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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1-01 20:41:38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凡申请企业标准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凡申请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三条 申请“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集团公司(大企业下属若干个企业)的考核必须有70%以上的主要下属企业已考核确认,方可按已考核确认中最低级申请考核;

(二)具有同企业建筑安装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本企业标准化、并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其人员比例应占企业专业职称人员的1%-3%。

申请一、二级考核的企业,应具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机构;申请三、四级考核的大中型企业,一般应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职能机构,小型企业应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承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合法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覆盖率应为100%,单位工程的质量达标率应为100%;

(四)具有主要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相应等级水平的证明材料。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考核。

(一)近两年内连续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

(二)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

(三)有违反标准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处在整改期或尚未结案的企业。第五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保证技术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与标准化效益;

(四)企业标准级管理水平。第六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实施采用百分制,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一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近五年内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工程质量的优良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中全部优良的规定。物资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

二、二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近十年内国际水平,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高于国家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不含9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三、三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高于国家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含9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四、四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其中建筑工程优良品率必须符合本地区的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第七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按各自分工进行,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归口管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的考核工作,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请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及化工厅(局)参加。

(一)一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

(二)二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下,部直属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组织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三)三、四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部直属企业的上级单位可受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委托,负责具体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企业上级单位组织考核。

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化学工业技术进步,改进化工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系指全国化工部门和化工行业归口管理的化工产品的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化工行业范围内组织制定修订化工产品标准,组织实施和对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是我国化工行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管理,并将其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第二章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制定化工部门、化工行业实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补助经费;

(三)组织承担国家下达的化工国家标准草拟任务,组织制定化工行业标准,负责化工国家标准的申报、化工行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和发布,受理化工地方标准和化工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实施化工标准,并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国家和本部下达的化工行业重要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

(六)负责国家和本部下达的化工行业引进技术的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制定化工产品的国家和部级优质品技术条件;

(八)负责指导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组织机构的化工标准化工作,协调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并负责处理有关问题;

(九)负责化工产品标准科技成果的审查评选,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或处罚;

(十)负责全国化工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有关国际和国内化工标准化工作交流、宣传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国务院授权分工管理的全国化工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中的标准化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

(十三)组织化工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标准情报工作。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可设置相应的标准化机构,加强对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化学工业部责成科技司负责全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

化工行业设置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化学工业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业务上受化学工业部科技司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化工厅(局)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

化工企业可设置相应的标准化科(室)、组,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厂级负责人领导下,负责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全国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化学工业部推荐、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请的各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专业领域内跨行业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具体履行职责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第八条 化学工业部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专业范围内标准化工作,必要时可代表化学工业部协调和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问题,其具体职责见《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细则》。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工厅(局)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承担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草拟任务,并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实施化工产品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工产品标准科技成果推荐、评选和标准化工作表彰、奖励及处罚;

(六)组织对重要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制定省优质品技术条件;

(八)组织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九)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化工标准化工作与标准化机构建设,并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工局,按本行政区域上级领导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发布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化工部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以下简称引进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引进单位,均应遵照本细则,加强对引进项目的标准化管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管理范围包括

1.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及成套或配套的工艺技术等技术软件。

2.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制造的产品。

3.进口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及大型关键设备。

4.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零星进口单项设备,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第四条 进口重要的测试仪器及样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标准化管理。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全过程(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谈判签约、出国考察、人员培训、项目实验、验收、消化吸收等)都应加强标准化工作。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引进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引进项目全过程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第六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

1.引进项目的生产线(包括设备)及由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我国相应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

2.引进项目采用的标准要有利于改善我国标准体系,标准技术水平要先进合理,其水平不得低于国内现行标准。

3.引进项目要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充分利用我国资源,并利于节约能源。第七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及有关事项

1.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和专业(部)标准是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

引进技术的标准与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协调一致的,应采用我国标准;若我国现行标准不能满足引进技术的要求或暂无相应标准时,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低于引进技术标准时,则应采用引进技术的标准。

2.引进项目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原则上不引进英制设备。在重大项目中如有英制问题时,应慎重研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3.引进项目所涉及的电流、电压、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的输入、输出接口,环境条件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的标准和规定。第八条 凡属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的引进项目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未经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不予审批。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首先由项目引进单位组织本单位标准化人员或聘请熟悉标准化业务的技术人员进行标准化自查,提出标准化分析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之一,然后上报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查。第九条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应与整个项目的审查一起进行。即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审查时,应吸收熟悉标准化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1.凡属化学工业部组织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部标准化管理部门聘请与引进项目有关的标准化专家或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标准化审查。

2.凡属地方化工厅(局)、公司组织审批的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按本地区统一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第十条 为了做好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引进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引进项目的计划抄送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标准化工作第十一条 编写项目建议书时应考虑下列标准化内容

1.对产品的国内外标准水平进行对经分析,要求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2.计划部门在建议书阶段应对引进单位提出标准化要求,并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标准化审查。第十二条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下列标准化内容

1.搜集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等标准资料和技术文件,并将引进技术的标准与这些标准分别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分析对比结论,为引进项目提供决策性依据。

2.分析引进技术的标准与我国标准体系的差异情况,并提出引进技术标准的处理意见。

3.提出与外商谈判时需外商提供的标准资料清单,并注明标准的时效性。除主要的标准如产品技术条件、规格系列、质量指标、试验方法(包括仪器)、包装、贮存、运输、验收标准及主要原材料标准以外,还应包括环保、安全、卫生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以及有关的其它标准。

4.提出标准方面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以及贯彻标准的措施意见。

5.由引进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标准化审查报告(见附件)。

6.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标准化审查由可行性研究评审单位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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