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使用要求。第七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农药、饲料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牧业)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其生产、管理技术要求;
(七)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公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八条 四川省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农药饮料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二)节约能源、节约资源以及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四)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烟叶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九条 四川省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的审查工作可以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应按《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备案。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后,其标准制定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重新备案。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二条 下列标准必须实施: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
(三)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第十三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十四条 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第十五条 组织生产、检验应当按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进行。
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或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
产品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等标识内容及编码和信息类标志及其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 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标准生产:
(一)没有产品标准的;
(二)产品标准未按规定备案和登记的;
(三)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
(四)执行废止标准的;
(五)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的;
(六)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的。
化工行业有哪些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商检局颁发的商品检验有关条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亦适用于与外商合作设计、合作采购或其他合作方式进口设备、材料的建设项目,单机或成批单机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应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 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是关系到监督外商履行合同,维护国家权益,确保设备、材料质量,使建设项目能按时建成投产的重要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对进口设备、材料按合同及有关规定严格检验。第四条 在检验工作中,要正确贯彻对外政策。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第五条 进口设备、材料检验要做到“五个结合”,即合同谈判与检验要求相结合;国内与国外检验工作相结合;安装与检验相结合、检验与设备管理相结合;外事与内事相结合。第六条 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工作应包括组织准备、国外检验、口岸检验及接运、现场检验及其保管发放和索赔五个环节。这五个环节是检验工作的一个整体,要一贯到底。并应做到检验一项不漏,接运保管一个不丢,发放使用一件不错。第七条 在与外商进行技术谈判或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各种正式文件,特别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和检验标准,以及外商应提供的有关检验文件和资料。第八条 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应与施工计划相协调,做到及时检验,不误安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安装和使用。第九条 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内容和要求,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有关规定条款外,还应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化工引进装置设备、材料检验大纲》。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第十条 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工作,按照国务院国发(78)262号文要求,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下,会同地方商检部门、劳动部门,组织承包建设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并根据需要,邀请科研、生产制造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等单位参加,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检验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专管检验工作,加强对接、检、运、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并建立以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外文基础的人员为骨干的接、检、运、管的专职班子、统一管理接运、装卸、检验、保管发放等工作。负责检验的专职人员应相对稳定,从检验开始到项目建成要负责到底。第十二条 凡实行工程建设承包的项目,其进口设备、材料交由承包建设单位负责检验者,应在建设单位监督下,按照建设单位与承包建设单位商定的检验工作分工内容,分别认真地予以实施。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组织承包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拟定出各个工作环节的具体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检验规程和方案,以及实施的具体措施。对各项工作要明确任务,提出要求,组织实施;要经常检验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定期组织汇报,总结经验;组织检验人员熟悉合同条款、图纸和说明书以及商检规定和部颁的检验大纲等。大中型项目的上述工作部署,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部基本建设司备案。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商检部门对检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靠商检部门做好出证和索赔工作。第十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司归口管理和协调。第三章 国外检验第十六条 进口设备、材料的国外验检,是确保工程建设高速度、高质量并一次试车成功的重要环节。出国检验人员派遣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拟定并组成出国检验如下组。出国检验小组成员可由以建设单位为主,按实际需要,从承包建设、施工、设计、制造等单位选择思想好、业务精、外文基础较好的人员组成。出国检验小组成员应经过化工部认定的单位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派遣人员,应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审定。第十七条 国外检验小组的任务是按合同规定,到国在对设备、材料进行检验或监造,并负责催交工作;按合同规定的检验条文,与外商具体落实检验项目、部位、标准、步骤、计划和方式;落实外商应为我方检验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但不能对外签署任何质量缺陷协议或证明文件。
化工行业标准(HG)[4229]
可分为技术标准、生产组织标准和经济管理标准。
技术标准
指生产、科研、设计、工艺检验等工作标准。按其功能特点可以归纳为四种:①基础标准。具有综合性和共性的标准,是生产活动和标准化过程带有根本性和指导性的标准,如名词术语、计量单位、符号代号、系列尺寸、环境条件等标准。②产品标准。指产品质量指标、技术条件、性能参数等标准,如原材料、零部件、工艺装备以及包装、运输、贮存、验收、使用、维修等标准。例如:无机化工原料标准、有机化工原料标准、塑料和合成树脂标准、农药标准、化工机械标准等。③方法标准。指分析检验、物性测试、抽样采样、样品制备等标准。④安全标准。指人身防护、卫生食品、环境保护、三废排放、生态平衡、防腐蚀等标准。
生产组织标准
指作业标准、程序标准、工时消耗标准以及生产能力、消耗定额等。
经济管理标准
指生产成本标准、能耗标准以及资金利润、价格、经济效果评价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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