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建设、煤炭、电力、农业、质监、旅游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工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自救器材,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八)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三)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品;
(四)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五)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运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评定等级标准介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听取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工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规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运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严格监督和考核。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最新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评定等级标准:
一、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一级资质等级证书
(一)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建筑企业获二级资质等级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安防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安防系统职业技能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建设单位设计手段先进,施工机械设备成套、先进,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建筑单位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七)建筑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二、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二级资质等级证书
(一)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建筑企业获三级资质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安防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安防系统职业技能证书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建筑单位设计手段先进,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先进,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五)建筑施工单位工作场地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建设单位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三、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三级资质等级证书
(一)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取得安防系统职业技能证书人员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机密。
(三)建筑企业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建筑单位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六)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七)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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