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旅游行业标准《旅游地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第1号修订,对旅游行业标准《旅游地基本要求与评价》(以下简称《标准》)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将旅游民宿的星级改为“A、B、C”。这将意味着2019年开始的星级B&B测评将告一段落,全部换成A、B、C的人物以及相关的住宅格局。民宿等级再次调整为甲级、乙级、丙级许灵芝说,“前段时间刚刚召开了全国文化和旅游局长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促进农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我想文化和旅游部已经考虑在这个时间节点出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1号修订稿,接下来应该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此外,新版标准修订单体将调整B&B等级的名称。许灵芝认为,这种调整相当特殊。不知道文化体育观光部是否有意将涉及资质的事项名称“统一”。星级B&Bs和星级酒店现实中存在很大的混乱虽然星级B&Bs和星级酒店有一些区别,但现实中存在很大的混乱,尤其是一些OTA网站标注不规范,比如将一些B&Bs标注为星级酒店,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宁军认为“修改确实很有必要”,旅游B&Bs的星级将改为“C、B、A”,B&Bs与酒店的界限将更加清晰。此次修订再次确立了星级酒店标准的权威性,同时也使B&B的标准更具实用性。B&B层标有简单易认的人物和三人居住格局,从业者和居民都能直观感受到。a为最高级别,C为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B&B标准。民宿行业无法可依,无法落地影响了民宿行业的投资和健康发展经过10年的大规模实践和探索,国内民宿行业的发展水平和质量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民宿与乡村旅游、传统景区、扶贫、乡村振兴、文创美学的融合,带来了近年来旅游业最亮眼的表现之一。在各地推进乡村振兴的实践中,旅游业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中乡村旅游民宿表现突出。宁军分析,修订后的清单和旅游民宿标准文件,对近年来“旅游民宿”与农村民宿、城市民宿之争给出了答案:农村民宿属于旅游民宿范畴,具有旅游度假性质。从乡村民宿的客源来看,无论是外地游客还是周边居民,都有强烈的度假和旅游愿望。所以,村旅社是旅游民宿;城市民宿除了产权不清、禁区和小而隐蔽的网上客房,还应该是旅游民宿,为出差和旅游度假提供高品质的生活空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等。,城市民宿发展有限,未来向旅游民宿或乡村民宿靠拢才是最终出路。然而,B&B在全国各省市的立法和法规存在严重差异。一些省市已经出台了关于B&B发展的完整法规和文件,而其他省市尚未出台关于B&B工业发展的像样的指导性文件。民宿行业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影响了民宿行业的投资和健康发展,导致市场的无序。因此,随着文化和旅游部对民宿住宿国家标准文件的探索,《民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也将指日可待。甲、乙、丙方的划分目前多见于商业写字楼另一方面,对于普通游客来说,甲、乙、丙方的联想性不强(酒店一般都是五星级,景点一般都是AAAAA),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被市场接受。目前在商业写字楼(写字楼)或工程勘察行业的设计资质中,甲、乙、丙方的划分较为普遍。文化旅游系统中最早出现的甲级、乙级、丙级是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中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认定。不过,地方对B&B奖的扶持政策会相应调整。业内人士分析,“2020年,全国五星级、四星级民宿现场评定工作已在各地开展。评估完成后,第一批国家级民宿肯定会以最新的A级、B级、C级民宿的名义发布。")
文旅部就《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
旅游行业的标准很多,不知道你所指的是哪个?
从20世纪中叶起,服务业的发展逐渐超过了传统工业和农业的发展而成为全球主要产业。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而旅游业中的饭店业,由于长期以来的种种问题,服务质量和整体管理水平低下,与国际饭店业的差距很大,一度成为制约旅游业发展的瓶颈。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与国际饭店业接轨的步伐,国家旅游局在借鉴国际经验和总结探索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制定出我国旅游服务行业中第一个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开创了在旅游服务领域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先例。
1995年,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国家旅游局成立了旅游标准化专业机构——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旅游标委会”),负责旅游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分别负责旅游标准化各个方面的研究工作和标准编制的组织工作。旅游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委托国家旅游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委员由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和旅游专家及旅游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
从1995年至1997年的三年间,国家旅游局相继制定了《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导游服务质量》、《旅游服务基础术语》、《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4个国家标准和《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星级饭店客房客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4个行业标准。
1998年,国务院的“三定”方案中赋予国家旅游局“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的职能。国家旅游局设置了质量标准处,专职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的具体工作,同时承担全国旅游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
1999年,国家旅游局起草制定了《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2000年,颁布施行了《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构筑了以旅游业诸要素为基础的旅游标准体系框架,为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了科学、规范的技术支撑,是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这对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旅游业科学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2001年至2003年的三年间,国家旅游局相继制定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资源分类、调查评价》、《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6个国家标准和《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1个行业标准。
2003年,第三届旅游标委会换届时,增设了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餐饮、旅游商品、旅游娱乐、旅游产品开发、旅游信息8个专家委员会。实行旅游标准立项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对建立旅游标准项目库和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年度立项计划工作的衔接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005年,国家旅游局起草制定了《全国旅游标准化2006—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了今后5年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目的是推动我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不断深入,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产业竞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我国旅游业加快发展,为实现旅游强国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从2004年至2006年的3年间,国家旅游局相继制定了《旅游度假区设施与服务规范》、《国家生态区》、《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点规划建设与管理规范》、《旅游公寓(别墅)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汽车公司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高尔夫会所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导游人员等级评定》7个国家标准和《星级饭店访查规范》、《绿色旅游饭店》2个行业标准。截至目前,已经发布的旅游标准达到18个(其中国家标准11个、行业标准7个),已立项和正在申报立项的标准33个,标准数量在我国服务行业中处在领先地位。
《旅游业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
来源:活力广东 日期:2003-8-12 12:28:03
一、制定依据:
1.1998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三定”方案中所确定的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能。
2.1993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国家旅游局《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技监局标函〔1993〕529号)。
二、主要作用:
1.《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以下称《体系表》)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具体实施,是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基础性工作。
2.《体系表》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作为旅游业标准立项工作的依据。
3.在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中,对于管理交叉关系的协调问题,《体系表》将作为解释的重要依据。
4.在与世界旅游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交流过程中,《体系表》是解释我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的最基础资料。
三、编制说明:
根据《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所确定的框架,特别是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的经验和今后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求,参考1999年底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所确定的制定《体系表》的主要建议,按照两种体系对旅游标准进行分类和编排,在此基础上构建旅游业标准体系的框架:
1.按照标准的一般划分,分成基础标准、设施标准、服务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5大类。
2.按照旅游业构成要素的划分,分成食、住、行、游、购、娱6大类,并且增加一大类综合类,共7类。
3.按照以上划分方法,对于已经出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经批准立项正在起草的标准和考虑申请立项的标准在表中确立位置。
4.此表是开放式的,在框架确定后,可以根据需要及时修改和补充,并及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旅游业标准体系表
制表单位: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注:为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制表时间:2000年11月
基础标准
设施标准
服务标准
产品标准
方法标准
食
旅游定点餐馆设施
旅游团队餐质量标准
住
�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旅游公寓星级评定
-旅游度假设施与服务规范
� 饭店客用品质量与配备
-旅游饭店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规范
-青年旅馆网络建设规范
行
� 内河游船星级评定
海上游轮星级评定
游览船星级评定
�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旅游客车星级评定
旅游汽车公司资质等级评定
旅游船服务质量
游
旅游索道设施安全
滑雪场等级划分评定
� 导游服务质量
�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旅行社资质等级评定
� 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规范
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规范
(包括边境旅游服务规范)
入境旅游服务质量规范
旅行社门市服务质量规范
旅游游览点讲解服务质量规范
专项旅游产品
生态旅游产品
农业旅游产品
工业旅游产品
修学旅游产品
特种旅游产品
分时度假操作规范
旅游资源分类与评价
购
定点购物场所设施与服务标准
旅游商品质量标准
娱
定点娱乐场所设施
� 游乐园安全服务质量
综合
旅行社组团运作规范
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则
�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 旅游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旅游规划通则
旅游信息网站建设规范
旅游电子商务业务规范
旅游咨询中心设施与服务标准
旅游厕所设施规范
旅游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服务质量认证体系
旅游者损害赔偿标准
旅游服务质量争议受理程序
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导则
饭店职业英语标准
楼宇清洁卫生标准
景区环境质量标准
创优城市检查标准
请问文化产业的分类、相关标准是什么?
“文旅之声”微信公众号消息,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发布关于《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化对文化和 旅游 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文化和 旅游 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任务】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和 旅游 标准,对文化和 旅游 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标准分类】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约束力,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法规政策引用标准】提倡法规引用标准、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
第六条【标准化与 科技 创新互动发展】 推动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与 科技 创新互动发展,促进 科技 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以 科技 创新提升标准水平。
第七条【标准国际化】文化和 旅游 标准制定中应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标准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文化和 旅游 标准国际化。
第八条【标准促进区域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在协商一致、协同推进的基础上,支持出台区域性标准。
第九条【标准参与】鼓励企业、 社会 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组织原则】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依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文化和 旅游 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归口司局】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以下简称“ 科技 教育司”)归口管理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划,拟定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文化和 旅游 标准体系建设。
(二)对文化和 旅游 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依据职责组织文化和 旅游 国家标准的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标准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六)参与和协调文化和 旅游 标准国际化工作。
(七)统筹协调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跨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依据法定职责推进文化和 旅游 团体标准化工作。
(九)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研究、培训等。
(十)归口管理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业务司局】文化和 旅游 部相关业务司局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本司局业务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本司局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需求和计划项目建议,推动相关标准起草。
(三)开展本司局制修订相关标准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协同 科技 教育司对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配合做好本司局业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咨询答复。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文化和 旅游 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对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审查等工作。
(四)受标准发布部门委托,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和标准化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六)履行技术委员会业务相关重要事项报告程序。
(七)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和 旅游 部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有标准化需求但暂无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由 科技 教育司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或委托相关单位,按技术委员会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直属单位】文化和 旅游 部直属单位应积极参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宣传、实施等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提升工作质量。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制定原则】制定文化和 旅游 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践行 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三)适应文化和 旅游 发展规律和行业标准化需求,有利于提高文化和 旅游 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行业安全生产。
(四)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 社会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五)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充分体现标准各利益相关方共识。
(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时宜明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在文化和 旅游 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 健康 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 社会 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文化和 旅游 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文化和 旅游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年度国家标准立项指南执行。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文化和 旅游 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是文化和 旅游 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基本公共服务和行业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类基础通用标准。
(一)【基本要求】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一般性产品和服务,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不应制定行业标准。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不应制定行业标准。禁止在行业标准中对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等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增加政府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权利的行为。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立项】 科技 教育司每年公开征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经立项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下达行业标准计划。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须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规范的格式、体例和相关要求起草标准文本,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应广泛征求意见。
(四)【审查】征求意见完成后,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形成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审查;或根据审查结论,通过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终止项目计划,报 科技 教育司审核。
(五)【报批和发布】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经审核后,由 科技 教育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报文化和 旅游 部批准发布,按程序编号、出版。
(六)【备案】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发布后按要求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涉及文化和 旅游 领域的特殊技术要求,可制定文化和 旅游 地方标准。支持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管理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 社会 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 旅游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 社会 自愿采用,在标准发布后向 科技 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团体标准的管理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 旅游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制定经费】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文化和 旅游 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支持,经费使用应符合文化和 旅游 部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标准公开】文化和 旅游 标准由其制定单位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并依法向 社会 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 社会 公开。
第二十四条【标准宣传】文化和 旅游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相关技术委员会应开展标准宣传,做好标准解读。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 社会 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标准宣传和业务交流。
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 社会 组织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标准监督】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及其他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标准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反馈评估及标准复审】文化和 旅游 部建立文化和 旅游 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及行业发展需求、技术进步情况,组织技术委员会适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标准修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按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修改单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试点示范】文化和 旅游 部组织开展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支持下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文化和 旅游 企业和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第三十条【罚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规划计划】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鼓励 社会 资金投入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人才培养】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应强化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标准化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作用,推动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
第三十四条【激励措施】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技术水平高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标准,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或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标准化和 科技 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细则】本办法由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六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原文化部文化 科技 司制定的《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和原国家 旅游 局制定的《全国 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旅游 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央视网)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前景及对策分析
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最早由上世纪90年代的英国提出。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在世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关资料表明,全世界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的价值,并且还在以5%的速度递增。
在英国、美国、丹麦、新加坡等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引领国家产业创新和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而在中国,目前,文化创意产业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文化创意产业内涵及特征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包含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与智能产权三项内容。
任何一种文化创意活动,都要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进行,但创意不是对传统文化的简单复制,而是依靠人的灵感和想像力,借助科技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再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新兴产业,它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首先,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高知识性特征。文化创意产品一般是以文化、创意理念为核心,是人的知识、智慧和灵感在特定行业的物化表现。文化创意产业与信息技术、传播技术和自动化技术等的广泛应用密切相关,呈现出高知识性、智能化的特征。如电影、电视等产品的创作是通过与光电技术、计算机仿真技术、传媒等相结合而完成的。
其次,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高附加值特征。文化创意产业处于技术创新和研发等产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是一种高附加值的产业。文化创意产品价值中,科技和文化的附加值比例明显高于普通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文化创意产业具有强融合性特征。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它是经济、文化、技术等相互融合的产物,具有高度的融合性、较强的渗透性和辐射力,为发展新兴产业及其关联产业提供了良好条件。文化创意产业在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可以辐射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
借鉴世界各国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根据我国的行业划分标准,可以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分为四大类,即:文化艺术,包括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乐创作等;创意设计,包括服装设计、广告设计、建筑设计等;传媒产业,包括出版、电影及录像带、电视与广播等;软件及计算机服务。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及前瞻
当人们初级的、物质层面的消费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就会产生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目前,我国主要中心城市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人均GDP均超过5000美元。从国外发展经验看,城市人均GDP达到这一水平后,国民经济开始进入到持续稳定增长、经济结构快速升级、城市化水平迅速提升的新阶段。社会消费结构将向发展型、享受型转变,相当一部分居民的消费重心开始向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领域转移,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泛的市场需求。
我国城市结构升级功能提升对文化创意产业提出迫切需求。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功能提升的任务非常艰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尽快形成核心竞争优势已刻不容缓。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快速发展对于促进城市产业结构升级、完善城市各种服务功能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而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在我国也开始得到重视并有很大发展。上海、北京、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崛起,势头强劲,逐渐成为这些城市和地区产业发展的新亮点。
上海:着力打造特色创意产业基地。上海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较早的地区,同时也具备了相当的发展基础。上海的影视业、出版业、时尚设计、广告业等行业曾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2004年10月,上海市首家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正式在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揭牌成立。2005年上海政府工作报告及《上海2004-2010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已经明确提出发展创意产业。据统计,上海市已有18个创意产业基地,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家各类设计创意企业入驻,集聚了1万多名创意人才。目前,文化创意产业产值已经占到上海全市GDP的7.5%。
北京:重点培育六大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北京作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科技和创新实力突出,具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独特优势。《2004-2008年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出重点培育六个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北京市“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快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使之成为首都经济的支柱产业。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据初步测算,2005年产值达960多亿元,占北京市GDP的14%以上。其中,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产业实现营业收入约780亿元,总量规模占全国的1/3。北京现有2万多家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广告设计等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仅工业设计一项的年产值就高达110亿元左右,并创造了1000亿元以上的关联效益。
深圳:积极构建“创意设计之都”。在国际、国内城市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深圳市2004年推出了《深圳市实施文化立市战略规划纲要》,并提出建设“创意设计之都”的目标,重点发展创意设计相关产业,包括动漫产业、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印刷、服装设计等产业。深圳市还规划建设了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具备研发、投资、孵化、制作、培训、交易等功能。
深圳设计业发展迅速,近几年更是保持了40%以上的高速增长,拥有一支2万多人的设计队伍,2003年设计业总产值就已达到85.06亿元。深圳的平面设计全国领先,被称作中国现代平面设计发源地,平面设计人才达 2万人。工业设计占居全国49%以上的市场份额,在汽车造型、IT产品、家用电器、医疗设备、仪器仪表、轻型机械等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
此外,南京、青岛、大连、成都、杭州等其他城市,也纷纷依托各自人才、区位及资源优势,建设各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或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积极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策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虽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有强劲的发展势头,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持;各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特色定位不强,与城市资源特点联系不够密切;缺乏高层次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等等。
针对这些可提出以下发展对策:
对策一:加强文化传创意产业的集群发展与规模效应。产业集群化发展是当今产业发展的趋势之一。作为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其较强的产业融合性决定了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整合各种资源,集群化发展趋势非常明显。如美国闻名于世的曼哈顿“苏荷(SOHO)艺术聚集地”、好莱坞影视娱乐业及群等,都是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的成功范例。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刚刚起步,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聚集区建设初具规模,但特色还不明显。未来发展需要加强对特色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的培育,建设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园区,打造较为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链条,实现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和产业规模效应的充分释放。
对策二:注重文化创意产业的本土化,打造优势品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由于受经济、科技等条件的制约,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好相对较弱。加之我国文化创产业发展中,来自国外的资本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投资占有重要地位,对我国本土文化创意产业构成了威胁。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中,我国要着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牌,注重文化创意产业的本土化发展,避免出现由跨国公司引领、控制甚至垄断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局面。
对策三: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专业人才的培养。人才是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资源,目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人才还相对缺乏,创意人才总量、结构、素质还不能够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今后应调整人才教育结构,加强对创意产业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复合型人才、营销人才的培养;积极举办各种大型创意设计展览,打造设计师们相互交流、碰撞的平台,激发创意人才创造原创文化产品的激情和动力。
对策四:重视政策法规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作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虽然是以市场为基础作用的,但政府通过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政策法规的制定,为文化创意产业营造一个适宜发展的外部环境,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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