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关 键 字】客运管理办法【等 级】行政法规【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时间】2005-03-23【生效时间】2005-06-01【内 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第十六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 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第二十六条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各个城市不一样的。
根据乐清市标准规定,每个站台停靠线路数不宜超过6条,线路超过6条时,可分站台布设,站台间距不宜小于25米,站台总数不宜超过3个。
对于站台的设置,标准提出,站台应靠近客流集散点设置,距地铁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及住宅小区出入口等大型客流集散点不宜大于200米。站台宜结合停车港湾设置,一般设在距交叉路口50米以外处。
扩展资料
《规范》中规定,场站内应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车站、停车场内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和刹车试验区。场站内限速15公里/小时,出入 口限速5公里/小时。绘制线路安全行车示意图,标明事故多发路段。对客流高断面、事故多发地段及主要场站实施运营安全监控。
在主干路上,宜设在距交叉路口100米以外处。在快速路上,站台宜设在距出入口100米以外处。标准指出,站台不应设置在坡度大于5%的道路上。对于站台的规模,标准规定,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2米,人均面积不宜小于0.5平方米。
站台地面宜高出路面0.2米。站台地面面层应防滑、易于维修,材料应依照所在地区的景观特色确定等。
参考资料来源:乐清城市公交--有关城市公交站台设置的法律规定
北京公交的七项服务规范示范线路都是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规范运营秩序,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和安全便民、优质服务、节能环保、集约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汽车客运的财政投入,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出行宣传,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等出行方式。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房管、城市管理、安监、价格、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提升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推广使用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等新装备,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公共汽车跨区域运营的,跨区域运营内容应当分别纳入相应区域的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
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意见。
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的修改,依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包括企业数量、运行区域、站场和线网布局等内容。
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年度计划。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年度计划,应当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年度计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包括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范围、站场设置等内容;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年度计划包括运力配置和客运线路、站点等内容。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涉及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或者违法改变用地使用性质。
符合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依法进行综合利用。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和功能。确需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在占用、迁移、拆除前十五日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按照要求提供临时替代措施,依法予以恢复、补建、补偿。
事关市民出行!重庆公交站场建设有了新“标准”,给广大市民出现有何便利?
为进一步提高公交整体服务水平,践行“公交优先、服务优秀”理念,努力实现建设人民群众满意公交的总体目标,2010年初市公交集团公司启动了“贯彻服务规范、塑造文明形象,再创服务新水平”实践活动,制定出台了《公交文明用语、文明行为、文明行车、仪表仪容、饰品佩戴、车质车容、服务设施等七项规范》,确定了打造“百条标准化服务示范线路”的工作目标,深入持久、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争创活动,促进了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通过前期普查、现场验收、征求意见、网上公示及小组审议,最终有110条线路达到“标准化服务示范线路”验收标准。2011年1月10日,公交集团召开表彰大会,对1路、13路、27路、331路等110条荣获荣誉称号的线路进行了集中表彰。
由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带头,重庆公交集团、重庆交通枢纽集团、重庆交大工程设计研究院等有关单位参加一同编制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公交站场标准化建设指南》(下称《指南》)报批稿顺利完成市交通局机构的专业人士核查。《指南》公布出台后将充分提高我市公交站场建设规范化,为广大群众给予更安全、方便快捷、舒心的交通出行标准。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公交出行的需求提升,现行规范规范存有公交站场建设具体内容要求不统一、不完善问题,已无法满足现阶段公交站场建设要求。《指南》编制组根据科学研究我国、领域、地区技术标准材料,对重庆及其它地域的常见公交站场开展调研,并综合考虑公交站场建设和运营单位的工程经验编写产生。
《指南》由9个章节目录和3个附则构成,主要是对重庆公交站场的开店选址与空间布局、车辆运营地区及设施、站务管理用地、乘客服务项目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信息内容基本设施和信息化系统等规范化建设具体内容展开了标准。本指南适用重庆市中心城区新创建公交站场建设,改造或其它市区公交站场建设可参照执行。
《指南》关键主要有以下自主创新,一方面统一了主要指标,如标准车界定、公交站场占地总面积指标值、站务管理用地总建筑面积指标值等。另一方面增加了枢纽站、地下停车场、汽车充电桩等方面的知识,同时结合重庆地域工程经验设计了适用本市公交站场的设施配置表,以满足现阶段建设及运营要求。
《指南》强调公交站场建设要遵循“以民为本、适度超前”原则,综合考虑经营、管理与设备维护要求。公交站场建设宜与周边地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歩设计方案、同歩施工和同歩应用。
公交站场建设应积极稳妥地使用创新技术、新型材料、新机器和新技术,应用推广信息内容基本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从安全性、方便快捷、舒服等多个方面多方位提高乘客侯车环境和搭车感受。
非常值得群众关心的是,《指南》明确了公交站场的喷雾降温系统、哺乳室、手机电池充电设备及便民利民饮用水点等设施的建设规定。喷雾降温系统将于炎炎夏日为乘客产生凉爽的侯车自然环境,哺乳室让更多的宝妈妈出门时比较方便,便民利民饮用水点为乘客随时随地给予饮用水确保。除此之外,也对关乎群众安全出行的人行指引标识、站口防护栏等设施设置权限规范。
为保证驾驶人员可以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暖心高质量服务,《指南》还针对不同站场种类明确了员工休息室、缓解压力室等设施的建设规定。到时候,规范化站场也为公交驾驶员给予歇息和缓解压力场地,以缓解工作压力、清除焦虑烦躁,保证众多驾驶人员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积极的态度服务项目乘客。现阶段重庆市区已完成投运福佑路公交站场、光亮城公交站场、朗晴广场公交站场3个公交车规范化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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