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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进行标准化建设什么意思?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27 18:54:2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化工厂的建设都有一定的标准,具体说就是根据你采用的生产工艺来建设工厂,比如你建设一个年产20万吨硫酸的工厂,根据已有的工艺,你需要建设多大的冷却塔,多大的反应釜,包括输送管道的设计等等,一般都有一套设计成品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

化工厂的建设都有一定的标准,具体说就是根据你采用的生产工艺来建设工厂,比如你建设一个年产20万吨硫酸的工厂,根据已有的工艺,你需要建设多大的冷却塔,多大的反应釜,包括输送管道的设计等等,一般都有一套设计成品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先给你个实施方案,参考一下

三、工作步骤及计划

序号 阶段 阶段项目/主要内容 负责人/参加人员/部门 完成日期

1 准备

/首次会议

/第一层次宣贯培训

(1)领导决策

①作出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决定(文件)

②任命安全标准化管理者代表(文件)

③成立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文件) 最高管理者 10月

第2周

(2)成立安全标准化工作小组(文件)

①配备资源(人力、物力、财力)

②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外培)

③编制安全标准化计划 管理者代表 10月

第2周

(3)首次会议/第一层次首次宣贯

①企业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②管代宣布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名单

③综合性的辅导报告(辅导小组)

④AQ3013-2008《规范》(首次宣贯) 最高管理者

管理者代表

领导小组

工作小组

部门负责人

其他人员 10月

第3周

首次会议

~3小时

2 ①初始评审

/5项评估 (1)收集适用于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建立清单,作出适用性、符合性评估报告[1]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计划,作出项目优先(措施)的排序,建立清单,形成报告[2]

(3)评价现行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与《规范》要求的符合性评估,建立机构清单、网络图表,形成报告[3]

(4)完善现有文件(制度),建立文件、记录(表)、档案,符合安全标准要求[4]

(5)评估企业的年度安全计划,制定安全标准化方针、目标和改进计划,形成报告[5] 工作小组 11月

3 ②策划

/3项发布 (1)确定安全标准化方针、目标,并在必要的范围发布[1] 最高管理者 11月

(2)安全标准化要素分配及发布[2]

①必要时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②将各要素的责任分配落实到各职能部门(编制职能分配表)

③识别资源需求,配置必要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

管理者代表

(3)对初始评审的输出, 在相应的范围发布[3](不符合项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管理者代表

工作小组

4 ③培训

/3个层次

1项评价

(1)第一层次[1]: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进行《规范》的系统性培训,掌握达标考核方法和要求

(2)第二层次[2]: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以上人员,进行《规范》的系统性培训,理解分配要素的主要内容、用途和实施,明确安全标准化赋予本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3)第三层次[3]:员工,进行《规范》的系统性培训,应理解安全标准化的意义,明确安全标准化赋予员工的职责,基本掌握本岗位(作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安全检查表(1~2种方法)的应用

(4)培训的效果评价[4]

①举行全员培训考试

②形成效果评价报告 管理者代表

人事部

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稳定和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为化工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化工企业贯彻执行各级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标准化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监督检查企业标准实施;组织企业专职标准化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细则另订),发放考核合格证书。

(三)化工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厂级负责人领导下,由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科、室)或专职人员(大、中型化工企业不少于3名,小型企业至少1—2名)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条 企业标准的范围及制定

(一)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包括各种产品标准、原材料、半成品标准、零件、部件标准、工艺、工装标准、能源等标准。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各化工企业应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体系,使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活动走上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二)企业标准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在企业内部组织审查。

(三)企业标准应由厂长批准发布。企业标准一经发布应在企业内部强制执行,并应根据生产和技术的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一)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技术标准的主体,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作为交货的技术依据,对产品必须达到的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二)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企业产品标准可分为以下三类:

1、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有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2、在已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3、在已有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为合理发展本企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满足使用要求,从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用或补充有关技术内容,由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制定或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时,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条件的单位承担。

(五)自行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

2、企业产品标准的批准人应了解国家、部门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及技术经济政策,并且具备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和有关的标准化知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或化学工业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培训。

3、标准化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产品检验知识,熟悉生产管理业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六)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亦可以由企业内建立的标准审查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用户或有关专家参加。

(七)企业产品标准由厂长批准发布。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一)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天内向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和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其企业产品标准应增报当地的化工厅(局)备案。

(二)受理备案的化工厅(局)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如发现报送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应从收到企业申报备案公文之日起三十天内责令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单位限期修改或停止实施标准。

(三)在发布实施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后,该项企业产品标准应即办理注销废止,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后可以继续执行。

(四)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发放准产证的化工产品,当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地方主管部门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则应先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通过后,再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化学工业技术进步,改进化工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系指全国化工部门和化工行业归口管理的化工产品的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化工行业范围内组织制定修订化工产品标准,组织实施和对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是我国化工行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管理,并将其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第二章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制定化工部门、化工行业实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补助经费;

(三)组织承担国家下达的化工国家标准草拟任务,组织制定化工行业标准,负责化工国家标准的申报、化工行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和发布,受理化工地方标准和化工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实施化工标准,并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国家和本部下达的化工行业重要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

(六)负责国家和本部下达的化工行业引进技术的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制定化工产品的国家和部级优质品技术条件;

(八)负责指导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组织机构的化工标准化工作,协调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并负责处理有关问题;

(九)负责化工产品标准科技成果的审查评选,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或处罚;

(十)负责全国化工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有关国际和国内化工标准化工作交流、宣传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国务院授权分工管理的全国化工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中的标准化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

(十三)组织化工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标准情报工作。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可设置相应的标准化机构,加强对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化学工业部责成科技司负责全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

化工行业设置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化学工业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业务上受化学工业部科技司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化工厅(局)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

化工企业可设置相应的标准化科(室)、组,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厂级负责人领导下,负责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全国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化学工业部推荐、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请的各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专业领域内跨行业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具体履行职责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第八条 化学工业部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专业范围内标准化工作,必要时可代表化学工业部协调和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问题,其具体职责见《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细则》。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工厅(局)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承担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草拟任务,并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实施化工产品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工产品标准科技成果推荐、评选和标准化工作表彰、奖励及处罚;

(六)组织对重要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制定省优质品技术条件;

(八)组织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九)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化工标准化工作与标准化机构建设,并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工局,按本行政区域上级领导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开展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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