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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27 17:39:2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昨天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首次公布是在201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昨天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首次公布是在2016年11月。

具体来看,该《办法》中所提“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办法》主要适用于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桥西区等四大主城区。

《办法》中提到,监管机构将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办法》中明确提出,监管机构与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以该预售项目的预售平均价确定40%的比例为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该监管专用账户。

《办法》中还提到,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预售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例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30%的资金;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55%的资金;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85%的资金。

以下是《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全文:

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第三条 本市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后止。第七条  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用于支付该预售项目的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和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可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应当具备规范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要与监管部门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达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第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开发企业根据按揭贷款需要,可凭银行资料申请增开监管专用账户。第十条 监管专用账户设立后,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专用账户的,应当与原监管银行协商一致后到监管机构备案,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的监管专用账户。第十一条 签订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应的资料:开发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六)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预售项目价格表原件。 提交材料中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进行审核。 监管银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第三项外提交材料中的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进行审核。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并告知购房人。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与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以该预售项目的预售平均价确定40%的比例为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第十四条 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该监管专用账户。第十五条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申请该笔资金的60%用于本项目开发及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预售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具体节点为:(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30%的资金。(二)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55%的资金。(三)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85%的资金。(四)通过竣工验收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95%的资金。(五)按照上述工程进度和申请额度拨付相应监管资金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该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完成房地产首次登记的,解除监管。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监管节点分别提供材料:(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预售许可证。(二)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应当提交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三)主体封顶的,应当提交主体(结构)验收证明。(四)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五)完成房地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房产首次登记证。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开发企业用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实地勘察,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且申请资金数额在相关监管节点额度范围内的,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将预售资金拨付给开发企业的拨款单。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持主管部门同意的拨款单到监管银行支付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拨付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开发企业对监管银行不予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由监管机构协调处理。第二十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及时将监管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提供给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文件规定及监管协议等文件,以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当日书面告知监管机构。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 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项目首次登记后,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解除监管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通知监管银行,终止对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三)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并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五)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该项目有关工程建设的。(六)其他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市内四区以外的县(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

防烂尾、保交房 多地升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

11月3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简称《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住建局表示,此举是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按照《征求意见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的工程节点至竣工验收备案期间的工程建设投入为项目重点监管资金,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工程顺利建成。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可偿还项目贷款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经营性支出。

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应在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2个月内通过预售房款或自有资金打入监管账户,确保监管账户余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要求,否则将暂停其对应预售许可证范围的网签业务。重点监管资金入账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网签。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向监管机构提出用款申请(1个预售许可证含多幢房屋的,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按其中进度最低的实际节点计算),并不得突破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缴存标准。

按照规定,石家庄实行差异化监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经监管机构申报、市住建局批准可调整相应资金监管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80%。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110%。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120%。

《征求意见稿》指出,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缴存和支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约谈企业整改,并可以采取暂停监管资金拨付、暂停网签、记入信用信息记录和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某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房企“无法绕过去的”的一种制度。过去房企有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但现在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则将被暂停网签资格等,这有助于规范房企预售资金的监管,具有积极的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一个月内,石家庄市已两次加码预售监管政策。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11月7日发布《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的公告》,该政策提到,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秩序,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实力不足导致项目延期交房甚至“烂尾”风险问题,对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进行调整。

按照规定,2021年11月8日后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包括纳入房地产解遗、烂尾楼、专项整治台账和纳入历史遗留的城中村、旧城改造台账项目),传统建筑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由设计总层数的三分之一提高至主体封顶;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中央商务区商品房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石家庄在提高预售许可门槛的背后,或也和石家庄持续整治“烂尾楼”项目工作有关。

今年9月9日,石家庄市政府官方微信号“石家庄发布”的信息显示,石家庄市坚持依法依规、正本清源、稳妥有序地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自8月7日以来,先后公布了5批次44个 “烂尾楼”项目整治工作方案,历史形成的、纳入省解遗办台账的“烂尾楼”项目现已公布完毕。石家庄市将严格按照公布的时间节点、解决方案,一项一项去完成,确保给社会和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近期,厦门、石家庄、北京等地相继出台及拟出台商品房预售监管相关政策。在预售监管中,资金监管是一大重点内容,其中包括提高预售门槛、细化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留存额度、入账流程调整为先监管后网签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监管力度趋严,以防止预售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此举亦将平稳购房者预期,但同时也影响到部分房企销售节奏,降低资金周转速度。

从目前来看,北京要求预售资金由购房者直接转至监管账户,而天津、青岛要求房企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业内人士预计,未来或将有更多城市效仿。

近期,厦门、石家庄、北京等地相继出台或拟出台相关政策,对商品房预售监管力度趋严。图片来源/IC photo

多地升级商品房预售管理政策

11月以来,多个城市升级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11月15日,厦门发布《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预售资金监管、预售条件、罚则条款等方面进行补充,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其中,厦门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更加精细化,首先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在后续留存资金额度上,要求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而在现行的2013年《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中,相应条款并未体现得如此细致。

与此同时,福建漳州在11月9日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同样是对现行细则的升级版,规则内容由14条细化增加至21条。比如,提到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只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而此前政策并未明确预售人监管账户设立的数量。

值得注意的是,11月4日,《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目的同样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据悉,北京拟将现行的入账流程调整为先监管保护后网签。同时,为了防止部分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北京拟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预售项目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并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全面接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

而石家庄针对11月8日后出让的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由设计总层数的三分之一提高至主体封顶,同时预售资金监管措施跟进调整。对于石家庄的调整,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陈文静认为,这直接影响了房企的销售节奏,进一步降低资金周转速度,房企的流动资金压力或将增加。

加强监管目的在于降低交付风险

除了上述城市之外,此前还有天津、重庆、青岛等城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以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其中,天津、青岛要求房企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9月19日,重庆要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并规定一年提前使用次数不超3次,每次不超过监管账户余额的1/3。对此,中指研究院重庆分院研究总监张梦圆表示,此前具有一级资质且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通过核验的开发企业,以及信用排名前30的开发企业等,享受首付款使用免监管政策,而新政策中,所有项目预售资金都需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在陈文静看来,近期,北京、石家庄等多地对于预售资金监管的新规,是响应了中央加快落实“两个维护”的要求,降低房地产开发商延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近期个别房企出现债务违约等事件,市场观望情绪较高,预售资金监管趋严亦将平稳购房者预期,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其中,北京市住建委在征求意见公告中提到,“高杠杆、高周转”开发模式叠加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压力凸显,个别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不过,陈文静表示,对房企而言,流动资金短期压力增加,或将倒逼房企进一步加快营销回款,信用水平较高的房企影响相对较小。

预售监管旨在“管好而非管死”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本次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坚持“管好不管死”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为此,北京提出,在现金保函额度和有效期可覆盖开发项目的重点监管额度和建设周期的,可不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此外,石家庄也为避免“一刀切”,对旧项目、城中村、旧城改造、超低能耗和装配式建筑、中央商务区项目的预售许可按原政策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包括哈尔滨、义乌、长春在内的城市则在降低预售门槛。在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看来,这是地方政府积极出台调控政策维护楼市稳定,避免楼市“大起大落”,提振购房者对市场的信心,缓解房企资金压力,以稳定市场预期。

其中,长春为防止开发企业因资金不足,导致项目烂尾,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保函,以保函替代预售资金监管。而在10月份,哈尔滨在放宽预售门槛的同时,提高了监管资金的返还额度,扣除5%后仍有余额的,在返还各阶段监管资金的基础上,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额度的20%。

同在10月份,浙江省义乌市也降低预售条件,取消原有每批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规定。对于义乌房地产市场,中指研究院浙江分院常务副总高院生表示,自下半年以来,义乌商品房供应持续保持低位,受供应不足的结构性影响,成交出现下滑,9月商品房成交面积环比下降31%。

在业内人士看来,哈尔滨和义乌政策调整是为缓解当地楼市疲软问题,在降低预售许可门槛的同时,并未放松监管。比如哈尔滨是在一定条件下“提高返还额度”,而义乌是加快房企取得预售证。

更多城市或将整治交易资金挪用

值得关注的是,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强调加强对挪用交易监管资金的整治。

在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潘浩看来,北京要求预售资金直接由购房者转至监管账户,是当前对预售资金监管的最严管控,预计未来或将有更多城市向此方向靠拢,从根本上抑制资金挪用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张梦圆也认为,目前来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已成为一大趋势,更多地方政府开始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能够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将倒逼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提高运营管控能力,保证项目如期交付。

“房企通过预售获得的资金理论上对应未来需要履行的交房义务,因此根据房地产项目工程进度对预售资金实施监管,一方面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对房企合理使用资金的规范。”贝壳研究院认为,逐步加强的预售资金监管力度,体现了对购房者权益和房企稳健经营的双重保障。同时,预售制监管趋严,也将进一步放大房企运营能力差异,健康经营、信用较好、综合实力较强的房企竞争优势有望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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