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州红枣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红枣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红枣产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优质高效、龙头企业带动、品牌引领的原则,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若羌、且末区域是自治州优势红枣产区,红枣树是防风治沙的优质树种,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枣产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枣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红枣产业发展协调和区域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红枣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红枣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红枣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枣产业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水利、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红枣产业相关工作。第六条 红枣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协调、监督作用,依法依规为红枣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红枣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将红枣作为营养优质的木本粮食,重点扶持优势红枣产区红枣产业。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红枣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红枣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等相衔接。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枣标准化种植基地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促进红枣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并在资金安排、土地使用、供水供电、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枣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技术人才和经纪人。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红枣产业发展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风险预测和风险提示。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生产加工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显著的龙头企业,推进红枣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优势产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活动。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专业市场、贸易集散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完善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
支持红枣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事项:
(一)有机红枣规模化种植、标准化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二)培育红枣新品种,研发新产品、新技术;
(三)推广应用生物有机肥和移栽施肥、病虫防治、枝条粉碎清理等新型机具装备;
(四)采取林牧结合型生态养殖方式和种养结合循环利用模式,发展林下经济。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适合红枣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红枣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第三章 种植与加工第十六条 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红枣标准化种植、加工等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第十七条 红枣种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防止影响红枣品质和污染环境。第十八条 在红枣种植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有机红枣种植,划定有机红枣种植保护范围,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十条 红枣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种植管理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红枣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有害生物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种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种植管理记录。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性文本。
发改、公安、应急、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执行机构选举、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可以依托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负责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问题。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和完善诚信物业、智慧物业信息平台。第二章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执行机构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侵害业主共同利益;
(五)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
(六)违反有关规定出租房屋;
(七)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损毁树木、绿地或者在公共场地种植蔬菜等;
(九)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十)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十一)任意弃置垃圾、高空抛物、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十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十三)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十四)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外涂写、刻画和悬挂、张贴物品;
(十五)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六)擅自在道路、单元门厅、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垃圾及其他物品;
(十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对物业自行管理。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向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制止妨害物业管理或者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四)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五)对业主装饰装修合同的主要事项进行核查,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定期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八)做好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
(九)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十)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十一)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对在道路、单元门厅、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垃圾及其他物品、刻画、涂写、污损墙壁的,应当及时检查、清理并恢复原貌;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改善自治州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营造有利环境。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产品有市场、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引进管理及技术人才,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派懂经济、会管理的干部到中小企业挂(任)职,为企业服务。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两化融合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训和信息咨询等。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规范民间融资市场,鼓励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多元投资建立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公司,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州、县(市)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确定扶持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扶持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积极申报和争取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项目,支持中小企业获得更多政策资金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重点加强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及指导服务。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在人才引进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
工商、民委、质量技术监督、专利等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标准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辅导和支持。第十条 获得国家驰名或者自治区著名商标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国家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获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自治州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设施保护、事故预防处置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第十二条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工程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机制,完善燃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供应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和医院、学校等民生用气。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
(四)对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履行必要告知义务;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免费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六)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
(七)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不得拒绝向验收合格的管道燃气设施供气;
(三)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入户检查,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单位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工作人员应当佩带统一标识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一、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公办高校,该校是由原巴州财贸学校、巴州农校、巴州技工学校、库尔勒市职业中专、库尔勒市第十中学五校合一共同组建。
二、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简介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于2002年2月1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7年4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巴音郭楞技师培训学院”正式挂牌,2010年4月,“巴音郭楞技工学校”恢复挂牌,学院形成了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举的“一体两翼”格局,承担着技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等多层次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任务。
学院成立以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树立以学生能力为本位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为本位、以技能为核心,力推教育教学改革,以培养高级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围绕区域、行业经济发展需求,灵活设置和调整专业,大力实施校企合作、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为探索职业教育的管理规律,学院根据各二级单位的性质、职责、任务、目标的不同,赋予院(系)充分的办学与管理自主权,鼓励各二级单位以国家和学院政策为导向,自主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在师资队伍改革方面,我们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为重点,突破了原有的以“在编在岗”教师为主体的师资队伍结构模式,在学院建立了“三三制”师资队伍结构模式,即学院内部专职教师、长期聘用兼职教师、临时聘用兼职教师队伍比例各占全院教师总数的1/3,并对各类人员制定了严格的任职条件和严密的考核体系。
学院顺应职业教育发展、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积极创新了办学模式,确定了“校企结合,深度合作”的办学模式,实现办学体制创新,在校企结合运行机制下,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核心课程、共同编写教材、共同监控人才培养质量、共同建设实训基地。通过校企深度合作办学的实践,学院与企业已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基本实现了“企业招工与学校招生、用人标准与培养目标、企业需求与专业设置、实习实训与企业生产、企业文化与学校文化”的五个无缝对接,实现了企业与学院全方位、全过程的深度合作。
在服务社会方面,已向社会输送了15000余名用得上、留得住的专业技能人才和急需人才;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面向全社会包括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城镇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等,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鉴定项目和技术服务,已为巴州培训各级各类实用技术人员3.9万余人次,有效地推进了企业、行业科技进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学院秉承做好每一件事的校训,围绕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紧密结合巴州石油石化、特色矿业、绿色能源、特色林果业、棉花系列加工等十大支柱产业,构建适应巴州产业结构、具有特色优势的教学结构体系,现有30个高职专业和53个中职专业,其中学院畜牧兽医专业、冶金技术专业被自治区评为重点培育专业。九年来,已向社会输送了12000余名用得上、留得住的专业技能人才和急需人才。
以上就是关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