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英文:Shenzhen automobile leasehold association
缩写:ala
第二条 本协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由深圳市汽车
租赁行业中各汽车租赁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本协会汽车租赁企业与政府、社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和研究汽车租赁业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和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本市汽车租赁企业的自律管理,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位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1028号多彩城酒店518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职
业道德规范,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全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二) 搜索和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对行业发展占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情况
进行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
(三) 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
会员与承租方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四) 促进和发展行业内外之间的交流和横向联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
织的交往与合作。
(五) 收集、整理内外汽车租赁行业的市场信息,并办好刊物或网站向会员传
递。
(六) 采取多重形式为汽车租赁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汽车租赁行业员
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 组织汽车租赁企业开展与国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友好往来,加强相
互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其他事项和开展有益于本
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是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从事
汽车租赁业务企业法人及有关的科研、教育等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同意入会的有关证书和铜牌;
(三)有协会秘书处办法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可以自愿提供资助;
(四)维护本系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仟元整;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仟元整;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五千元整;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仟元整;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仟元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或者会员单位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想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系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由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想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则、程序;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室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系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众产生。会长不能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8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秘书长人选的提名,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系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系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系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系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系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系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0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务理事和理事是什么意思
中国汽车工业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之路,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中国汽车工业50年”究竟从何时何地发端,却是“证”出多门,各执一词。
1999年底,在中国汽车协会召开的“四届二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上,协会负责人曾明确指出:“中国汽车工业经过50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发展,已经为迎接入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无疑,这里所指的“50”年,是从新中国建国之初算起的。然而,在去年7月该协会公开发出的征集“中国汽车工业五十周年纪念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却又出现了“2003年是中国汽车工业五十周年”的新提法。这一提法倒是与吉林省和长春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9月28日联合发出的“中国汽车工业五十周年庆祝活动邀请函”中提到的“2003年7月15日是中国汽车工业五十周年” 相吻合,只不过前者立足的是全国汽车行业,后者立足的却是一方经济,并且把“新中国民族汽车工业摇篮”的桂冠,戴到了“长春市”的头上,理由是“中国最大汽车生产基地就坐落在这里”。需要声明的是,我在这里无意评判孰是孰非,只是觉得把 “长春市”和“一汽”等同起来的提法不够妥当,至少混淆了地方与企业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还有一篇颇具官方色彩的题为《中国汽车工业五十年》的文章,把中国汽车工业50年的范围,圈定在1949年至1998年,并将其划分为“创建”、“成长”和“全面发展”三个阶段。这个“50”年既未提及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存在的中国汽车工业的“萌芽”(如长安汽车集团的前身),也不认同“长春市”或“一汽”是中国汽车工业的“摇篮”。若以此种划分作为圈定中国汽车工业50年的底线的话,那么,近4年来中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则应该被视为“腾飞阶段”,而这样一来,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史也就不是五十年了。
总之,无论是把“中国汽车工业50年”圈定在哪一年哪一地都无关宏旨,重要的是在即将开锣的各式各样的庆祝或纪念活动中,如何坚持用科学的态度来面对历史。单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其去年下发的通知中所倡导的“生动真实地再现历史,客观冷静地审视中国汽车工业同世界的距离,探索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道路”等原则要求,倒是充分地体现这一点。
用科学的态度面对历史,就要充分尊重历史所具有的客观性,既要看到其进步的一面,又要看到其落后与不足的一面。因为,无论宏观还是微观,所有的历史都是一部无法改写的大书,最简单的理由就是“历史是在不可倒流的时光中已经发生过的事实”。
历史的长河总是在不断地奔涌向前。同样,人类文明的进程也总是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之中,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则是推动人类历史前进的一个重要标志,尊重历史自然也就包括了对于科学严肃性和纯洁性的尊重。例如,中国的造纸术、印刷术、火药和指南针这四大发明,虽然至今还在被子孙后代们引以为豪,但究其对人类文明的推动和发展,其威力之大和用途之广却是咱老祖宗所始料不及的。如果仅把目光停留在“发明权”上,就未免太有些小家子气了。客观说,西方人把中国人发明的火药拿去造了快枪快炮,回过头来还用其打过中国人,这从民族自尊心上来讲的确是让人受不了的,但单就火药制造技术的丰富与发展来说,那些把中国的四大发明拿去并使之发扬光大了的西方科学家和制造商们,在推动人类文明进程方面的功绩却与我们的老祖宗是有着同样值得称颂的功绩的,不仅火药如此,活字印刷术、造纸术亦同样如此。无数史实证明,任何发明创造,只有融入到人类集体的智慧结晶之后,才能得到充分的丰富与发展,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
用科学的态度面对历史,不仅要客观公正,而且要敢于面对历史的真实,尤其在纪念或庆祝“中国汽车工业五十年”的时候,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回顾历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面向未来。据有关史料显示,在1949年至1965年的14年中,中国汽车工业“创建”之初并非是“白手起家”,而是在“前苏联援助中国建设一批重点工业项目中列入建设一座现代化的载货汽车工厂”的背景下诞生的,其中所指的“一座现代化的载货汽车工厂”,就是后来被人们简称为“一汽”的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厂,也就是今天一汽集团的前身。如果按“自主知识产权”的定义对其重新解读的话,一汽的“国”字号品牌里至少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在“前苏联援助”的这句话里,至少包含了人家曾经出过的图纸和专家,而“自主知识产权”的一个基本定义却是不容置疑的“独创性”。另外,在这14年里,虽然“国家对汽车工业共投资11亿元,形成一大四小5个汽车制造厂,年生产能力近6万辆、9个车型品种。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近29万辆,其中:国产汽车17万辆(一汽累计生产15万辆)”,中国汽车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但其发展速度却是相当缓慢的,全国14年生产的汽车总量,还不如当今一个中等规模的汽车厂家的年生产量,如此缓慢的速度,当然值不得为其敲锣打鼓了。
用科学的态度面对历史,不仅要敢于面对真实的历史,而且要善于“闻过则喜”,勇于把“落后”的历史当作未来“进步”的一面镜子。如果明明是“短儿”却偏要护着,甚至用“以偏概全”的不恰当方式来夸大成绩,恐怕就会有阿Q遮盖头上疥疮的嫌疑了。
史料证实,从1966年至1980年的12年中,也就是被人称之为“成长阶段”里,中国陆续兴建了一批“几乎全部仿制国产车型”的汽车厂,其中“解放牌车型20多家,北京130车型20多家,跃进车型近20家,北京越野车近10家;改装车生产厂点近200家”。这些厂家共生产大、中、轻型客车13400辆。全国累计生产各类汽车163.9万辆。
12年对于一个刚刚出生的婴儿来说,正是其从嗷嗷待哺到完成性别特征的迅速成长时期,而中国汽车工业的这个“成长阶段”却只能以“保有量”的方式统计出累计生产各类汽车169万辆,其中148万辆还是载货汽车。若按平均年产量来算,每年也不过就13万辆左右。与此同时,世界汽车工业在这一时期却进入了迅猛发展阶段,那些数字不说也罢。需要看清的是,中国汽车工业的“成长阶段”依旧是在蜗行之中,离“先进”的头衔远得很。
再看1981年至1998年的又一个17年,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这短短的17年间,中国汽车工业就完成了“汽车老产品(解放、跃进、黄河车型等)的升级换代,结束了30年一贯制的历史”,“汽车、摩托车车型品种、质量和生产能力大幅增长,全国生产的各类汽车累计为1452万辆”。
显然,这个阶段比前两个时期的发展快了许多,但真正值得大书特书的却是近4年来的迅猛发展和巨大变化。据统计,从1999年至2002年,中国汽车的产销量分别从1998年的163万辆和160万辆,跃升到2002年的320万辆和322万辆,几乎翻了一番。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8.4 %和19.1%;私人汽车保有量2001年达到770.78万辆,比1998年增长82%;其中私人客车保有量2001年达到470万辆,比1998年增长103.7%。摩托车产量则连续4年超过千万辆,年出口超过20%,成为世界第一大摩托车生产国。难怪中汽协一位负责人感慨地把这4年称之为“是我国汽车工业快速健康发展的4年;也是我国汽车工业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深刻变化的4年。”
事实也是如此,在并不太短的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史中,真正称得上“快速健康发展”的时期,就在这4年里,而导致其“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我国汽车工业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健康是相对于不健康而言的,很显然,相对于近4年来的健康发展,中国汽车工业此前所走过的路应该说是一条不健康或至少是不怎么健康的路。在回顾与总结中国汽车工业半个世纪的发展史时,必须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因为它直接关系着中国的汽车工业能否健康地走向未来。历史是不能改写的,但未来却可以浓墨重彩地描绘。用科学的态度面对历史,同样需要用科学的态度去面对未来。
如今,中国不仅加入了WTO,而且正在加快与世界全面接轨的步伐。在这个重要的历史关头,只有实事求是地面对历史,才能脚踏实地的面对未来,从而也才能虚心地吸纳全球经济一体化所带给我们的科学成果和现代理念,信心百倍地去锻造我们的光荣与梦想。在党的十六大方针指引下,中国人民正在离小康社会越来越近,中国的汽车市场正在成为世界上最大和最具发展潜力的竞技舞台。可以肯定地说,中国汽车工业不仅正在迎来了一个有史以来的最好的发展时期,而且必将在崛起之时成为各国的汽车制造商们的一个强大而友善的竞争对手。
常务理事是什么意思
理事:
理事就是代表团体行使职权并处理事务者的职称。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和理事有一定的关系,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为协商、征求意见或讨论问题而召开的会议。经选举或任命构成或咨询机构或拥有一定权利的组织。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
扩展资料:
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区别:
1、理事会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权力大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理事长为组织的第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2、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组织机构形式见于社团组织,如协会、研究会等。也有某些经济组织设立此种组织形式,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等。不过二者的常见的组织机构形式不是完全相同的。
3、团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理事会职权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常务理事
百度百科-理事
协会的组织架构及职责是什么?
常务理事就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照样能行使理事职能的理事。
职权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扩展资料:
当选条件
1、遵守中心理事会章程;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团体;
3、在创意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4、需由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的提名;
5、支持中心工作的教育、科研、新闻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的团体。
当选程序
1、由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的提名;
2、按规定提交企业或团体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经营状况(或入驻企业状况)等资料;
3、理事会每月下旬对理事单位提名进行统一审核;
4、审核通过的企业或团体于次月下旬领取理事单位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常务理事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常务理事
协会组织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本协会全体会员组成,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员大会代表了全体会员的意愿与利益,在组织内拥有绝对拍的权利s组织内的其他组织与个人必须服从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具有对组织的章程做出解释和修改的权利,它负责对理事会提出议案、组织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表决,负责机构的换届以及干部的任免工作。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环保协会的常务理事机构,主持组织的日常工作,理事由会长、副会长、各部(处、组)部(处、组〉长组成,由会员大会负责,组织内部的其他部门与个人必须服从理事会的领导。
理事会有权力对组织的重大计划、方案进行审议、表决3对组织的干部进行评估﹑奖惩、任免,在必要的时候,对组织的章程提出修改的议案,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理事会在会员大会i闭会期间,积极向外联系,筹措组织活动基金,拓展组织发展空间。
三、会长
会长由上任会长提名,会员大会通过产生,为组织的当然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的工作。会长直接对成员大会负责,接受各级组织与个人的监督,对自制的各项工作、各个部门进行指导,统筹与协调。代表理事会审批各项计划、方案。会长有提名下级干部的叔利,经理事会通过生效。
四、副会长
为会长的必要补充,当会长缺席时行使会长权利,平时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领导,协助各项活动的展开,对协会活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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