乔木和常绿灌木。
落叶树:在秋季或者冬季休眠落叶的树木。
藤本植物:茎干细长,不能直立,攀附或垂挂在大树或它物质上生活的植物。
地被:主要指覆盖地面作用的草本或灌木,一般高度为45厘米。
草坪:主要指覆盖地面作用的草本植物,一般以禾本科植物为主。
花卉:指在绿地中开花的各类植物。
垂直绿化:是泛指用攀援植物装饰建筑物外墙和各种围墙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种植土: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客土: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土壤改善理化性质。
种植土层厚度:植物根系正常发育生长的土壤深度。
种植穴(槽):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种植穴,长条形的称种植槽。
规则式种植:按规则图形对称配植,或排列整齐成行的种植方式。
自然式种植: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土球: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裸根苗木:挖掘苗木时根部不带土或带宿土(即起苗后轻抖根系保留的土壤)。
假植:苗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临时性填埋的措施。
修剪: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干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
定干高度:乔木从地面至树冠分枝处即第一个分枝点的高度。
鱼鳞穴:为防止水土流失,对树木进行浇水时,在山坡陡地筑成的众多类似鱼鳞壮的土堰。
浸穴:种植前的树穴灌水。疏剪: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
短截:从枝条上选留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以刺激侧芽萌发。
分枝点高度:乔木从地表面至树冠第一个分枝点的高度。
成活率:树苗种植后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
非植树季节植树:正常植树季节以外的时间植树。
软容器囤苗:将苗木种入软容器(软容器为可降解的材料)中,掩入土中常规养护,移植时连同软容器一起埋入土中。
木箱移植:指移植大树时,根部带土块重量较大,为确保移植过程土块的完好,采取用木箱包装移植。
缩根法:在大树移植前1~2年,将根系按预定移植时的大小,环树挖60~80cm宽的沟,将根切断,再还回松散的营养土,使其在根的断口处愈合生新根,利于移植时成活。
修坨:指土球或木箱移植时对土球,按规格标准修理整形。掏底:对土球底部进行挖去土壤和断根。
腰绳:在土球高的中间部位,缠绕草绳。
双股双轴:指土球包装时,草绳两根并用缠绕两层。铁板条:用0.1公分厚铁板加工成宽3cm,长60~100cm左右的代孔铁条,用于连接木箱板用,也称铁皮(俗称铁腰子)。原土壤:树木在原栽植地的土壤。
观赏面:树冠具有较美的观赏的一面。
后期养护:植物定植竣工后(或三次浇水后)的养护管理,一般养护时间为一年。
打包:将土球用蒲包裹严,用草绳捆紧
扩展资料 :
植物种植设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艺术构图的基本原则。
二、符合园林绿化的性质和功能要求。
三、符合园林总体规则形式。
四、四季景色的变化。
五、充分发挥园林植物的观赏特征。
六、满足园林植物的生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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