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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29 11:26:5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提高本省企业产品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标准。企业使用的产品标准是组织生产和产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提高本省企业产品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标准。企业使用的产品标准是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

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推荐性标准的,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标准。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按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确保产品使用性能,保障安全和人民的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三)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和对外贸易;

(四)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企业内部与其他标准也应协调一致。第四条 企业应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论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发布实施。企业对标准的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按下列规定备案: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内大型企业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型企业向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三)小型企业向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与主管部门一致的,只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共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由企业分别备案。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到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采用的标准文本。第七条 未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或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未办理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资料包括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书。编制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特征与特性的介绍;

(二)标准的编写依据和产品性能指标的验证;

(三)标准水平的说明和产品的标准化分析;

(四)论证结论及参加论证人员名单;

(五)用户意见。

企业产品标准达到国际标准的,还应附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修订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须在修订后30日内重新备案。第十条 企业按备案标准生产的产品,须鉴定、检查、评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原备案的其他部门对标准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三)产品标准的水平。第十一条 未经企业同意,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把企业备案的标准提供给任何与执行此标准无关的单位与个人。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制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登记或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通报批评。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制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化学工业技术进步,改进化工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系指全国化工部门和化工行业归口管理的化工产品的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化工行业范围内组织制定修订化工产品标准,组织实施和对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是我国化工行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管理,并将其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第二章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制定化工部门、化工行业实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补助经费;

(三)组织承担国家下达的化工国家标准草拟任务,组织制定化工行业标准,负责化工国家标准的申报、化工行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和发布,受理化工地方标准和化工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实施化工标准,并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国家和本部下达的化工行业重要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

(六)负责国家和本部下达的化工行业引进技术的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制定化工产品的国家和部级优质品技术条件;

(八)负责指导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组织机构的化工标准化工作,协调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并负责处理有关问题;

(九)负责化工产品标准科技成果的审查评选,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或处罚;

(十)负责全国化工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有关国际和国内化工标准化工作交流、宣传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国务院授权分工管理的全国化工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中的标准化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

(十三)组织化工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标准情报工作。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可设置相应的标准化机构,加强对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化学工业部责成科技司负责全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

化工行业设置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化学工业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业务上受化学工业部科技司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化工厅(局)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

化工企业可设置相应的标准化科(室)、组,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厂级负责人领导下,负责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全国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化学工业部推荐、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请的各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专业领域内跨行业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具体履行职责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第八条 化学工业部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专业范围内标准化工作,必要时可代表化学工业部协调和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问题,其具体职责见《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细则》。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工厅(局)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承担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草拟任务,并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实施化工产品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工产品标准科技成果推荐、评选和标准化工作表彰、奖励及处罚;

(六)组织对重要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制定省优质品技术条件;

(八)组织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九)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化工标准化工作与标准化机构建设,并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工局,按本行政区域上级领导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开展标准化工作。

行业标准怎么制定?

第一条 根据《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化工优质产品的质量,确保化工优质产品的先进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制定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负责对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认可和编号,经化学工业部批准后发布实施。第四条 制定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范围:

(一)产品结构、性能先进,能够代表行业产品技术水平和发展方向或为国家重点工程及国防军工配套的产品;

(二)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好的声誉,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出口创汇较多的产品;

(三)企业现已按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

(四)已批量生产,并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已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技术水平的产品;

(五)产品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第五条 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制定程序:

(一)根据化工产品的创优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每年七月底前组织制定下一年度的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二)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可采取会审或函审的办法,广泛征求主要生产厂和用户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八月份化工产品评优工作会议上可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派员参加化学工业部各专业司、局组织的行业评优工作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补充、修改和完善优质产品的技术条件,于十月份提出报批稿,报送化工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或化机产品标准审查组。

(三)经化工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的技术条件,由化学工业部批准于次年一月份发布。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在正式发布之前,若要修改必须由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向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化工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发布之后,如再修改应转入下一年度的评优计划。第六条 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制定依据:

(一)制定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必须要有充分的技术依据,要在调查研究,收集和分析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应做试验验证工作,并征求主要生产厂及用户的意见。

(二)化工产品国优技术条件要达到近三至五年内国际上同类产品标准的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优等品水平。

(三)化工产品部优技术条件要达到同类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一等品的水平,或主要技术指标接近近三至五年内国际上同类产品标准的水平。

(四)在无国外标准参照的情况下,可测试国外先进产品的实物样品,参照国外同类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制定出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第七条 制定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格式和要求:

(一)格式

1、标题:×××化工产品国家(部)优质产品技术条件;

2、制定依据:本技术条件等同、等效或参照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

3、适用范围;

4、产品规格品种:

5、技术要求:

6、试验方法;

7、检验规则;

8、包装、标志;

9、提出单位;

10、审查单位;

11、审批发布单位。

(二)要求

1、技术要求应充分参考产品的适用性,即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包装要求,对技术指标和主要参数应列表表明。

2、试验方法要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中的一种试验方法,如不采用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写出试验方法的全部内容。

3、编制说明的内容要包括产品主要性能确定及指标选取的依据;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选取的依据,质量水平分析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应准确无误。

5、上报的评优技术条件和编制说明及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各一式四份。第八条 负责编写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人员,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坚持科学性、严肃性的工作方法,从全局出发,提出优质产品的技术条件。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本条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其中,药品、兽药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定。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市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或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单位,必须在《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文件的副本:

(一)备案登记表;

(二)《标准》文本;

(三)《标准》的编制说明书;

(四)《标准》的审定意见书或审定会议纪要。第四条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下列企业或企业集团(含联营企业)的《标准》备案:

(一)市属企业;

(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

(三)本市与外地的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或联营企业;

(四)市内跨区、县的企业集团或联营企业。

区、县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所属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前款所列企业以外企业的《标准》备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本款所指企业的《标准》报送备案的,由区、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移送。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受理中央在沪企业的《标准》备案。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内销产品的《标准》,亦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受理备案部门发现备案的《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制定单位限期修订或责令其停止实施该《标准》。第六条 受理备案部门收到制定单位的备案文件后,应及时予以编号、登记。有关编号、登记程序等事项,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第七条 制定单位修订已经备案的《标准》,应将修订后的《标准》,重新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备案部门:

(一)对《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

(二)废止《标准》的;

(三)经复审,确认现行《标准》的。第八条 已经备案的《标准》,是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制定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九条 受理备案部门未经制定单位同意,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受理备案部门违反前款规定,有关部门可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制定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制定单位限期改进,并可对其通报批评或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的《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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